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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2)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 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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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出了不同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既有成功之处,也有值得思考的问题。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它并不是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他单位”不应有法人与非法人之分、私有与公有之别,其外延应该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内的各种单位;该立法《解释》是对刑法第384条挪用行为和“归个人使用”的修改,有时间效力上的溯及力问题,这也正是目前司法实践急待解决的问题;“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作为挪用公款罪之规定有欠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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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即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比挪用公款罪增加了“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如何理解“借贷给他人”中“他人”之含义,目前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他人”仅限于挪用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而不包括单位(或法人)。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单位资金交给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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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数量剧增。动辄成百上千万元公款被挪用,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构成挪用公款的要件之一,挪用公款归集体等单位使用的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为准确认定公款使用者是个人还是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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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的情况较多,情形也比较复杂,为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发布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司法实践部门在适用具体条文的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亟待明确的问题。为此,现就适用《解释》应当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作如下阐释。一、关于《解释》出台的背景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9日制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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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单位犯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而实现了单位犯罪的立法化。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的这一规定,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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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公布之前,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规定,贪污犯罪主体、挪用公款犯罪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还有“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补充规定》取消“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代之以“其他经手、管理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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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和2001年9月18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7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含义的解释》,这些法律解释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现行《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但上述解释尚不能说十分详尽对司法适用中的下列问题,并未予以明确的界定,仍需要我们作理性的分析和探讨。一、挪用公款归还借款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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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挪用公款罪的基本形式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对此曾有多种司法解释。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况。除了对作为使用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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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三种情况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中第三种情况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该行为属于“归个人使用”的情况。但是,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属于“个人决定”。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本人认为“个人决定”不能简单理解为某个人的决定,正确理解“个人决定”主要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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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构成条件。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企业使用,是否属于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 ?这些与“归个人使用”有着紧密关联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较大的争论,需要加以清理和探讨。 一、“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 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特征除了未经合法批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动用公款外,还必须具备将挪用的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特征。曾有学者提出,“归个人使用”不应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理由之一是,被挪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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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审判实践中,挪用公款案件最难处理的是国有企业负责人将公款出借给私有企业或个人使用的问题。笔者结合多年审判实践经验,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借给私有企业公款是否应视为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将私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视为单位的观点是符合立法本意的。首先,符合宪法修正案的精神。私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经济地位,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其次,刑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单位应包括国有、集体、合资、私有、外资单位,它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能按所有制性质将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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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刑法第89条、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与实施,使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更加准确、有力的贯彻执行。下面,笔者以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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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13日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批复中指出:“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受委托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再是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同时进而将非国家工作人员排斥于挪用公款罪主体之外。因为《刑法》第93条规定“国有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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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8年高法《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凡因挪用公款而兼以索受贿赂的,均以数罪并罚。但是,笔者认为,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出台以后,这种一概以数罪并罚的认定与处理就应当引起质疑了。有人认为,人大“解释”只是专门就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形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立法界定,并未就挪用公款中的贿赂应否数罪并罚作重新规定,所以1998年高法“解释”第七条依然适用。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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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挪用公款罪,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九八九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曾规定:“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应视为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对“挪用公款归个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