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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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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金融领域内的集资诈骗罪死刑保留,存在广泛的争议。本文从集资诈骗罪死刑的保留质疑入手,分析集资诈骗罪在犯罪形态与死刑的限制、集资诈骗认定与死刑限制及此罪与彼罪的死刑限制。从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集资诈骗罪死刑予以限制的结论。  相似文献   

2.
吴英案已经尘埃落定,但对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存废问题却仍有继续探讨的空间。从死刑本身的功能、集资诈骗罪的特点、全球废除死刑的趋势、社会大众心理等角度来看,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是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3.
在认定集资诈骗罪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该强调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避免客观的依结果归罪;对诈骗行为的认定,应该关注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被害人的被骗行为间的互动。就本文述及的两个典型案件而言,不宜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可考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吴英定罪;因涉案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备受质疑,无法认定曾成杰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时,既要避免唯数额论的倾向,又要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和舆情民意对量刑所起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尽量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以尽快推动立法上废止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   

4.
高艳东 《中外法学》2012,(2):411-439
吴英案的核心问题是:是否成立集资诈骗罪,应否判处死刑?成立集资诈骗罪的核心要素是"使用诈骗方法","诈骗方法"既要考虑诈骗罪的基本原理进行一般性理解,也要考虑融资领域的殊异性进行特别限制。不宜将教义学设计的诈骗罪构造条件绝对化;应当与时俱进地对诈骗罪的"欺骗行为"进行缩限性解释;必须对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进行二次缩减;生活、市场、投资和投机四领域的欺诈标准各有春秋。在动用死刑时,既要从危害性、罪名关系等角度检讨集资诈骗罪死刑的立法正当性,更要从被害人过错、行为人罪责等角度考量集资行为的可谴责性。  相似文献   

5.
集资诈骗罪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同时也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危害严重。通过对其构成要件以及与民间借贷纠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比较分析,进一步认识集资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提出对集资诈骗罪死刑存废的观点。  相似文献   

6.
案件简讯     
《中国审判》2012,(6):7-7
▲浙江高院吴英集资诈骗案重审改判死缓2012年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  相似文献   

7.
案件简讯     
《中国审判》2012,(2):7-7
▲浙江高院吴英案二审维持原判2012年1月18日,备受瞩目的亿万富婆吴英案二审终于有了结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吴英非法集资7.73395亿元,实际集资诈骗3.84265亿元,因此维持一审原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曾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1  相似文献   

8.
雷娜 《法制与社会》2013,(20):257-259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获得表决通过,在一次性取消13种非暴力犯罪的壮举之下唯独留有一丝遗憾——保留了金融犯罪中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设置。本文拟通过其立法演变过程来弄清其来龙去脉、重点分析对其的立法质疑,从而得出集资诈骗罪死刑设置应予以立法废除并提出若干替代措施。  相似文献   

9.
死刑的废除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对经济犯罪全面废除死刑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死刑罪名的削减,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人权的保障。本文认为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和集资诈骗罪没有必要保留死刑  相似文献   

10.
案件     
《中国律师》2012,(6):102
吴英集资诈骗案重审改判死缓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11.
集资诈骗罪一方面被认定为特殊诈骗罪,与诈骗罪表现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另一方面又被当作“加重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出现了“骗”与“被骗”的构成要件缺失却依然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欺骗”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混淆不清、两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区分标准的主观化趋势的问题,从而导致“非法占有目的”在被扩大化的同时又被弱化,进而造成集资诈骗罪被矮化、限缩。应从金融秩序法益的立场,回归集资诈骗罪的金融犯罪属性,重塑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明确“欺骗”“诈骗”的同质性,增设“骗取集资款罪”,调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围,构建体系化的集资诈骗罪罪名群,化解集资诈骗罪刑罚供应过度与不足并存的尴尬。  相似文献   

