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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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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诉讼中被告胜诉时应获得律师费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侵犯知识产权民事诉论中,被指侵权人在胜诉时要主张律师费,这在我国还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这种状况使被控侵权人胜诉时仍难免遭受直接的诉论成本损失,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成本负担风险上的差距很大,不符合TRIPs协议的精神。可借鉴美国的做法,规定被控侵权人在胜诉时可以得到律师费赔偿,这不但能够在一定程度减少侵权诉讼,而且有利于更多的律师参与到诉讼中来,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从而提高审判质量、和解和调解结案的比率。  相似文献   

2.
审判实践中,对合伙人的诉讼地位有不同的认识。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作出规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合伙人的诉讼地位。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于是审判中,涉及到个人合伙的诉讼,法院以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为依据,动辄追加诉讼当事人。这种追加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追加原告的做法,至少有以下弊病:一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二是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三是增加了法院的负担,给审判工作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因此,有必要对合伙人的诉讼地位加以讨论。  相似文献   

3.
胜诉方的律师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时,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是对于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胜诉以后,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下称“律师费”)应由谁来负担,当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在具体处理上都不尽一致。也有的法院在审  相似文献   

4.
律师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应当。既然“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已成为包括我国诉讼法律在内的国际诉讼规则的应有之义,那同为受害人救济权利支付成本的律师费就没有理由不这样处理。这似乎已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来自社会各方(当然除了败诉方)支持率日升的一种观点。在其看来,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可以造成多赢的博弈效果;就民众(受害人)言,排除他们担心律师费(成本)超过胜诉赔偿额(收益)而纷纷息诉的可能:就律师界言,可增加社会对律师的需求,改变法律服务市场狭小,律师业恶性竞争的局面;就社会言,受害人乐于谋求律师…  相似文献   

5.
《法庭内外》2008,(5):56-56
北京市延庆县法院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贯彻“两便”原则,决定每月固定两个工作日为巡回审判日,每年4月和10月为巡回审判月。以切实方便边远农村地区当事人的诉讼,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该法院规定7类案件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应进行巡回审判:一是当事人一方为残疾人或孤寡老人,确有困难,不方便到法院参加诉讼的案件;二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案件;三是当事人住昕地在同一区域,目交通不便的案件;四是相邻关系类、征地补偿、土地流转类等可能需要到现场勘验或需要向当地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了解隋况的案件;五是具有典型法律宣传意义,能够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的案件;六是法院决定进行司法救助和行政机关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七是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为需要进行巡回审判的其他案件。  相似文献   

6.
在民事、经济审判中,“漏列当事人”往往是二审发回重审的重要原因之一。从目前各地法院推行的错案追究责任制来看,该问题已成为明显的错案表现形式之一。使广大审判人员不得不投入较大的精力,以防此类现象的出现。然而,笔者认为:作为民事、经济审判中,仅存在“漏告当事人”,而不应出现“漏列当事人。”“漏列当事人”不应作为错案而进行追究。第一,“漏列当事人”有悻于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使民事案件的“自诉”带有“公诉”之嫌。所谓“漏列”,指应该作为主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相对方当事人未告的情形下,法院未将其…  相似文献   

7.
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曾在我国的审判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它逐渐暴露出一些明显的弊端,主要表现在:第一,举证责任倒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传统的做法是由法院调查取证。相当一部分案件,本应由当事人举证的没有举证,而由审判人员四处奔波,收集调查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有的当事人不但不觉得自己有举证责任,甚至还责问审判人员“为什么还没有查清?”有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只是对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辩论,然后…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的理念及路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张榕 《法律科学》2006,24(1):138-148
民事诉讼收费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的人民享受法律保障的程度。但我国自开始实行诉讼收费制度以来,所有有关诉讼收费的规范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各级财政尚不能全额支付法院全部所需费用的情况下,法院本身与诉讼收费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诉讼收费成为支撑审判成本的主要来源。这种制度安排不但使当事人承担了高额的诉讼成本,而且可能直接阻却当事人行使诉权。因此,诉讼收费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我国应当理性地确定国家和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审判成本,并应将诉讼收费制度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畴。  相似文献   

9.
黄守冠 《特区法坛》2003,(77):28-29
近几年来,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我们抓司法公正,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为促进当事人的调解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一些基层法院调解工作仍不尽人意,主要原因是审判人员对调解原则把握不好,从而使法院调解结案率不高,得不到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0.
民事(经济)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诉讼参加人送达的各类诉讼文书,受送达人均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但对于诉讼参加人向法院提交的各种诉讼材料,如证据、起诉状、鉴定书、委托书等,除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第71条规定的“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出具收据”外.其他材料法院是否应该出具收据.如何出具,法律均没有明文规定。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也不向提供材料的诉讼参加人给付任何手续,甚至证据材料也不出具收据。当诉讼材料遗失或毁损时,诉讼参加入和审判人员互相扯皮;还有些是诉讼参加入根本未提交材料…  相似文献   

