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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大数据杀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但依据现行法律很难认定其法律性质。"大数据杀熟"具有很强的技术特征,实质上是经营者滥用算法权力的结果。从传统消费者权利保护路径,运用合同法、侵权法、消保法、价格法、反垄断法等规制"大数据杀熟"面临着诸多困难。从根源上看,"大数据杀熟"并非单纯的法律规制问题,而是算法权力的治理问题。治理算法权力应遵循技术发展与权利保护相平衡、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管相结合以及事前管控与事后追责相并重等原则。通过经营者自律、行业协会引导、公权机构监管、消费者自我保护、公众广泛参与等途径治理算法权力,才可能有效保护人工智能时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政法学刊》2019,(5):100-106
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借助于大数据与算法,人工智能已经成为引领新技术的弄潮儿,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各领域各行业。对人工智能应在其创作物层面认可主体性,从权利归属和纠纷解决的层面上认可其有限法律人格,以此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归于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则是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具体路径。  相似文献   

3.
算法和数据保护之间形成了互相掣肘又互相促进的复杂关系,实际体现了科技与法律的互动关系。算法技术的突破加剧权力失衡和技术风险,导致个人权利实现效果不彰。个人法益保护有赖强化数据控制者责任。在监管机构缺乏必要资源或信息时,适宜采用元规制模式,即通过正反面激励,促使数据控制者本身针对问题做出自我规制式回应。这种模式切实体现在欧盟数据保护改革中。在检讨GDPR第22条算法条款的基础上,应发展数据控制者自我治理机制予以补足。在透明度原则和问责原则指引下,数据控制者有义务通过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经设计的数据保护等工具,构建完备的算法审查机制;同时通过革新算法解释方法矫正权力失衡,为个人权利救济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22,(1):36-49
人脸情绪识别算法是人脸识别的特殊变体,也是情感计算的重要构成。由于技术的更迭、应用的泛滥和风险的特殊,这一算法在实践中存在大量隐患,亟待法律规制。在美国、欧盟和我国的法律框架下,人脸情绪识别算法目前可以通过"算法"和"数据"两条路径进行部分规制。然而,算法本身的特殊性和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决定了还有大量风险无法得到回应,更难以实现权利保障和技术创新的平衡。为此,应当引入"风险为本"的规制思路:以人脸情绪识别算法在不同场景下的正当性、安全性、准确性和可责性四类风险作为法律规制的核心;通过规则设计,实现算法部署的价值公允、算法运行的数据安全、算法决策的准确可靠和算法追责的透明便捷。  相似文献   

5.
《北方法学》2022,(5):81-90
有关数据可携带权的保护范式,各国立法与现实给出的答案并不统一。在立法上,以创设法律条文的方式,将数据主体所享有的其在个人数据上的利益确认为一种权利,体现出立法者的“赋权保护”理念;在现实中,数据可携带权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绝对权,数据作为客体并不明确和特定,为衡平数据流通之上存在的多元利益,不得不诉诸对数据携带行为进行更多规制,倒逼“行为规制”模式的产生。对中国而言,目前比较可行的保护方案是“权利化模式”与“行为规制模式”并行不悖,数据可携带权既可以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框架下进行权利规则的完善,也可以在竞争法领域诉诸对数据控制者更多的行为规制,使“纸面上”的数据可携带权,打破“权利泛滥”的误读,转化为促进数据自由流通的“尚方宝剑”。  相似文献   

6.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作为一种“破坏性创新”,在推动技术变革的同时,也因其独特的技术逻辑带来了诸多治理风险。如生成式人工智能巨量化数据的训练模式存在数据侵权风险,基于人类反馈的强化学习模式则可能加剧虚假信息的生成和传播,其技术壁垒又会强化互联网巨头的垄断地位,进而带来一系列风险。而我国现行法律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规制虽然形成了初步框架,但仍在宏观和微观方面存在困境,以欧盟和美国的监管措施为镜鉴,我国应当秉持包容审慎的理念,协同多元主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共商共管,通过“共建”“共治”实现成果“共享”。  相似文献   

7.
文章分析现阶段我国有关隐私权方面的立法现状,比较美国行业自律模式和欧盟立法规制保护模式的特点,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中探讨分析适应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法律规章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综合模式,在此基础上对完善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构建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被遗忘权”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删除制度的立法新发展。美国并不赞同欧盟模式的被遗忘权。加利福尼亚州立足美国法制传统构建了一个体现美国利益需求的被遗忘权。加州立法从维护个人发展权意义上建构未成年人的被遗忘权,以数据最小化原则为基础,建构适用于消费者与企业之间数据处理的被遗忘权,赋予个人删除本人发布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时规定了一系列删除信息的例外,较好地协调了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和信息经济发展的矛盾。加州立法已成为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典范。未来,美国可能以加州模式为模板构建媲美欧盟被遗忘权的个人信息删除制度。加州对被遗忘权制度的取舍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的理解与适用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9.
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规制缺位,造成实践应用缺乏法律价值指引,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与具体规制亟待明晰.人工智能具有独立自主的行为能力,有资格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责任义务,人工智能应当具有法律人格.但由于人工智能承担行为能力的后果有限,人工智能适用特殊的法律规范与侵权责任体系安排,其具有的法律人格是有限的法律人格,域外法律对此已有立法借鉴.为调整适应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的规制安排,必须明确人工智能归责原则,通过强制投保责任险、确立以人为本的监管体系、加速《人工智能发展法》立法等体系性安排促进人工智能在可控的范围内发展.  相似文献   

10.
网络数据库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网络数据库法律问题研究意义重大(一)意义的几个方面1.网络数据库立法体现国际法律发展的最新趋势网络数据库权利保护的特殊制度从建议到成为法律文件,从欧盟地区发展到世界范围时间间隔之短,涉及范围之广,远出乎人们意料。现在已经不是个别国家和特定地区的主张和建议,已经被提到国际保护的层次上。一旦美国等发达国家制定了国内法,发达国家就会将网络数据库权利维护推进国际保护的轨道。1996年3月11日,欧盟发布了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96/9/EC)受欧盟的影响,美国也采取了立法步骤,这就有编号为HR265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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