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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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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变动制度设计应以交易安全为价值导向.但抽象层面的交易安全理论因其模糊性而难以为物权变动理论提供清晰有效的依据和指引.交易安全内涵受“流通频率”变量影响而变化,进而影响物权变动模式类型的横向分布和历史变迁.以流通频率为研究线索可以实现交易安全含义的具体化并使其更具解释力.高频流通导致交易安全向外部(第三人)偏移及物权变动模式的形式主义倾向,低频流通导致交易安全向内部(真实物权人)偏移及模式的意思主义倾向.以高频流通下的“纯外部交易安全”指导一般流通频率下的物权变动是导致物权变动制度定位严重偏离、乃至“形式主义化”的重要原因.现代普通物权变动应从一般流通频率出发,兼顾动静安全的平衡保护,采取折衷的对抗主义模式.  相似文献   

2.
市场交易的内在需求与物权行为立法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本文从市场交易与物权行为的一般关系出发 ,论述了交易安全与物权行为制度、交易公平与物权行为制度、交易迅捷与物权行为制度 ,认为物权行为作为一种现实的而非臆想的法律行为 ,它与债权行为一道完成交易过程。物权行为制度有利于交易安全 ,也有利于交易迅捷 ,又不损害交易公平 ,是现代市场经济中调整交易关系即物权变动关系的最佳制度模式。我国物权立法应确认物权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3.
文章分析了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 ,以及对不动产交易的影响 ,提出了物权变动存在的程序权利 ,这对选择有利于保障安全、便捷和有序的物权变动模式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差异根源于如何运用“民事法律事实”制度来解释、筹划引起物权变动的践行行为。当前各国采用的物权变动模式主要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三种类型。对物权变动是否需要公示及公示所起作用的认识差异和对引起物权变动原因的不同认识是确定物权变动模式的主要因素。我国采用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能够弥补债权意思主义容易导致交易不安全和物权形式主义程序繁琐的缺陷,与我国社会现实和法律传统相协调,当属适当。  相似文献   

5.
不管是从立法例来看,还是从揭示交付的内涵的视角来看,有因的物权行为制度作为一种物权变动模式确系存在.此种模式具有优越性,从契合我国现行的私法制度体系的角度考虑,我国应建立有因的物权行为制度.在有因的物权行为制度下,仅通过善意取得或公示公信制度即可圆满的解决对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可达到或优越于采纳完全的物权行为制度所能获致的保护交易安全的效果.  相似文献   

6.
从相关立法和研究来看,不动产登记效力模式有待明确。在物权确认方面,物权登记与物权法定原则在保护交易安全方面具有相互强化的效果。不同物权变动模式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有不同影响,但不决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从逻辑体系、交易安全、交易自由、税收以及我国实情等方面来看,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模式应坚持登记要件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应采取单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要件主义模式,因为其确立的二元不动产登记效力模式与我国实情多有不合。  相似文献   

7.
物权行为问题并非事实判断问题 ,对市场交易与物权行为关系的考察不应建立在论证物权行为的现实存在基础之上。通过对物权行为无因制度的价值判断 ,可以发现以物权行为无因制度调整市场交易关系 ,难以满足市场交易对公平、安全及效率的价值追求。从而 ,基于市场交易的内在需求 ,我国物权变动立法应舍弃物权行为无因模式 ,确立建立在公示公信力基础上的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8.
从一则房屋二重买卖案例看物权变动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薛璐 《法制与社会》2010,(27):65-66
《物权法》实施后,由于相关配套制度暂时缺失或不完善,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仍具有不确定性,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本文从一则案例出发,分析物权变动模式,并对如何在我国现行法律下避免纠纷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9.
物权变动是民法学的重要问题。物权变动作为一种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法律要素,自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当下,世界上通采的物权变动模式,主要有三种:其一是意思主义,其二是折中主义,其三是形式主义。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关乎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研究物权变动问题,对于公示、公信原则以及善意取得制度意义非凡。文章通过分析物权变动的特点、功能以及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明晰中国采取折中主义的合理之处。由此,在中国,登记交付应当作为债权行为的一部分,是债权行为的一种履行方式,这样做的好处是使得交易关系趋于简单。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对地役权的变动采取了意思主义模式,而意思主义模式不利于区分物权和债权,混淆了地役权和不作为之债,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意思是权利变动的起因,属于当事人主观思维的范畴,它必须通过有形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被外来力量所见证。本文认为在土地公有制下,我国物权立法地役权变动模式应采取形式主义。  相似文献   