11.
《公民与法治》2005,(11):54-54
为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使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宗旨意识在法院工作中得到真正体现,使“阳光审判”活动落到实处,开平区法院努力为当事人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  相似文献   

12.
一、关于当事人诉讼费用按国外一些国家的民诉法规定,民事诉讼费用一般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判费用,二是当事人费用.前者指案件受理费及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勘验费、鉴定费、翻译费等;后者主要指当事人出庭所需差旅费、律师费及制作或复制各种与诉讼有关的文书所需要费用.在我国,诉讼费用通常是指法院的审判费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出庭所必需支出的各种费用的负担.对此,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其他法律也鲜见涉及.这实际上是对这种费用采取不予保护的态度,当事人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都将承担自己因参加诉讼而实际支出的费用.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不应给那些无辜的当事人造成额外负担,依公平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应确立当事人诉讼费用由败诉  相似文献   

13.
郭邑 《中国司法》2001,(9):39-40
建立庭前准备程序是适应形势发展、规范审判工作的需要  相对于法官的庭外活动,开庭审判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开庭审判是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现场参与下的诉讼活动,一切都在众目睽睽之下,阳光作业最易于使当事人双方的诉权得到平等保护,亦可免使法官背上与当事人有不干不净接触的“黑锅”;其次,开庭审判由于有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参与,证据可以当场对质,主张可以相互辩论,便于集中查明事实、辩明是非,提高诉讼的质量和效率;再次,开庭审判是在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空…  相似文献   

14.
在目前的海事审判实践中,似乎有一种放松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的倾向,也许海事法院觉得经过十余年的“锻炼”,当事人已有自我审查的知识,而且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阶段,仅有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至第111条的规定,作一般形式审查的义务。在发现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有问题时,如果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原告或法院有时间安排重新起诉、追加或更换当事人来予以弥补,所谓“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但是,如果诉讼时效在不考虑已开始的诉讼的前提下,对拟更换或追加的当事人已经届满,此种更换或追加是否能够约束对方当事人或其他当事人?本…  相似文献   

15.
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一种主要方式。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同样适用这一方式。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通常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的。这种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一齐到庭的调解方式,我们称之为“当庭调解”。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一种调解方式:诉讼双方当事人不需要到庭,而由审判人员用书信向一方当事人转达对方当事人意见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成双方达成协  相似文献   

16.
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已经困难重重。为此,《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高级法院可以确定基层法院跨区域相对集中管辖以及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修改意见。相对集中管辖存在增加诉讼成本、部分法院审判压力过大和难以避免各地政府相互帮忙等问题,而且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管辖范围也存在不够协调之处。为实现“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目标,应当取消基层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权,由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同时,为解决诉讼成本等问题,将目前各个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改革为隶属于中级法院的巡回法庭,以消除基层法院由于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重叠而导致的行政审判困境,实现行政诉讼领域的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7.
沈小平  陈杨 《法制与社会》2011,(18):134-134
巡回审判作为一项充分贯彻“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制度,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也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以更好的利用,体现了效益理念,真正起到了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但本文通过对所在法院2010年巡回审判案件的分析,发现巡回审判在当前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说明了审判效率的重要意义。但诉讼在本质上是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的互动活动,因此,有关提高审判效率的制度设计不能仅从法院处着力,而应当从法院和当事人合力的整体效果上考虑。但我国现有的提高审判效率的制度忽视了诉讼的本质,因而在事实上难以实现其制度目标。本文认为,要提高审判效率,就应当从被告答辩入手,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强化审前准备程序。  相似文献   

19.
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发生诉讼的人们不但要求人民法院对实体法的适用要公平、正确,而且要求人民法院对程序法的适用也要准确合法,这突出表现在诉讼双方对法院管辖权问题上的异议.审判实践中,大多数应诉人在应诉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其中一些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使法院在开始案件的实体审理之前首先要对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进行程序审理,对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已经发展成为独立的诉讼阶段.法院是否能对管辖问题作出正确裁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是否能信服法院主持的审判活动,能否息讼服判,以至于影响当事人对终审裁判的执行.因此,审判人员应正确掌握  相似文献   

20.
乔欣 《证据科学》2009,17(6):659-661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审判工作大局,把“案结事了”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强化法官调查取证和诉讼指导以及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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