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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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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识产权变动模式是财产权体系的重要内容,目前主要有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三种立法例。考虑到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以及外部性等因素,我国应建立一套以登记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变动公示体系,并针对知识产权类型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变动模式。具体而言,在知识产权转让方面,著作权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而专利权和商标权则应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在知识产权许可方面,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在知识产权质押方面,应主要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但著作权质押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相似文献   

2.
梅锋 《知识产权》2012,(2):47-51
专利权作为绝对权,在变动过程中关涉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因此其在变动中的公示方式及其效力模式的选择至关重要。通过分析,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专利权变动宜采登记证明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但在应然层面上,或许采登记证明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更为合适。专利权变动登记模式可以适用于整个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3.
专利权质押的设立涉及质押标的范围、设立要件、设立与登记的关系等重要问题。在质押标的的范围上,专利申请权具有可质押性,应被纳入担保标的范围。同一专利权上也应当允许设立多个质权。在质权的设立要件上,应坚持以书面形式为要件,其他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专利权的授予以登记为前提,所以不存在专利权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在质权的设立与登记的关系上,应采纳登记对抗主义,放弃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4.
我国《物权法》确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该法第二十四条是准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是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典型。本文对该条文中涉及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及善意第三人的含义进行界定,并就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及机动车的物权登记应采登记对抗主义作一出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5.
我国法律对于抵押合同的登记制度,因抵押物的不同而不同,明确划分了必须登记和可以登记的抵押物范围,前者可以称之为必须登记的抵押合同,后者则可以称之为任意登记的抵押合同。必须登记的抵押合同,主要采登记生效主义,即以法律特别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也有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如海商法第六条、民用航空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任意登记抵押合同,则一律采用登记对抗主义。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因不登记就不生效,显然不发生抵押权的效力,谈不上对抗任何一个第三人。然而采取登…  相似文献   

6.
杨新星 《法制与社会》2010,(22):278-278
不动产领域的物权登记规则主要存在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两种模式,本文通过对登记制度的法理基础介绍、各国相关立法模式对比分析、我国立法现状分析,得出登记对抗主义为特定历史背景下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登记生效主义更加适合我国经济与法律现状。同时针对物权法上地役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对抗规则进行探讨,认为在继受德国民法模式的前提下,我国应完成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的一体化工作。  相似文献   

7.
张凇纶 《中外法学》2024,(1):181-198
公示(登记)对抗主义与公示生效主义,两种模式并存于同一法律体系,是不合理的立法举措。原因在于,在立法论的角度,为不同物权变动模式提出匹配标准相当困难;在解释论的层面,又存在难以解决的制度困境与逻辑冲突,动产抵押制度以及《民法典》第414条集中凸显了这一困境。单论这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二者可谓难分高下,各有优劣;但若将我国登记制度以及登记机构的管理成本纳入考量,那么放弃登记对抗主义堪称最优选择。我国应当考虑借助解释论来实现登记对抗主义的废除。采用分类处理的方法,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登记应被解释为行政管理措施,动产的登记则不被解释为登记对抗主义,而被解释为动产交付的例外保障机制;不动产一旦登记,则此后权利之流转均应扩张适用《民法典》第385条采登记生效;而未登记之不动产,则通过排除第577条和第154条之失权后果作为反面激励。  相似文献   

8.
知识产权的时同性特征是知识产权区别于所有权的重要特征,也是某项智力成果能够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之一.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已进行多年,但以知识产权特征为出发点的研究很少,本文以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征为参照,比对传统文化在知识产权三个主要权利载体上——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时间性特征进行探析.研究发现,以著作权和专利权为载体的传统文化多已超出其保护期限,与此相对的,由于商标的可续展性,以商标权为载体的传统文化并不存在时同性特征下的保护难题.基于此,寻求新的表现和承载传统文化的形式以及在先权利.特种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和设立成为追求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9.
王维 《知识产权》2004,14(3):46-49
我们似乎很难将餐厅装饰风格同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这样的知识产权权利联系起来.  相似文献   

