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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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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闫皎 《法制与社会》2014,(12):105-106
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中小股东因其所持股份比例少而在公司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随着收购中各种权利主体利益的冲突,往往会产生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所以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就成为公司法与证券法关注的焦点。本文以上市公司收购为框架,论述了收购过程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并结合我国新修订的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法规,对我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设计作了具体分析。最后,结合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立法对我国现有立法作出反思。  相似文献   

2.
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维护股东权平等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强制要约收购立法在要约主体、触发点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等方面仍存在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上市公司的强制收购,即我国《证券法》中所规定确立的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是起源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英国,并且逐渐发展起来的为了保障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强制收购制度现主要流行与西欧和一些英联邦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我国《证券法》虽然规定了强制收购的条件,对象和具体适用情形,但是在具体应用实践中,该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不过该制度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保障中小股东利益,维护经济发展上具有其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4.
论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的决定权及其规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本文针对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立法空白点 ,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的决定权及其规制问题作了探讨。分析了有关敌意收购和反收购功能评介的各种观点 ;论证了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的决定权属于股东的理由 ;并在控制性股东和公司经营者权力滥用防范层面上阐明了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规制的内容 ;最后通过境外相关立法比较 ,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5.
上市公司收购主要涉及收购者和目标公司两方主体,法律主要是通过对这两方主体的规制来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本文从目标公司的各个具体层面入手,结合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的评析,对上市公司收购中股东权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股东权保护法律规制的进一步完善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是证券市场资本运作和重组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上市公司的收购过程中,往往会产生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本文在考察国外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论述了法律规范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意义以及对收购过程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2005、2006年分别修订和颁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法规对我国立法的制度设计作出了具体分析。最后,就我国未来证券立法如何完善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提出了切实有效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试论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股东平等待遇原则、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公司披露原则等,这些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原则作为证券法基本价值观念在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一、股东平等待遇原则(一)股东平等待遇原则的法理股东平等待遇原则是公...  相似文献   

8.
要约收购中的信息披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公开原则的集中体现 ,要约收购作为上市公司一种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 ,由于其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其信息披露规则与证券发行披露及证券交易持续披露的要求截然不同。为了使目标公司的股东能够了解充分的信息以便做出理智的投资判断 ,本文对此从法律应然的角度进行了比较研究 ,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蔡伟 《中外法学》2013,(4):847-859
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是收购监管制度中存在巨大争议的制度。现有的理论争议表明它不能有效地保护小股东在收购中的利益,相反,它抑制收购,降低效率,在股权相对集中的法域这一问题更加突出。本文通过对该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演变和874宗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收购的研究,发现在我国近二十年来的立法调整和实践中,出于对效率的追求,该制度的强制力已经大大的削弱了。要保护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时小股东的利益,需要完善各种相关的制度,而非通过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相似文献   

10.
文章阐述了上市公司收购的特征和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分析了上市公司收购对中小股东利益的负面影响,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立法.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若干法律措施.  相似文献   

11.
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建伟 《政法学刊》2005,22(5):55-58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公司法》立法之初就明确规 定了其立法宗旨之一是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我国公司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很多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于小股东的保护 更是存在较大的空白,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成为所有公司形式小股东保护问题中迫切性最强,涉及面最广的一个问题。就 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以强化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优化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法律结构及法人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12.
1993年以来我国《公司法》虽经过多次修订、修改,但其体系结构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司法》最初是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参酌各国公司立法经验,整合了有限责任公司法规范和股份公司法规范,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形成了现行法上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对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产生了困扰。各国现代公司法体系是19世纪自由竞争和工业经济的产物,是为大型公开公司的需求而设计的。多数国家以公开公司为基础,以封闭公司为例外,建立了公司法的体系,在立法形式上,采取这两类公司的分别立法或统一立法的模式。近年来,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国家进行了公司法的改革,转变了原有的观念,以中小企业和封闭公司为基础构建一般规范,对公开公司作出例外规定或就某一事项作出单独规定。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应顺应当代知识经济和数字经济的要求,在坚持现行法上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统合于一部公司法典的基本模式的同时,建立从公司设立、存续到消灭等的同一事项中以具有封闭性质的中小公司为定位建立基础规范,对具有公开性质的大公司作例外或单独规范,以利于公司法的解释和适用。  相似文献   