12.
死刑是我国遏制毒品犯罪的一项重要刑罚措施,然而,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如机械理解《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导致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过低,对毒品犯罪中不应当判处死刑与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界限把握不当等。虽然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情形较多,但控制毒品犯罪的效果并不明显。为充分保障人权及有效发挥死刑在预防毒品犯罪中的作用,必须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坚持等价性、必要性和不得已性三个原则,根据《刑法》第48条之规定所体现的严格限制死刑的精神,正确理解《刑法》第347条第2款关于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条件的规定,合理确立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13.
有关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争议:冒名骗赔的行为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隐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诈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应定性为诈骗罪。虚构保险标的的表现: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恶意超额保险;恶意重复保险;虚构保险利益;将不合格的标的虚构为合格的保险标的;事后保险。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一律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  相似文献   

14.
故意杀人罪是最典型的有被害人的犯罪。被害人加害在先引起他人加害 ,或被害人激化矛盾引起他人加害属于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在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中 ,被害人的过错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司法解释确立了“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杀人罪 ,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规则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量刑时往往不予考虑。为了减少和限制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 ,在立法上有必要将被害人的过错这一酌定情节法定化。  相似文献   

15.
陈兴良 《法学研究》2013,(4):160-179
故意杀人罪在死刑适用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其死刑裁量对于减少和控制死刑具有重要意义。而手段残忍是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的重要因素,并且独立于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以及后果严重等评价性用语。通过对十个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的典型案例的探讨,可以认为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是指,在杀人过程中,故意折磨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之前处于肉体与精神的痛苦状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将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与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以及后果严重等评价性用语相混淆的现象,致使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内容宽泛,沦为一句法律套语。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应当主要从案件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四个方面进行考量。  相似文献   

16.
欧阳竹筠  汪飞容 《河北法学》2005,23(10):127-131
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目前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行为处理结果差别悬殊。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立法上对于该行为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上对该行为的定性问题争论颇大所致。对于诉讼欺诈行为,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诉讼欺诈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触犯现行刑法的行为,应依法定罪处罚,对于刑法没有规定的部分应按无罪处理。我国刑法应单独设立“诉讼欺诈罪”。  相似文献   

17.
郭洁 《时代法学》2008,6(1):35-40
宽严相济是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刑罚轻缓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在世界各国刑罚整体轻缓的今天,削减死刑罪名,优化刑罚结构,对无被害人犯罪作非罪化处理是刑罚轻缓在立法层面实现的关键;而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完善非监禁化措施,开展社区矫正,实现行刑社会化。则是刑罚轻缓在司法层面实现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8.
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其目的在于对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从重打击,其原因在于一般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更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然而,在两罪法定刑量刑幅度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授权地方制定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均高于一般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一个合同诈骗行为依合同诈骗罪条款无罪或罪轻,依诈骗罪条款有罪或罪重的悖论。  相似文献   

19.
郁勇  曹玉江 《法学杂志》2012,33(8):127-131
目前理论及实务界对死缓制度的关注始终集中在死缓裁量的法律适用,对死缓执行变更关注较少,《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50条作出了必要的修改,但是并未改变死缓变更死刑立即执行条件过苛的现状,围绕死缓执行变更法律适用的司法困惑依旧存在。改变"故意犯罪"作为死缓变更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完善相关问题立法成为趋势使然。  相似文献   

20.
马晓炜 《河北法学》2008,26(2):46-51
我国《刑法》为职务犯罪配置了死刑,司法实践中也有贪官被执行了极刑,然而我国职务犯罪的犯罪率却连年攀高,所以这不得不使我们反思我国职务犯罪死刑的设置对于控制职务犯罪的作用。首先从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谈起,进而从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外因等角度论述我国废除职务犯罪的必要性,并进而就我国目前在未废除职务犯罪的死刑这一现实情况下,探讨如何严格控制职务犯罪的死刑。最后,就未来逐步废除职务犯罪死刑的路径进行具体的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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