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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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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陆凌 《当代法学》2016,(5):98-108
就共犯个体自动离开共犯整体、放弃犯罪、消除其对其他共犯之影响,数国大致通行的处理方式为,德国—犯罪中止,日本—“共犯脱离”,美国—共犯关系终止,英国—“共犯撤回”,四者具有共通理性.受启于此,解决此问题,前提即区分不同性质、不同层面的两个概念——共犯脱离和共犯中止,共犯脱离意味着共犯关系的解除、终止,共犯中止即共犯关系存续时共犯的犯罪停止形态.应循序渐进评价脱离者的行为,第一步,判断是否成立共犯脱离,第二步,判断共犯脱离前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若共犯脱离成立,脱离者无需为共犯关系解除后的原共犯人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仅需对脱离前的行为负责;而在脱离前,若脱离者自动放弃犯罪,采取充分行为消除其影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2.
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部分共犯在犯罪完成之前退出共犯关系,但剩余共犯继续完成了原定犯罪的情形。若成立共犯脱离,退出者则不对退出之后由其他共犯所实现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仅就退出之前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共犯关系脱离与共犯中止属于不同理论层面的问题,必须明确区分二者。共谋射程理论可以为共犯脱离的认定提供明确的解决路径。是否成立共犯脱离,取决于剩余共犯的行为是否属于当初的共谋的射程之内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日本刑法中“脱离共同正犯关系”包括共同正犯在着手前和着手后脱离共犯关系两种情形;判例对分属于不同类型的共同正犯,明示了不同的成立要件,一般而言,共同正犯在着手之前脱离共犯关系须有脱离的意思并被其他共犯者所了解,而在着手实行犯罪后,脱离者不仅要有脱离意思,还要求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纵观复杂的判例理由和刑法理论学说之争,大体而言,现代刑法以保护法益为其本质要求,因此立足于法益保护的因果关系切断说目前处于通说地位,脱离者要想脱离共犯关系必须消除自己行为对其他共犯者所造成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对于缺失这一理论的我国而言,引入因果关系切断说建构共犯关系脱离的处罚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4.
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自共犯关系形成至犯罪完成的整个犯罪过程中,部分处于共犯关系的人自动的从该共犯关系中解脱出来,但其他共犯人基于新的共犯关系继续实施犯罪的犯罪形态。脱离的部分共犯对脱离后其他共犯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关于共犯脱离的标准,有四种主流学说:共同意思欠缺说、障碍未遂准用说、因果关系切断说和共犯关系解消说。在赞同共犯关系解消说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成立共犯脱离条件是:首先脱离者要自动放弃犯意,其后要有达到解消原来共犯关系程度的脱离行为。  相似文献   

5.
本文案例启示:脱离共犯,是指在共犯关系成立后,未结束犯罪之前,一部分共犯者自动放弃实施犯罪行为,并中断与其他犯罪者的共犯关系,从而对脱离后其他共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脱离共犯可以发生于共犯关系成立至犯罪结束前的任何阶段。判断是否成立脱离共犯时应以脱离者有无中断自己已经实施的行为与此后其他共犯者的行为或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准则,同时脱离者应自动放弃犯意。脱离者对于脱离后其他共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对于其脱离前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并根据我国刑法从犯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相似文献   

6.
论共同犯罪成立是否以符合同一犯罪构成为前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否应以符合同一犯罪构成为前提?涉及到如何理解共同犯罪的本质和立法精神。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对此问题存在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争论。犯罪共同说主张,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一个特定的犯罪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如果具有不同犯罪事实和不同的构成要件,则无共同犯罪存在之余地。犯罪共同说是客观主义学派倡导的共犯理论,其理论根据是:按照构成要件的理论,犯罪首先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的类型,共犯就必须是就相同的犯罪类型的共犯。因此,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二人以上的行为符合某个构成要件。①犯罪共同说以…  相似文献   

7.
刘雪梅 《时代法学》2009,7(2):96-100
共犯关系脱离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部分共同犯罪人从共同犯罪关系中退出,但其他共同犯罪人仍继续实施犯罪,并达到既遂的情形。在共犯关系脱离的场合,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脱离者对脱离之后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虽然各国刑法对共犯关系的脱离都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却不乏共犯关系脱离的现象。比较英、日两国刑法理论中关于共犯关系脱离的成立条件,对于在我国刑法中倡导共犯关系脱离的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此类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郑泽善 《法治研究》2014,94(10):89-103
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部分共犯人从共犯关系中退出,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并达到未遂或既遂的犯罪形态。共犯关系脱离是有关犯罪结果的归属问题,而共犯中止是事关已成立的未遂犯的可罚性问题。前者属于共犯论特有的问题,后者与其说是共犯论问题,不如说是未遂犯论问题。尽管两者存在部分重合,共犯关系的脱离有可能适用共犯中止规定,但两者的本质却不同。  相似文献   

9.
李晨瑶 《法制与社会》2013,(33):14-16,18
本文首先梳理了共犯中止和共犯脱离的概念,确立共犯中止的实质是中止。接着用图文结合的方式,从现行刑法的角度,分别讨论了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中止的条件问题。从中止犯成立的三要件出发阐述了对一些争议问题的看法。认为实行犯的部分中止必须满足有效性要件。组织犯中止除满足有效性要件之外,集团犯罪的组织犯还要解散犯罪集团。危害行为未发生时教唆犯的中止与被教唆者自作主张发生的危害结果无关。帮助犯在预备阶段存在中止,以及帮助犯中止的要达到有效性需从主客观两方面消除对其他共犯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陈凌 《广东法学》2007,(2):41-45
共犯脱离是区别于犯罪中止的独立犯罪形态,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为合理处理实践中的共犯脱离问题,我国有必要引入共犯脱离概念,并在借鉴国外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合理界定共犯关系脱离的涵义、成立条件和罚则。  相似文献   