13.
一股独大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诸种病症发生的直接根源之一 ,它妨碍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在目前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救治方案 ,包括强化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 ,拆解国有大股东的股份 ,强制规定中小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 ,彻底改造监事会制度 ,有助于上市公司的康复和股东信心的恢复  相似文献   

14.
公司法律规范的种类应当包括强制适用规范、授权适用规范和推定适用规范。强制适用规范是强行界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公法和私法相融合的法律规范,授权适用规范和推定适用规范有助于私法自治原则的推行。解析公司法律规范的研究目的在于,重构公司法律规范体系,即内在的规范体系和外在的规范体系。内在的规范体系由公司法、民法、合同法等私法规范构成,外在的规范体系由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公法规范和内在规范体系共同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相似文献   

15.
薛波 《北方法学》2017,11(1):71-85
当前,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的背景下,商法思维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极大重视。我国于2013年12月28日完成的公司法改革,仅仅对公司资本缴纳制度进行了宽缓化处理,不具有结构性的突破。公司法再次修改的呼声渐隆。未来公司法改革,该如何引入和运用商法思维,目前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以公司担保规范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争点为视角切入,对商法思维的意义、内容体系及关键点等问题进行释疑和厘清,在此基础上就公司法改革中引入商法思维的功效及具体运用问题进行系统的阐释和论述,并对公司法改革引入和运用商法思维的留意点予以探讨,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6.
论资本监管与公司治理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公司作为独立交易主体的法律安排所产生的矛盾及其在控制条件下引发的公司与社会间的利益冲突 ,决定了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及内容。因此 ,在公司法意义上 ,公司治理的范畴不局限于公司机构的调整和改革 ,还应包括公司资本监管体系的改革和完善。这不仅具有理论意义 ,而且作为一种制度安排 ,资本监管在公司法框架内 ,为第三人、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了介入或影响公司治理的法律途径 ,从法律技术上解决了多边治理的制度安排问题  相似文献   

17.
樊纪伟 《华中电力》2022,(1):96-110
自公司诞生以来,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就受到各国商业实践和立法的特别重视。各国商事立法均对公司类型加以规定,并分门别类地对公司设立、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等进行相应规范。虽然商事逻辑的共通性拉近了各国立法上的公司类型,但各国在公司法定类型及相应公司规制上的差异仍旧鲜明。这也反映在我国学界对公司法定类型的争议上。我国公司法定类型改革应坚持本土商业实践逻辑,并确保改革成本最小化。由此,保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按公司规模大小进一步区分出大型公司与小型公司,就成为理性选择的结果。具体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增设大型公司,明确大型公司认定标准,并在公司机关设置、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给予相对严格的例外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增设小型公司,对其赋予更加灵活、便捷的自治,并将上市公司扩增为公众公司。  相似文献   

18.
股东自治的基础、价值及其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的法人性仅是公司外在的特征,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承担者,公司为股东投资的工具则是公司最为基础的本质。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在公司自治中居于核心地位,现代公司自治实质上即为股东的自治。公司及公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均是以股东为核心力量进行的,公司制度功能的发挥关键在于股东自治的实现。在我国,股东自治的实现要通过公司立法的完善、政府角色的转变和法院能力的提升等多渠道建构。  相似文献   

19.
《公司法》现行立法常与公司运营和证券市场发展以及与司法和执法发生冲突。应当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改造、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关的完善、大小股东平衡机制与股份退出、股权继承机制、董事权利与忠实、注意、信义的结合、承认一人公司等方面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进行重新审视和构造。  相似文献   

20.
公司治理中的“多数派暴政”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团体内的多数原则内生着“多数派暴政”问题 ,这直接威胁着基本人权和多数统治本身。作为团体的公司亦概莫能外 ,克服公司中的“多数派暴政”问题 ,必须立足于公司自治 ,借助合同法理通过确立控制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信义义务 ,赋予少数股东评价补救权等对应性权利 ,建立“有限多数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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