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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4,(6):108-126
无论是概念界定还是司法实践,事实推定在各国均引发了长期的争议乃至质疑。从实践状况看,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定的模式可分为间接证明和表见证明。为了避免混乱,尤其为了实现武器平等、程序公平和法律适用之统一,我国未来有必要引入表见证明以取代备受争议的事实推定。作为一种证明规则,表见证明的实质在于:将证明对象从要件事实转化为更容易证明的典型的关联事实。这样的证明减轻规则通常以"典型事实经过"为适用前提,并以盖然性较高的经验法则为基础,从而在防止法官恣意和提高判决的信服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从证明效力上看,表见证明既未重新分配证明责任,也未降低证明标准,而仅倒置了具体的举证责任。为了动摇表见证明的结论,对方当事人只需提交反证证明其他的"非典型事实经过"存在重大可能性即可。为了实现表见证明承担的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我国未来还有必要改革审级建构和转变最高人民法院的功能,以构建起表见证明的判例体系。在此方面,德国的学说争鸣与判例经验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与对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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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解析事实推定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事实推定进行了修改,但将其称为一种规则为时尚早。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正确选择是适用事实推定的关键,本文结合对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分类及其盖然性分析,认为事实推定常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赋予其与法律推定相同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是不恰当的,司法实践中应对事实推定严格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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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推定是一种特殊的司法证明方式,作为证据证明的辅助手段,有其特定的理论基础。事实推定的适用,不仅要遵循一般逻辑规则,而且要受特定的法律规则的约束,必须在穷尽了其他证明方法的情况下,事实推定才有适用的必要性,法官运用事实推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心证公开,并且应当赋予当事人反驳的权利。事实推定能够产生转移提供证据责任的效果。 相似文献
4.
中国现行法不仅存在转移完整证明责任的推定规则,也存在类似于美国法上仅转移举证责任的推定规则。在中国,对推定事实进行有效反驳的证明标准不应该是统一的优势证据标准,而应该根据诉讼类型、推定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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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借鉴外国有益经验,通过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衡量方法,确立了“高度盖然性”规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因证明标准不明确而产生的问题。对于法官滥用该规则,导致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对此进行民事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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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包括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事实推定”不是真正的推定。“事实推定”是审判人员在具体案件中由基础事实推导出推定事实的活动。审判人员的“事实推定”,根据的是经验、逻辑法则、情理,盖然性等,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推定分为:法律上的权利推定和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法律推定与法律拟制完全不同。法律推定具有多方面的诉讼价值。法律推定与证明责任关系密切。采用法律推定这样的立法技术的本质原因是客观证明责任的存在;法律推定导致主观证明责任的转移;法律推定不能转移客观证明责任;侵权法中的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中,过错推定导致了“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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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法不仅存在转移“完整证明责任”的推定规则,也存在类似于美国法上仅转移“举证责任”的推定规则。在中国,对推定事实进行有效反驳的证明标准不应该是统一的“优势证据”标准,而应该根据诉讼类型、推定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分。 相似文献
8.
