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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经验,根据国情建立中国特色存款保险制度,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存款保险的范围、投保方式、保险费的确立方式、保险赔偿限额、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2.
陈政 《法制与社会》2013,(36):100-102
设立存款保险基金是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首选途径。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除具备“付款箱”功能外,还应当具有一定的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功能。我国存款保险基金应当采取强制投保的“官办”模式;并根据存款保险的运行规律,科学安排其承保范围、投资方向、保险费率和保险限额等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3.
代瑞 《行政与法》2009,(3):127-128,F0003
保险标的识别时认定保险合同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是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特殊保险合同而言的,此条件包括: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具有多重性;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害的多个客体具有不同质性并有内在因果关联:保险人只对多个损害的其中之一进行保险赔偿等.保险标的识别标准包括; 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投保人投保的目的; 损害赔付条件或方式的特殊性.识别保险标的要正确认识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利益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裁判要旨】投保人、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告知,是订立合同的基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作出说明,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自愿投保。如果富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保险公司违反说明义务这一先合同义务,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漫话保险法     
保险是投保人将特定的投保标的,请求保险人予以保障,按期向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金,一旦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致投保标的遭受损害,保险人负经济赔偿之责.保险事业是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中经济发展的产物,建立最早的保险是海上保险,它是伴随着海上运输而产生.据历史记载,经营保险事业最早的是中世纪意大利伦巴特商人,经营的是运输保险.保险法嚆矢于一三六九年的热那亚法令.一六  相似文献   

6.
所谓存款保险是指由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当投保机构面临危机或经营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支付存款。存款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1999年全球共有68个国家和地区推行存款  相似文献   

7.
马宁 《河北法学》2013,(2):40-51
存款保险人仅在保险事故业已发生,投保人等履行了通知协助义务,存款人已提出索赔,且不得停止支付事由后,方会向被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若立法赋予存款保险人越广泛的职权,则其对保险事故内涵的界定越宽泛,反之则较为狭窄。我国存款保险事故内涵可表述为投保金融机构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存款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时须遵循最低成本原则,其履行保险责任方式主要包括:给付保险赔偿金、公共资金援助、"好银行"与"坏银行"、购买与承受、设立过渡银行。存款保险人限制其应履行责任的途径主要包括限定存款保险金给付时间、给付数额,以及设定自负额。  相似文献   

8.
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道德风险的法律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向聪 《政法学刊》2006,23(1):9-13
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包括存款人道德风险、银行道德风险、监管机构道德风险,而银行的道德风险是其道德风险问题最集中的体现。因此,在我国即将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之际,有必要借鉴美国的立法改革经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通过让存款人、投保银行和监管者都投入一定资源的法律制度安排,加强对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控制,同时还必须通过完善银行治理结构,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培育良好的存款保险理念,审慎的监督等其他制度措施与之相配合。  相似文献   

9.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被公认为是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之一,它在稳定金融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金融危机全球化的影响,建立我国特色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指日可待。本文认为,我国《存款保险法》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存款机构的设立、参保主体、参保方式、保险范围、保险限额、保险费率、日常监管和对问题银行的处理。  相似文献   

10.
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责任险),是保险责任的一种。投保人应按时向保险人缴纳规定的保险费,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而使第三者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由投保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险强制保险,就是国家用法律规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保险制度的特点是,被保险人不须投保,但保险人必须承保,它不是双方自愿协商成立的保险合同,而是国家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从属于经济立法范畴的。本文仅就建立私有高速车责任险强制保险的制度,谈点不成熟的意见。  相似文献   

11.
保险利益,按照通说,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认为:“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我国《保险法》第ll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  相似文献   

12.
钟秋惠 《政法学刊》2007,24(1):29-33
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持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最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尚存在以下障碍:“资金援助”供需的结构性矛盾,差别费率与银行不良资产,金融立法滞后,缺乏一套客观公正的银行信用评级体系。我们应从立法体例和目标、存款保险机构、投保金融机构、存款保险资金以及存款保险费率等五个方面来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13.
本文主要从国际航空事故赔偿的责任限额、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进行了阐述,并对主要的国际公约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提出了"接轨国际立法提高赔偿标准、强化保险意识转移航空风险和建立综合体系完善救济方式"等完善我国航空事故赔偿立法的方案。  相似文献   

14.
《保险法》第57条对被保险人课以防止及减少损失义务,同时规定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此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比较德国、日本、意大利、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结合我国保险立法和实践,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能够证明上述费用的支出不必要、不合理的除外。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也应承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预先支付防止及减少损失费用的,保险人应当预付。部分保险的,防止及减少损失的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偿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违反防止及减少损失义务而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防止及减少损失义务的除外。  相似文献   

15.
倪浩嫣 《河北法学》2005,23(12):68-71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又提到议事日程,银行经营能力的提高为筹集保险基金提供了资金可能,银监会、人民银行分设为存款保险制度组织架构提供了保障,金融生态环境受到重视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外在环境,这都增加了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可行性。建立一个有效、公平、民主的存款保险制度除了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地位、职责、资金和费率、债权分担、投保主体做出规定外,还离不开建立问责制、确保透明度、确立职业操守等制衡机制。  相似文献   

16.
绿色保险制度在我国尚停留在环境政策层面,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导致谊制度可操作性不强.针对当前立法空白的现状,完善国家立法和地方性配套法规,实现承保范围、赔偿限额等主要内容的突破是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17.
关于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议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针对中国目前隐性存款保险的弊端 ,我国有必要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设计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在其发挥金融安全网作用的同时提高金融业的效率。为此 ,本文给出了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保险利益的有无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投保时并不考虑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常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责任。《保险法》第52条对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何人具有保险利益作了列举,什么人具有保险利益比较明确。而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有时确实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笔者对此发表拙文如下,以抛砖引玉。一、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作用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益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该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  相似文献   

19.
有关存款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法律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尹雅楠 《河北法学》2004,22(2):130-137
存款保险制度是当今国际金融监管的通行做法,对于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从存款保险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比较两方面入手,指出一个科学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有助于上述功能的实现,并对构成其主要内容的各个要素进行阐述;随后对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作比较性评介;最后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20.
任何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无不以当事人的诚实和守信用为基础,以“最大诚信”为其主要特征之一的保险合同尤应如此。现代保险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早年的海上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要保财产即船货多已远航在外,对其实际状况施行检查已属不能。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怎样确定保险费率,那就全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风险情况的如实告知而定了。所谓对“风险情况的如实告知”,亦即后来为各国保险立法确定的“最大诚信原则”,它是维持保险业得以正常进行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根据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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