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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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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一种,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相比,罪行较轻。从该罪名的立法沿革来看,非法持有毒品罪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堵截式规定,隐含了对毒品持有行为这一客观事实在法律规范上的推定,这种推定同刑法规定的其他持有型犯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罪等罪的推定情形相比,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2.
持有型犯罪争点探微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持有型犯罪中争论较大的两个问题就是持有的构成与持有的性质。持有是主客观的统一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所持物的存在、客观上控制特定物品就可构成持有 ,无需认识所持物品的性质 ,控制并不受时空限制。刑法中的行为不同于自然意义的行为 ,它是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的举止 ,因此否认持有的行为性是没有根据的。作为与不作为的界限在于所违反规范的类型 ,持有作为第三种行为类型无论在形式逻辑上还是事实上都不能成立。持有的性质只能视具体情况而定 ,通常情形是不作为 ,在仅有获取持有行为时才是作为  相似文献   

3.
赵肖章 《法制与社会》2011,(11):263-264
持有型犯罪不同于作为或不作为犯罪,它是一种具有独立行为方式的犯罪类型。由于尚未造成任何法益的实际损害或危险状态,持有型犯罪因而是一种"抽象危险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持有型犯罪包括涉及假币、枪支弹药、毒品等管制物品或限制流通物品的犯罪,不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刑法对持有型犯罪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刑罚权的扩张,对持有型犯罪的刑罚设置应当谨慎,应当体现现代刑法理论中的轻刑化思想。  相似文献   

4.
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价值在于对一些多发性和危害性极大却难以用传统罪名规制的犯罪进行有效的惩罚和规制。本文阐述了持有、作为和不作为的涵义,经过对作为和不作为进行辨析,认为持有型犯罪应是一种不作为,并将持有的不作为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前设条款的不作为犯罪,着重关注上缴义务的不真正不作为犯;另一类是没有前设条款的不作为犯罪,类似举动犯的真正不作为犯。  相似文献   

5.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为方式中,"不能说明"要素属于该罪的消极构成要件要素.作为一种持有型犯罪,该罪同时包括两种推定一是财产来源非法性的立法推定;二是财产持有明知的司法推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身的正当性与持有和推定相关,但其最终取决于对无罪推定内涵所作的界定.持有与推定的适用涉及刑罚权的行使,因而必须严格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6.
非法持有型犯罪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龙洋 《中外法学》1999,(3):97-100
<正> 目前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都或多或少地将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的严重危害行为予以犯罪化。例如,德国刑法典、西班牙刑法典、瑞士刑法典、美国模范刑法典,我国香港、台湾刑法也有类似或相同的规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有关非法持有管制物品构成犯罪的规定,在现行刑法修订前,通常认为原刑法第163条私藏枪支弹药罪属于非法持有型犯罪的类型。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自1989年起,我国立法机关加强了对非法持有管制物品行为的打击力度,相继在一些单行刑法和行政法规中规定了对非法持有管制  相似文献   

7.
侵占罪是不移转财物持有关系的犯罪,变"先行持有"为"不法所有"是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本文认为不当得利不属于侵占罪持有的原因,持有也不必须是合法的,在存在特殊的共同持有关系时,财物的持有应属于上位者,下位者只能认为是上位者对财物进行持有的工具或辅助持有者,其对财物的持有不具有独立性。对于封缄物无论是其整体还是其内部财物为受托人非法占有,都只能以侵占论处。  相似文献   

8.
持有是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种行为;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推定;持有假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刑配置过重;持有型犯罪与其上游或者下游犯罪之间是补充关系的法规竞合;持有型犯罪没有未遂和中止存在的余地,只有成不成立犯罪的问题;家庭成员之间一般不宜作为持有的共同犯罪处理;持有型犯罪罪状中的"明知"字样以去掉为宜.  相似文献   

9.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规范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中的持有应当采取合目的扩大解释的立场,没有合法正当根据是其核心要义。当《刑法》明确区分储存和持有时,持有的范围应当限缩解释。在《刑法》没有区分时,应当将本罪中的持有理解为包括储存。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和持有假币罪等犯罪中的持有在司法认定上应当适度区分,前者不要求具有特定的目的,而后者通常具有使假币进入流通领域等目的,后者应当采取限缩解释。非法持有后宣扬,应当根据宣扬的对象和持有的对象关系作出区别处理,同一宗的对象,以及仅将非法持有的部分物品宣扬的,按照宣扬行为论处。非法持有和宣扬的物品属于不同宗时,存在数罪并罚的空间。在认定本罪明知时不宜过度强调行为人的智力等因素,应当并进一步细化司法解释中的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法则,并肯定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重要性,以做出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10.
也谈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应是“作为犯罪”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持有是对物的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在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已将非法持有毒品规定为犯罪,作为签约国,我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3条规定体现了公约规定的精神,即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达一定数量,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国外立法例中,如美国的《模范刑法典》第201条规定,“持有者故意取得或将受该物件或欲终止其持有时,在有足够时间去终止之期间内,对其自己支配该物之事实有认识时,在本条之适用上,持有即是一种行为。”持有是一种什么行为形式?引起了我国一些学者的探讨兴趣。其中,有学者认为,这标志着一种新型的,既不同于作为又不同于不作为的犯罪行为形式——持有行为的产生。《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刊登的饶景东同志《议持有型犯罪》中提出“持有是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的第三行为形式”。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认为持有非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犯罪行为形式,理由有三:  相似文献   