学界与实务界对推定概念众说纷纭,导致推定与证明之间的关系混乱,尤其是“事实推定”概念的存在,更使得推定与证明概念和关系难以厘清.为了在逻辑上理顺推定与证明的关系,推定只能被界定为一种法律规则,而所谓的“事实推定”本质上是间接证据推论过程,应属于证明概念范畴.推定制度的现代意义在于解决证明困难、实现证明标准统一、促进案件事实形式公正等诸多方面.现代司法应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和可能性两方面来考虑推定规则的创制与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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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制事实认定结构为间接反证的适用提供了契机.在二元制事实认定结构中,证明与前提事实两立之事实以阻断认定结论性事实的过程,是适用间接反证的典型情况,而直接证明前提事实不成立的防御方法应属于直接反证.具备二元制事实认定结构的事实推定,因其经验法则的盖然性和推定结构并非全部都可以适用间接反证;间接反证同样可以应用于法官对高度盖然性经验法则进行司法认知的表见证明中.而在因果关系和过失的表见证明中,对经验法则的攻击同时也构成了对主要事实的抗辩,所以应区辨间接反证在此情况下之适用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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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事诉讼理论的改革和证明责任理论的引入,推定制度也被引进我国的民事诉讼,并且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越来越多的用到推定来解决一些案件。但关于推定的界定还存在混乱的问题。世界各国主要都从广义上来理解和解释推定,这样在"推定"一词下就存在各种法律的规定。推定又因性质的不同而对证明责任的影响有所不同,需要辨证分析。法律推定实质上是证明责任规则,它通过改变证明的主题,直接将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的责任分配给受推定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转移证明责任的作用。而事实推定属于证明方法范畴,影响法官自由心证,仅转移提供证据的责任而不会改变证明责任的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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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与证明的传统哲学与逻辑理论存在着实践缺陷,形式逻辑中的演绎和归纳推理不能合理解释依证据进行的事实认定。证据的作用不可能是回复案件真相,而只是为特定假设提供支持。推导作为一种可废止和情境化的第三种类型的推理是契合诉讼事实认定的逻辑形式,这种内容求真的推理与形式逻辑上的演绎及归纳推理有着本质的区别。推导理论的提出会对传统证据法理论形成冲击,从这一角度我们会对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表见证明与摸索证明、事实推定与经验法则等概念与问题形成新的认识。理解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的推导本质,并对其缺陷有足够的认识,才能在实践中谨慎论证与比较各种假设,以全面的信息检验假设以避免最终的误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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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索证明是在德国、日本等国家解决证据偏在时持有证据方不提供事证而对证明责任方当事人的救济办法,我国学者多认为应当引进这一理论。摸索证明的效果并非转换证明责任,而只是导致具体举证责任转换。摸索证明的容许性或合法性与其所处的制度语境与诉讼模式密切相关,但从当今世界发展的角度来看,总体上呈逐渐放宽限制的趋势。摸索证明的容许性问题实质上就是应证事实的具体特定化应然要求与事实证据主张的盖然性与猜测性现实需要如何调和的问题。在我国诉讼模式转型阶段不宜过分强调这种后现代的理论倾向,但摸索证明论可以对接我国法院证据调查与保全的审查标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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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是一种替代性的司法证明方法,以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所具有的常态联系为前提,通过对基础事实的证明,可以直接认定推定事实的成立。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诸多以"非法占有目的""明知"等为要素的推定规范,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特定案件证据短缺、证明困难的不足。但一直以来,学者们对刑事推定适用过程中的证明标准、范围界限及效果未能形成统一,司法裁判中,过分运用经验和逻辑法则进行案件事实的推定,也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司法的误判。文章认为,为更好地规避刑事推定的局限,有必要对其适用规则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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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是认定案件事实所需的最低证据要求,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相对低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缺陷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统一,未来我国应确立以高度盖然性为主、盖然性占优势为辅的多元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并在不同诉讼阶段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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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是在当事人的辩论已经结束,但案件事实仍真伪不明时,为解决法官的裁判困难而建立的一种制度,而事实推定却是一种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的证明方法。也就是说,当运用事实推定进行证明时,只要证明了基础事实,同时又没有相反证据存在的话,就可以推出推定事实为真,但也不排除因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而又使推定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证明责任该如何分配呢?推定的存在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会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呢?本文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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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主观事实的证明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仅靠口供等直接证据证明往往不够。间接证据证明和刑事推定是目前通行的两种有效方法,但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区分二者。间接证据体系的证明标准过高和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主要案件事实共同导致间接证据证明的适用范围很有限.相应地可考虑降低证明标准和改变传统做法。刑事推定是另一种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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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推定规则之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推定规则分为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目前,我国尚未构建系统的刑事推定规则。我国运用刑事推定存在的问题包括:推定的实体性规则不完善,推定的程序性规则缺失,运用证据的原则未予明确。应当从三个方面构建我国的刑事推定规则,即确立推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必要性原则、基础事实真实原则、高度盖然性原则、不得二次推定原则和可反驳原则;构建实体性规则,其任务是界定推定可以适用的范围,包括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适用的范围;设置程序性规则,其中如何设置对推定的反驳程序是最为重要的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