11.
陈凌 《中国检察官》2007,(1):53-55,58
共犯脱离是区别于犯罪中止的独立犯罪形态.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为合理处理实践中的共犯脱离问题,我国有必要引入共犯脱离概念,并在借鉴国外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合理界定共犯关系脱离的涵义、成立条件和罚则。  相似文献   

12.
共犯是与单独犯相对应的概念。共同犯罪不一定要有相同的犯罪故意,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在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同样性质并且相互重合的情形也能成立共同犯罪。对于此类共同犯罪,因各被告人的犯罪故意不同,应当根据相应的犯罪构成确定具体的罪名,行为人应该只就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应当根据各共犯的行为及其结果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13.
谢望原  王波 《法律科学》2013,(5):167-175
英国刑法中的共犯退出是共犯参与制度领域的一项特殊辩护事由,具有免除退出人共犯参与责任的效果。其构成要件为:共犯退出须在实行犯着手实行之前;退出的共犯人必须打消自己的犯罪意念;退出人须将自己退出犯罪的意思明确地通知其他参与人;退出人须有实际退出行为。共犯退出的本质在于撤销共犯先前行为对于实行犯的加功效果。英国刑法上共犯退出的系统理论,能够为完善我国刑法上的共犯责任制度提供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或视角。  相似文献   

14.
短缩二行为犯属于目的犯中的重要类型,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多的短缩二行为犯,其是指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目的的犯罪,但只有第一个行为是构成要件行为,第二个行为不是构成要件行为。短缩二行为犯因其特殊的结构构造使其不同于其它目的犯。正基于此,在短缩二行为犯的共犯形态及罪数形态问题上也相应地区别于一般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具有其特殊之处。  相似文献   

15.
论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犯罪形态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犯罪人犯罪行为不一致时,停止犯罪的人的犯罪形态相对其他继续犯罪人的犯罪形态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从属性.一般来说,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是因分工不同不具独立性;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有条件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时具有独立性;受邀约犯罪的人还没有实施预备行为时印已停止,该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各共犯均实施预备行为以后,共犯未到作案现场以前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该共犯的犯罪形态是犯罪预备;共犯到现场以后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犯罪,如停止者未将不能继续犯罪的情况告知其他实行犯,其犯罪形态不具独立性,如告知了其他实行犯,其犯罪形态具有独立性.  相似文献   

16.
短缩二行为犯属于目的犯中的重要类型,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多的短缩二行为犯,其是指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目的的犯罪,但只有第一个行为是构成要件行为,第二个行为不是构成要件行为.短缩二行为犯因其特殊的结构构造使其不同于其它目的犯.正基于此,在短缩二行为犯的共犯形态及罪数形态问题上也相应的区别于一般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具有其特殊之处.  相似文献   

17.
论短缩的二行为犯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张明楷 《中国法学》2004,(3):147-156
短缩的二行为犯(间接目的犯)是以实施第二行为为目的的犯罪,但只有第一行为是构成要件行为,第二行为不是构成要件行为;间接故意可以成立短缩的二行为犯;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目的实现与否,既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了作为目的的第二行为时,应根据四种不同情形区分罪数;不具有特定目的的人与具有特定目的的人共同实施短缩的二行为犯中的第一行为的,以及后行为人参与实施第二行为的,应当根据刑法规定及部分共同犯罪原理,分别不同情形判断是否成立共犯。  相似文献   

18.
蔡桂生 《当代法学》2021,35(6):121-132
我国共同犯罪立法中存在分工分类法与区分制的论证空间.区分制下共犯从属性之要义在于,使共犯成立范围受到各罪构成要件的拘束.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意味着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无论是正犯不法本身之证成,还是正犯与共犯之区分,均不能不借助故意要素.在区分"违法意义上的犯罪"和"违法且有责意义上的犯罪"的前提下,限制从属性要求共犯的成立从属于正犯的不法,这使得共犯的成立也应从属于正犯之故意.主张放弃共犯从属于正犯故意的做法,会破坏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界限,损害奠基于构成要件明确性的刑法保障功能.至于共犯成立从属于正犯故意所带来的所谓"处罚漏洞",不过是忽略了"共犯的未遂"以及预备、过失犯罪之处罚条款所导致,并不能算作真正的"漏洞".  相似文献   

19.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存在共同正犯.在本罪中,负有报告义务的人不能成立狭义共犯,没有报告义务的人可以对负有报告义务的人成立狭义共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从犯罪的主体来看,必须是两个以上的复数主体;从犯罪的主观要件来看,数个不报或谎报的人之间不仅存在不报或谎报的共同故意,而且还应存在明知不报或谎报的行为会导致贻误抢救而仍为之的共同故意;本罪既可以是危险犯,也可以是实害犯,当其为危险犯时,其实行行为具有单一性,当其为实害犯时,其实行行为具有复合性.  相似文献   

20.
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具体事实错误,是指教唆犯、帮助犯所认识的犯罪与实行犯所实施的犯罪,在行为的事实情况方面虽然不符,但二者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同。就这一问题而言,法定符合说相对合理。有关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教唆犯只有在实行犯的实行行为与其所教唆之间存在紧密关联性时,才应对实行犯的既遂负责。针对实行犯所造成的过剩结果,教唆犯并不负责。不同的共犯形式虽然分属于不同的行为规范,但是,当它作为行为规范发生作用时,作为一种故意,在一般人的认识层面上发生重合,因此,可以在有责的违法限度内,成立其中较轻的共犯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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