11.
刘丽娜 《政法学刊》2005,22(4):55-57
仅有对持有物存在的认识不能反映持有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其行为的违法性缺乏合理根据,所以明知持有物性质是持有型犯罪主观必备要件。持有型犯罪之主观罪过不仅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2.
英国刑法理论中,持有既是犯行方面的术语,又是犯意方面的术语,既包含了主观要素,又包含了客观要素。而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持有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下的持有。我国刑法中的持有与英国刑法的持有并不相同,本文通过以下对中英刑法理论持有的内涵以及性质的比较分析,以期对于我国刑法持有理论的发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3.
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的代表性观点有两种:"不作为说"和"持有说"。本文首先从立法精神探源,对"不作为说"进行了批驳。接着从行为论上对"持有"进行了厘清和界定,旗帜鲜明地提出持有是行为,并进而提出"持有"这一概念是从具体行为方式来界定的,持有行为可能是作为方式,也可能是不作为方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兜底罪"运用了推定机制,故在立法上规定"说明来源"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14.
持有型犯罪的刑事政策分析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梁根林 《现代法学》2004,26(1):35-40
为消除持有型犯罪构成过于强化法益保护功能、削弱人权保障功能的潜在威胁 ,立法者应当慎重设置持有型犯罪构成 ,使持有型犯罪构成成为刑事立法的特例而非常例 ;应当反映持有型犯罪的特殊的不法、罪责内涵以及可罚性程度 ,考虑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推定可能出错的特点 ,对持有型犯罪规定与适用可以纠错与救济的刑罚  相似文献   

15.
论侵占罪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确理解和适用侵占罪的关键在于把握持有问题。持有是人对物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对持有的有无与归属要结合有关主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侵占代为保管物,就是侵占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侵占遗忘物、埋藏物则是侵占脱离持有物。对侵占罪中的具体问题要以持有问题为核心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6.
责任主义刑法视野中的持有型犯罪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持有型犯罪具有不同于传统的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特殊构成要素。针对我国学界主张持有型犯罪是严格责任犯罪的观点 ,本文评析了严格责任的含义及其政策基础 ,指出严格责任缺乏刑事归责的正当性与合目的性 ,主张我国刑法应当严格坚持罪过责任原则 ,强调应当正确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持有型犯罪的主观要素 ,认为持有型犯罪不是严格责任犯罪 ,而是内含犯意推定的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17.
赵淑敏 《法制与社会》2011,(16):266-267
为了使刑法更好地调整传统的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之外的持有犯,许多国家先后设立持有型犯罪。持有型犯罪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颇多争议,尤其主观犯意往往成为定罪量刑的焦点问题。而对其归责原则的全面评价和准确适用,也影响到该类犯罪的司法判断。本文对我国持有型犯罪归责原则予以分析,以期对于我国刑法持有理论的发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8.
陈洪兵 《北方法学》2017,11(2):70-85
近年来持有型犯罪立法呈现迅速扩张的趋势,而持有型犯罪与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存在天然紧张关系,在司法上应限制持有型犯罪的适用。除非法持有枪支罪外,不应认为持有型犯罪的正当性根据(处罚根据)在于持有行为本身的抽象性危险,而应认为持有型犯罪属于一种立法推定性规范。处罚吸毒者持有、运输毒品的行为,系变相处罚吸毒行为,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不应简单地将持有型犯罪看作继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外的持有型犯罪,持有期间的法律变更不具有溯及力,追诉期限应从持有之日而非结束持有状态之日起算。主动交代存在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生效后查明来源的,应当撤销原判决,以所查明的来源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9.
作为假币犯罪体系之中的兜底罪名,持有假币罪的犯罪客体是货币的法定发行权、法定地位和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理应包括伪造和变造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持有"实质上是一种状态.只要能够证明现实地持有较大数额的假币,就足以认定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明知"属于状态故意,只要能够根据基础事实合理推定主观上是明知,就足以认定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20.
侵占罪本质特征在于易持有为非法所有。本文通过对“合法持有说”观点、法律条文、本罪犯罪对象等的分析认为,持有应为客观持有而不是合法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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