11.
因为我国法在物权变动模式上未采纳物权形式主义的立场,故当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出卖人请求返还买卖标的物的权利兼具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一债权请求权和原物返还请求权这一物权请求权的双重权利属性。出卖人请求返还买卖标的物这一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根据权利人请求权基础及标的物类型予以区别:若权利人主张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论返还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适用诉讼时效;若权利人主张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仅在返还标的物属于普通动产或未登记特殊动产时,才有适用诉讼时效的空间。基于有效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考量,出卖人请求返还买卖标的物的权利不能对抗善意占有的第三人,且不论第三人所享有的是物权还是债权。未来制定我国民法典司法解释宜对此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2.
董学立 《法学论坛》2003,18(1):52-58
我国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应当包括 :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并予以制度规则体现 ,以满足民法理论完善、缜密以及物权变动安全追求的需要 ;确立公示公信原则 ,以适应市场经济对财产归属与流转安全的要求 ;取消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规范并将其精神归缩到公示公信原则之中 ,进而使公示公信原则成为客观统一的物权变动识别制度。这一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之构建 ,是法律制度本身和谐互补的要求 ,也是市场经济安全、有效运转对法律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赖丽华 《河北法学》2005,23(2):107-111
物权行为和善意取得以各自不同的机制,保护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利益,从而维护交易安全。物权行为以其无因性原则,切断前手交易的瑕疵,保护第三人利益,具有保障无偿取得者正当利益和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善意取得所不具有的机能。但在无权处分时,物权行为无法发挥作用,只能借助于善意取得制度来实现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物权行为和善意取得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机能各有所长,两者均不可偏废,都应在我国的物权立法中体现。  相似文献   

14.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调查中的"获得信贷--合法权利保护力度指数",用于考察一国动产担保交易法是否有利于企业融资。本指标中国连续六年只得4分(满分12分)。世行鼓励的动产担保法代表着该领域的国际趋势。对照世行"获得信贷便利度"指标,中国在动产担保交易领域的法律状况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中国动产担保交易法应顺应国际趋势,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此领域,民法典草案虽然向功能主义迈进了一步,但还不充分,未来需要通过立法以及法律解释对此进一步完善。现行法下担保权益延伸的规则存在较大缺陷,应扩大担保标的物上代位的范围,完善担保物被转卖、被混合、附合和加工场合的担保权益延伸规则。中国应将动产担保登记机构统一化,并应准许动产担保权益的私人执行以及放开流担保。  相似文献   

15.
丁南 《政法论丛》2014,(1):38-45
物权秩序体现为财产关系上的“到此为止的安宁”。存在于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具有内部性的侵权、合意、或者对合同的效力评价等因素,是物权秩序形成的主要障碍。因此,通过限制意思自治、设定做成外观与查询公示的法定义务,以及通过公信原则、强制有效与相对不生效的效力评价方案,并借助无因性法律技术,具有社会性并超越交易相对性的物权秩序得以形成。  相似文献   

16.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逻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高圣平 《法学研究》2014,36(4):76-91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以厘清农地产权的结构为前提。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农地产权的结构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对农地的利用关系在法律上应当表达为物权关系,以达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目标,主流学说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化构造即应破除。经济学界提出的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离"学说为基础构建农地产权的观点,曲解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不符合他物权设立的基本法理,无法在法律上得以表达,也与下一步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相悖。如果农地的流转仅仅具有债法上的效果,或产生移转物权的效果,则方式自由;如果农地的流转具有创设物权的效果,则方式强制。实定法上就农地转让的条件限制缺乏正当性,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17.
季境 《河北法学》2012,30(6):89-90,91,92,93,94,95,96,97,98
占有因其独占性、排他性以及在动产上所独具的权利外观效力,导致其负载权利与第三人利益的冲突,成为物权法调整客观公正与交易安全的关键制度.在对占有性质重新定位的前提下,通过对财产制度中占有关系的检索,可在交易各方主体的利益冲突关系中对占有概念进行理性的阐释.通过对此类占有关系的剖析,并通过对占有的性质——法益的进一步抽象,可以厘清占有中法益在财产制度中的具体法律价值.其体现为本权的冲突上属排他性冲突,保护方法上为非此即被:或保护权利或保护第三人利益.  相似文献   

18.
眭鸿明 《现代法学》2005,27(5):97-102
物权的变动只有经过公示程式,才具有对社会的公信效力,交易安全方可得到确实保障。现行的善意保护规则虽然可以暂时性地弥补公信力的不足,但终究不是法治国家之恰当选择。当然,采纳能够有效保证物权变动公信力的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并非没有限度。不过,缺憾的存在并不可怕,我们可以通过造就恶意失权制度,以矫正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的缺陷。  相似文献   

19.
本立足于法和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揭示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效率低下的根本缘由,提出了增进这一制度效率的立法途径,认为:从经济分析角度睦,重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仍是立法成本最低的一种立法路径,从交易成本理论考察,应将村民小组界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有助于消除承包合同双方的协议障碍,降低交易成本,物权法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以利配置时,应区别土地承何种功能而遵循不同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20.
王玉苹 《政法学刊》2009,26(5):50-54
在研究物权行为的理论中,无论是赞成抑或反对物权行为理论,善意取得和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关系都是相当重要的工具。如何看待关于二者的功能,相互之间的关系,存有大量的争议。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功能互补能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我国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理论采取回避态度只会引起理论和审判实践中的思路不清,对维护稳定的经济交易制度并无益处。承认物权行为,承认物权变动的独立性,才能适应将来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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