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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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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确立了我国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但确立的仅仅是指离婚损害赔偿,并不包括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从我国现行的婚姻状况来看,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婚内侵权损害的事件不断增加,笔者通过婚内损害赔偿概念及构成对婚内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简介,探讨了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和法律依据,并进一步分析了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效力及内容和意义。  相似文献   

2.
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确立了我国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但确立的仅仅是指离婚损害赔偿,并不包括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从我国现行的婚姻状况来看,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婚内侵权损害的事件不断增加,笔者通过婚内损害赔偿概念及构成对婚内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简介,探讨了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和法律依据,并进一步分析了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效力及内容和意义。  相似文献   

3.
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离婚损害赔偿 ,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 ,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时 ,由法官酌定。  相似文献   

4.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 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的规定第一 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 度。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 一),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运用作 出了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 于打击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 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 义。  相似文献   

5.
家事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家庭共同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三方面的复杂维度构成的价值秩序决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的特殊性质。无效婚姻转换为有效婚姻不仅包括当事人已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形,还包括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不具有自然血亲关系的平辈兄弟(堂、表)姐妹之间缔结婚姻关系,以及前婚已经消灭,后婚转换为有效婚姻的情形。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失方请求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包括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两方面。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原则上属于共同共有,这与离婚的法律后果极为相似。对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当事人一方以夫妻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形,应当在外观主义下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范。  相似文献   

6.
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网络婚姻随之出现并呈上升趋势。网络婚姻的性质是怎样的?是否构成重婚?可否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无过错方可否请求损害赔偿?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7.
简论婚姻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婚姻法首次规定了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我国婚姻法的一个重大进展。但新婚姻法对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有不尽完善之处,也没有涉及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类婚姻纠纷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必要依据婚姻的本质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婚姻的圆满对社会意义重大。可如今社会上摧毁婚姻基础的不良现象屡屡发生,其中最具摧毁力的就是"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而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对婚姻保护存在不周。为顺应形势,本文将就受害配偶可否向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探讨。本文将提出我国应设立配偶权,使受害配偶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有法律依据。当然,在维持我国现行法律稳定的情况下,也可对"名誉权"进行扩大解释,认为"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是侵害了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以此支持受害配偶的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9.
刘引玲 《现代法学》2006,28(4):89-94
婚姻权利是现代法的内容之一。婚姻权利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以结婚权、配偶权和离婚权为内容的,发生人身效力和财产效力的民事权利,是配偶身份利益的法律保障,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内容。婚姻权利的行使对于权利个体及社会都须有必要的限度。具体表现为其一,为保护权利相对人的限度;其二,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限度。只有对婚姻权利的限度有深刻的理解与认识,才可能实现法律设立的价值与目的,并充分发挥其社会功效。  相似文献   

10.
现代婚姻基于人格独立而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之存在也享有相应的人身、财产权,其合法权利受法律的平等保护.配偶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对另一方侵权的,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我国现行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仅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却未涉及,而现阶段婚内侵权行为的大量出现和司法实践的困境更凸显出这方面法律制度的缺失.基于此,本文着重对我国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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