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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电子商务法》草案送审稿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其第54条第1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对错误通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该条款对错误通知的构成要件等尚无具体规定.结合诉前禁令制度以及美国虚假陈述的司法实践,错误通知应当满足特定的构成要件.只要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即可推定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只有证明其主观善意后方可减免赔偿责任.最后,建议在赔偿范围的认定中借鉴诉前禁令相关制度.通过错误通知制度的构建与细化,有效保护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规制权利人滥用通知的情形.  相似文献   

2.
李扬  陈铄 《知识产权》2020,(1):25-38
“通知删除”规则通过激励网络服务提供者接收来自权利人的侵权通知,采取相应必要措施,配合权利人维权,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已然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修正为“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实践中,包括接入、传输服务提供者等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考比例原则采取必要措施,且其采取的措施并不限于“定位清除”,还包括建立顺畅的“通知受理转通知”渠道以及提供侵权行为人相关信息、终止网络服务等与其所提供服务的特点相匹配的措施。  相似文献   

3.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侵权日益严重的今天,网络服务商援引避风港规则用以免除自己侵权责任的频率越来越高.从某些程度上讲,避风港原则已成为认定网络侵权的唯一准则,至于避风港规则的例外——红旗原则,则完全被网络服务商选择性地忽视.事实上,红旗原则应当优先于避风港规则.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只不过是网络侵权的一种例外规定,只适合网络服务商在“不明知,不应知”的情况下发生的侵权行为的免责.而当侵权行为明显到如同鲜艳的红旗一样,连非专业人士也能轻易辨别时,则网络服务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伴随而来的是层出不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侵权责任中如何区分、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合理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成为今后知识产权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避风港原则的相关规定,指出当前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力图完善我国避风港原则相关规定,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5.
信息网络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网络侵权行为也随之诞生.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第三方侵权行为中,需承担连带责任和共同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避风港原则对保护网络产业健康发展、平衡权利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方面有重大意义,但不能被滥用,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规避责任的工具.红旗标准是避风港原则范围内的具体体现,是过错责任原则范畴内的具体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相似文献   

6.
第三方交易平台近年来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呈现多样化,当下以避风港规则为核心框架的判断机制在电子商务相关知识产权纠纷中凸显弊端。对电子商务中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展开阐释,通过构建识别机制与特别利益关系的理论尝试,侧重于对红旗标准进行差异化的扩大解释,从而进一步明确平台经营者构成侵权的主观要件的判断标准,以期适应新时期知识产权保护与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7.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责任:文本解释与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服务提供者因向公众提供作品而可能承担的自己责任,包括直接传播作品的行为,也包括名义上通过链接等方式提供作品,但实际上使得用户无法知道或不予以特殊注意力就不会认识到其获取的作品是来自于第三方网站等间接传播作品的行为。服务提供者也可能承担第三方责任,包括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其法律适用应该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其一般规定,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规则是其特别责任限制规定。这表明,服务提供者在避风港规则之外存在第三方责任承担的可能。同时,避风港规则也未限制服务提供者依著作权法所享有的抗辩事由,如合理使用等。避风港规则有其特殊的政策考虑,须完整、独立地予以适用,互不影响。服务提供者对其服务虽无监控义务,但也应合理采取标准的技术措施以保护著作权;"通知移除"程序提高了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认定标准,从而影响"红旗"标准的适用。  相似文献   

8.
关于避风港原则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行为中的应用,我想从以下三个方面谈些看法,一个是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认定适用避风港原则的根据.第二是避风港原则在电子商务中的适用.第三是避风港原则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一个问题,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时可不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适用的根据是什么?我认为避风港原则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基于它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目的相同、模式类似、有法律依据.首先目的相同,避风港原则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限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来保障网络信息的快捷、自由地传播,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商户,他们没有能力单独去搭建一个网上的营销平台,需要借助中间商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相似文献   

9.
《电子商务法》具有自身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其中,第38条第2款规定的审核义务或者安全保障义务对应的权利主体特指三方主体关系下的"消费者"。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应责任应当属于民事责任,而且是一种包容性的民事责任,既可能是补充责任,少数情形下也可能是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具体应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审核或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及相关实际情形进行判断。从《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内部关系上看,第1款的连带责任是基于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而第2款可能构成的连带责任是基于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两者具有明显的界分,在适用中不能混淆。  相似文献   

10.
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在中国侵权法上的确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出现,是大陆法系侵权法在实用主义指导下连带责任适用范围通过"共同关系"理论进行扩张的必然产物,对数人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侵权法上的"直接结合共同侵权行为"实质上就是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构成的因果关系要件应采"实质要素标准"。在因客观关联共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成立范围上,应该受到"门槛"和"深度"的双重限制;在求偿程序上,应该"以按份责任为原则,连带责任为补充",赔偿权利人负有适当斟酌义务,并适用一次性请求限制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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