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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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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乐死“合法性”研究应是“合法化”研究的前导。否则后者很可能陷入盲目。从逻辑上说,“安乐死合法性”具有三种可能内涵:安乐死不违法;依法律施行安乐死;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分析表明,第一种和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尚不能被现代法权系统承认。各国安乐死立法主要体现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第一种安乐死合法性容易被遗忘和忽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目前遭到了广泛的误解;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则是误解的产物并且超出了法律的维度。  相似文献   

2.
刘泽刚 《证据科学》2007,14(1):41-46
安乐死“合法性”研究应是“合法化”研究的前导.否则后者很可能陷入盲目.从逻辑上说,“安乐死合法性”具有三种可能内涵:安乐死不违法;依法律施行安乐死;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分析表明,第一种和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尚不能被现代法权系统承认.各国安乐死立法主要体现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第一种安乐死合法性容易被遗忘和忽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目前遭到了广泛的误解;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则是误解的产物并且超出了法律的维度.  相似文献   

3.
陈彬 《证据科学》2004,11(3):189-194
本文从法理角度出发,对“安乐死”进行了系统的价值分析,推导出“安乐死”必然合法化的结论,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说明以揭示“安乐死”法律化后的局面。  相似文献   

4.
日本的安乐死研究重视患者的“自我决定权”,有轻视“经济负担”等外在社会利益因素的倾向。而我国恰恰与此相反,过于关注“社会医药资源的合理配置”等外在社会利益因素,缺乏对患者“自我决定权”这一内在因素的深入研究。其实,“自我决定”与“社会决定”分别是允许积极安乐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用二选一的方法,舍弃其中的任何一个原理来建构安乐死合法论是行不通的。只有将“自我决定权”与“社会决定权”相结合,才能从刑法理论上顺利解决安乐死问题。只有当两者都符合时,积极安乐死才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5.
热词     
《检察纵横》2012,(4):56-56
安乐死外卖 “安乐死外卖”是指荷兰的移动医疗小组为那些提出申请符合安乐死条件的患者提供上门服务,协助他们在家里结束生命的一项举措。这项全新的服务从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一共有6个负责提供安乐死的移动医疗小组提供上门服务,每个小组配有一名训练有素的医生和一名护士。荷兰于2002年4月宣布安乐死合法化,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国家,每年约有3100人接受安乐死。  相似文献   

6.
<正> 去年陕西省汉中某医院发生的“安乐死”案件(见1988年1月31日《健康报》)在全国各界引起了广泛而激烈的争论。赞成的、反对的、折衷的,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试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安乐死”问题。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英文叫Euthanasia,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根据《布莱克法律字典》的解释,将病入膏肓、无可救药且痛不欲生的病人用  相似文献   

7.
马子淇 《法制与社会》2013,(32):280-282
安乐死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涉及法学、医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从1986年我国出现“安乐死”首例后,对于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就一直在争论。本文通过“李燕事件”首先分析了我国安乐死现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安乐死合法化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我国安乐死未来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8.
“安乐死”(Euthansic)一语,源自于希腊语“美丽之死(Euthanlos)”,又称“安死术”它是指危重病人已濒临死亡且受疾病折磨,异常痛苦,显然已无法救愈,出于怜悯心,为减除其痛苦,应其请求缩短其生命或提前死亡,使病人“安乐”地脱离痛苦。根据学者们的分类,归纳起来,主要有下五种:1、生存无价值生命的毁灭型“安乐死”.2、以提早死期为手段,也称杀害型“安乐死”3、不采用延长生命,也称不作为型“安乐死”.4、治疗型“安乐死”.5、纯正的“安乐死”.上述五种类型的“安乐死”,最后一种即纯正  相似文献   

9.
源于希腊文的“安乐死”,意思是“幸福的死亡”,也就是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且处于极度痛苦之中而无法救治的病人采取停止治疗或使用相关药物等方式,使之有尊严、无痛苦地迅速死去。目前在国际上对安乐死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多个条件,除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极端痛苦而不堪忍受外,  相似文献   

10.
安乐死源于古希腊允许病人或残疾人“自由辞世”的“好死”之道。到17世纪,英国哲学家培根在《新大西洋》中提出:医生的职责不但要治愈病人,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目前一般认为安乐死是让使患者自身安乐的无痛苦死亡。支持者称安乐死是死者“安详的解脱”.且自由行使选择死亡的权利是尊重人权的基本要义。  相似文献   

