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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7年1月19日夜,犯罪嫌疑人冉某、高某经事先预谋后,驾车到郭某租赁的房屋外,二人用钢钎将该房屋墙壁撬开一个洞后,盗走铅锌矿石1.59吨(经评估价值为1282元)。2007年2月6日,被害人郭某、管某以购买铅锌矿石为名,诱使冉某用车将被盗矿石运到郭某的租房处。到后,郭某即斥责冉某是偷自己的矿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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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等人驾驶的一辆套牌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受损,于是送汽修厂修理。汽修厂对郭某的身份证和车辆信息进行了登记即进行维修。车修好后,需要支付维修费人民币2万余元,郭某嫌修理费太贵,拒绝支付,并伙同吴某、罗某密谋不给修理费。后郭某、吴某、罗某等以试车为名将车开走,途中将跟车的汽修厂员工农某赶下车,对其拳打脚踢,并摔烂其手机,然后即驾车逃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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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8月3日中午,小舟(女,17岁)在郭某的伯父家吃饭,期间,郭某邀来同学王某,预谋对小舟实施性侵害。郭、王两人在饭桌上将小舟灌醉后,将其带至某旅社开一房间,郭某强行脱小舟衣服,遭到反抗,王某遂将小丹双手按住,两人合力将小舟衣服脱掉,小舟当场呕吐,王某表示“不干了”,离开房间,郭某对小舟实施了奸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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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调离申请未获准引发纠纷
2004年9月27日,教师郭某与某大学签订了人事代理聘用合同,约定郭某应聘至某大学商学院任教,期限至2007年8月31日止。该合同第24条约定,乙方(郭某)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某大学),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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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李某,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犯罪嫌疑人郭某,男,1988年5月7日出生。犯罪嫌疑人李某、郭某伙同王某(现在逃)经预谋后,于2007年9月26日凌晨2时许,在本市某一足疗店内,持刀对店主夫妇进行威胁,欲抢劫财物,遭到店主夫妇的反抗。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持刀将男店主脖子划伤,后李某被店主夫妇当场抓获,郭某被接警赶到的公安干警在案发地附近抓获归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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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吴某系开平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采购主管,平时负责公司的采购,公司经理郭某出差时,授予郭某除财务外,行使其其他一切职权,经手、决定或者全权履行、指挥全公司员工日常管理工作.郭某与吴某各保管一套公司的钥匙。2010年4月3日17时许,吴某知道郭某身在广州,当天厂里只有一名保安值班.便指使赵某电话联系公司保安麦某.以工友的身份骗麦某说公司4月4日放假一天.麦某信以为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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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9月初,被告人程瑞洁接受郭某(另案处理)的雇请从越南走私废旧电器进境销售,由郭某提供运输工具、资金、组织货源,程瑞洁负责召集船员、管理运输过程中一切事务。随后,郭某租赁一艘“金三角801”号运输船供其走私使用,被告人程瑞洁先后纠集被告人程国荣等9人到停泊于北海铁山港“金三角801”号船上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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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孙某于2010年2月因涉嫌拐卖儿童被公安机关逮捕。在孙某被羁押期间,无业人员郭某冒充派出所所长找到孙某的公公李某,以能为孙某跑事开脱为名,骗取李某现金3000余元。后李某发现郭某系招摇撞骗,但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与看守所管教干警崔某合谋后,由崔某利用看管监室的职务便利,将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的犯罪行为及住址告知被关押着的孙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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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年3月,同在浙江省义乌尔经销同种产品的东阳人葛某与郭某为抢生意而发生争执,并在郭某店前出手打架。郭某的父亲陈某被葛某咬掉一节食指,郭某将葛某眉间砸出一道5公分长的裂口。经法医鉴定双方均构成轻伤。在城中派出所组织调解未果后,陈某一怒之下将葛某告上法庭。春节前夕,城东法庭组织调解,由于双方都为“争口气”,要求相差悬殊,一时难以达成效果。今年2月16日,郭某打电话请求“148”帮助解决。接到求助电话后“148”工作人员分别将郭某与葛某叫到“148”接待室详细了解情况。2月21日,“148”一面与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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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河南频道讯“我以后再也不去上访了,这次多亏了公证员的热心帮助,使我终于要回了工程补偿款。”2010年9月4日上午,当开发商师某当着公证员的面将40000元现金递到郭某手中时.郭某激动得喜不自禁。事情是这样的.2008年元月.家住禹州市滨河路的开发商师某从该市一家事业单位接下迁建项目工程.后师某又将此项目转包给了林州市采桑镇的郭某具体施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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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俊旺(以下简称郭某)租赁他人房屋开旅店。1992年6月12日,旅客谢某投宿该店,问被告人郭某可否寄存钱物,郭某答“可以”。谢遂将随身携带的七万元现金交郭某寄存。次日郭某携带谢寄存的七万元现金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该案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了犯罪,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对郭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见,主要有四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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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撞人,被旁观者阻止离开后猝死。阻拦者孙某被死者郭某某家属告上法庭。2019年12月30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等诉孙某、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驳回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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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男,24岁,大专文化,原系市公安局某乡镇派出所民警。1996年元月13日晚,某市社会青年黄某、刘某、郑某等人在币区卡拉OK厅玩时,因琐事郑某与卡拉OK厅老板郭某(女)发生争吵并打了郭某两耳光,黄某亦用计算器砸了郭某的头部。次日,郭打电话给民警陈某,要陈帮助了解闹事者,陈即违反规定私自到拘留所找被关押的人员了解情况,并要求市公安局驾驶员冯某帮助了解。15日下午,陈某、冯某、郭某在市电影院附近发现了黄某,黄见到警车和穿警服的陈某拔腿就跑,陈某、冯某随后追赶,黄某横穿马路朝闽江边跑去,冯追至中途就停下了,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