10.
商业标志权价值的实现依赖于合理的变动模式的构建。目前,商业标志权的变动有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三种模式。基于商业标志权的无形财产权属性和其绝对权的性质,以及交易安全和效率价值的制度目标,我国可以规定所有的依登记取得的商业标志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通过商业使用取得的商业外观权等类型的商业标志权,其许可使用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但其专有权的移转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相似文献   

11.
作为公示的一种重要方式,登记规则在物权法尤其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分量。我国在物权变动登记规则的问题上实际上采取了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的做法,但其立法理由经不起推敲。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共存的问题在本质上是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共存的问题。而登记对抗模式及其背后所反映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物债二分的五编制民法体系不相协调。未来立法终将并且必须贯彻登记生效模式以与现有物债二分的民法体系相协调。  相似文献   

12.
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用做出资的是知识产权而非知识产品,但并非所有知识产权都能成为出资标的物。从理论角度考察,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的适格要件应当包括确定性、有益性、可转让性和货币估价的可能性四个方面。从实务的角度考察,专利权出资应当重点审视该专利权的权利类型,商标权出资则应注重筛选不能充当出资标的物的商标权范围,著作权出资需要对权利内容、特征与客体分别审查。  相似文献   

13.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侵犯自己知识产品的行为人所提起的一种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与标准全方位交织,即标准本体与著作权的交织、标准内容与专利权的交织、标准执行与商标权的交织。知识产权竞争策略的需要、标准对先进性与技术性的追求、标准本体需要受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标准执行需要监督的要求产生了知识产权与标准交织。知识产权与标准的交织引发了两者间的紧张关系,标准与著作权的交织产生了纳入法律的标准著作权与可获得性的紧张关系,标准与专利权的交织导致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问题,标准与商标权的交织暴露了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法律供应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在著作权与商标权之间,存在着一个边缘领域,即作品商品化权。本文对作品商品化权和著作权、商标权、知识产权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了现行的著作权模式、商标权模式对作品商品化权法律保护的不足,认为作品商品化权是知识产权项下独立于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一种新型权利。  相似文献   

16.
登记审查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采用不同的登记审查标准,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登记的效率以及登记错误的责任承担有重要的影响。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主要区别在于:登记官员是否有权对不动产物权的原因关系即不动产物权变动行为进行审查。登记官员有权对不动产物权的原因关系进行审查的,为实质审查,反之则为形式审查。从他国立法来看,采用登记对抗主义还是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例,其登记审查并不截然区别。如法国采登记对抗主义,其登记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采登记生效主义的德国,其不动产登记审查也主要…  相似文献   

17.
郭鹏 《法制与经济》2009,(24):88-89
目前我国实行的著作权合意转让原则导致贷款银行难以规避著作权质押落空的风险,削弱了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制度的效力。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著作权转让登记对抗制度,即著作权转让登记是非强制性的,但未经登记的著作权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著作权转让自愿登记与出质登记的衔接能够实现著作权质权人及著作权受让人的风险规避。  相似文献   

18.
信托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在理论与实务中争议均较大,信托登记的两重性为其提供了较好的法理解读依据.信托登记效力模式是其核心内容,其在大陆法系背景下涉及的信托相关法律行为的效力、 信托内外部法律关系的利益平衡规则也均与信托登记法律效力问题密切相关.我国《信托法》第10条确立了我国信托登记生效主义的效力模式.出于维护法秩序的目的,对其进行教义学上的分析十分必要,而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科学的信托登记法律效力制度的思路则是长久之计.  相似文献   

19.
作为财产权利登记制度的著作权登记制度的构建,需要考量公示公信原则、现有法律制度基础和统一登记制度理念等因素,优先考虑选择著作权登记生效模式.构建科学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应紧密围绕著作权变动的公信力问题,逐步完善著作权权利取得、转让、许可、质押等权利变动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20.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分析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性,探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利权保护、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权保护、专门知识产权保护等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极其广泛,时它的保护依赖于以整个知识产权制度为基础的综合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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