11.
类似安乐死的现象最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出现,不过,那是强迫的即抛弃老年人、身体有缺陷人的一种习俗。在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希特勒拟定了强迫“安乐死”的纲领,使20多万人死于纳粹帝国的“安乐死中心”里,尤其是犹太人。这是以“安乐死”之名,行种族灭绝之实,是完全违背死者意愿的。 1938年,美国一个牧师组织了“自原安乐死合法化协会”,企图使对畸形儿和低智能儿的强迫“安乐死”  相似文献   

12.
一近来一则关于“缓安乐死”的报道引起了学术界与舆论界的广泛关注,引发了一场“缓安乐死”是否合法的大讨论。笔者认为,对“缓安乐死”的定性有必要首先对  相似文献   

13.
自杀行为在西方法律史上从"犯罪"到"权利"的演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西方各国历史上对自杀行为的法律评价经历了从“犯罪”到“权利”的漫长而曲折的历程。直到20世纪60年代,英国颁布“自杀法案”最后废除“自杀罪”。自杀行为在现代终于被当成人(自杀主体)的一种最后权利。“安乐死”的是与非在20世纪后半叶以后又演成了世界性的法律之争。本文探究了西方各国与自杀相关的法律渊源及其沿革,并以东方的日本为参照作了比较。  相似文献   

14.
谢萌 《法制与社会》2013,(15):288-289
中国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已经有超过20年的时间,安乐死也越来越被我们的社会所接受.本文从安乐死的概念角度入手,讨论探析当今发达社会对于“安乐死”的理解和各个国家对于安乐死的法案整理与不同层度的推进,正确认识安乐死这种优化的死亡方式.  相似文献   

15.
安乐死立法的几个理论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的陕西汉中“安乐死事件”为标志,我国学术界开始了对安乐死立法问题的广泛研究和讨论。相对于西方一些国家对安乐死问题的研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起点却很高,一开始“安乐死的法律地位”就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进入新的世纪以来,随着一些国家安乐  相似文献   

16.
试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及其权利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 :患有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者 ;正在遭受无法摆脱的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者。因此 ,植物人、无生存价值的新生儿不能成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 :选择死亡的权利 ;选择理想的死亡状态的权利。安乐死的权利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因此 ,所谓“非自愿安乐死”不属于安乐死的范畴。  相似文献   

17.
载连在荷兰,安乐死早在三年前就已经合法化,不过,它只限于成年人。现在,政府也让新生婴儿在特殊情况下,获准安乐死。据有关统计,这次荷兰的“安乐死”法进一步放宽后,在这个有着1600万人口的国家里,每年将增加10个“安乐死”手术。但据报道,在新法颁布前,荷兰一些医院早就已经为婴儿秘密进行安乐死,一年内就有15到20起。根据荷兰的新规定,父母要为婴儿申请安乐死,必须证明婴儿已经无药可医,而他肉体上所承受的痛苦已经到了无法舒缓的地步。当然有人权分子抗议这个新条例。综览:作为世界上首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国家(1993年2月通过法案),…  相似文献   

18.
陕西省汉中市的王明成患胃癌已到晚期,在痛苦难忍的 情况下,他向医院提出了"安乐死"的申请。因为他曾在1986年为母亲 施了"安乐死"而被公安机关逮捕引出我国首例"安乐死"案。这次王 明成为自己请求"安乐死"又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  相似文献   

19.
情理与法的大决斗——介绍国外有关“安乐死”的争论金子桐所谓“安乐死”,是指身患绝症,生存无望,在濒临死亡之前,为解脱难以忍受之病痛而萌自杀之决意,而又缺自杀之能力或勇气,乃嘱托他人帮助杀害自己,以达其自杀之目的的行为。就其获得的他人帮助自杀之行为而言...  相似文献   

20.
所谓“安乐死”,其原意是指无痛苦地、仁慈地死亡。“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是世界众多法学家、社会学家、医学家乃至哲学家等长期争论的课题之一。对此,过去我国基本持否定态度,但近年来也出现了肯定的观点。自1986年6月在陕西汉市中发生了全国首例“安乐死”案件后,更吸引了国内有关专家、学者的热情关注。下文是本院电教中心赴汉中参加该案旁听、录象和采访的简要报道。供广大读者在深入研究“安乐死”问题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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