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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制度是我国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新增加的一项内容。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本文结合我国实际,通过研究探望权主体范围的理论基础、中外相关立法和学者的不同学说,分析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三人成为探望权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特别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姐对于未成年的弟、妹也应享有探望权;立法应该适当扩大探望权的义务主体的范围,规定未成年子女的代抚养人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并且增设"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作为授予探望权主体探望权的最高指导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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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婚姻法修正案设立了探望权制度,填补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空白。法律规定,探望权是父母离婚 后,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父母的权利。但从探望权产生的法理基础父母子女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 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探望权是非常态父母子女关系中存在的一项权利,不限于离婚父母;同时它 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即子女也有要求父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制度应在坚持以 子女利益为重兼顾父母利益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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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第38条设立了探望权制度,自此我国学者开始在此领域的大规模研究。探望权主体范围是探望权制度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个问题。由于其与司法活动直接相关,同样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本文在总结学者研究成果基础上,提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唯一最少原则",期望能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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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对于我国离婚制度的完善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目前有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存在不少问题,饱受学者诟病。因此,探望权制度应在坚持以子女利益为重兼顾父母利益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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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1年 4月 2 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对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离婚父母对子女享有探望的权利 (以下简称探望权 ) ,就是新增内容之一 ,本文拟对如何正确认识和行使探望权等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探望权的立法依据探望权是指离婚后 ,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 ,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以及以适当方式与子女保持联络的权利。探望权的规定是基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力义务关系设立的。婚姻法第 36条规定 ,“父母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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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确立的探望权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本文借鉴各国关于探望权制度的相关规定,试图指出我国现有法律中关于探望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相关立法的完善进行了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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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这一制度施行的目的在于赋予当事人了解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并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以促进行政活动的公正性。此文总结了相关学者们对适用范围、主持人制度、听证笔录的效力、听证程序及启动主体的规定、参加人的范围、听证期限等方面这些缺陷提出的完善方法,使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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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尚未规定占有的权利推定问题,本文简要从法学、经济学、人们生活习惯角度阐述规定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并从该制度适用的物的范围、权利的范围、人的范围、效力的范围等四个方面提出规定占有的权利推定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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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针对夫妻间侵权的一项权利救济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夫妻被侵害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的法律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还存在过于粗略、模糊、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如主体范围狭窄、赔偿情形较少、缺乏统一的赔偿标准等。为了弥补受害方损失、抚慰无重大过错方、惩戒过错方、建立更为完善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拓宽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的立法方式确立赔偿情形,制定更为详细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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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以及思想观念的不断改变,当代人们权利义务观念的增强,对探望权越来越重视,已经将其与抚养权放在了一样的位置。针对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或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制度的确立,为人民法院审理探望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如何正确行使呢?本文对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其相应对策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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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为了防止行政主体的侵害,公务员具有行政上的保护手段和司法上的保护手段;在中国,公务员只能通过申诉控告维护自己的权益。中法两国在公务员救济制度方面的不同缘于两国在公务员关系理论、权利规定及行政诉讼等方面的不同。借鉴法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完善中国的公务员救济制度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摒弃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第二,扩大公务员权利范围;第三,完善公务员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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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随着当今社会离婚率的普遍增长,离婚后有关探望子女的纠纷也逐渐增加并成为社会问题。作为现代亲权理论的产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确定了离婚后子女探望权制度,使我国婚姻法得到进一步完善。构建探望权制度对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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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通过列举式的方法,对一些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能够起到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辜当事人的权益.但是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主要体现为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过于狭窄,权利主体不明确,义务主体的范围比较狭窄.为此,需要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一些完善,如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明确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同时对于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第三者插足等问题应该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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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规定较为粗疏,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争议,偏离了设置这一制度的目的。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不同干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民合一模式,在目前条件下不宜立刻取消这一制度,而应在受案范围、当事人范围、原告人权利、诉讼范围等方面逐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