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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上,我国民事二审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径行裁判为例外。随着大量民商事案件上诉,大多数上诉案件进入开庭审理的程序,二审法院压力倍增,于是在实务中法院先行一步,另辟蹊径简化程序审理。但关涉民商事二审程序的检讨与改进尚未引起司法实务界、特别是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文章以简化庭审的理念为切入点,立足于国情,以价值理论为进路,阐释了当前情况下如何合理平衡公平和效率,提出"程序适度"的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在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前提下,建议厘清开庭审理和迳行裁判的界限;建立二审简易开庭模式,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当事人可选择简易开庭审理或普通程序审理,使我国民事二审开庭制度走出现实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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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对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中存在的问题作了探讨,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文章首先阐述了二审审理方式选择的重要性,认为它直接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作用;关系到能否及时发现和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关系到能否有效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及切实履行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进而指出了《刑事诉讼法》第195条在实施中存在的偏差,认为立法和司法中应明确对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具体情况,探讨了上诉案件需要开庭审理和可以不开庭审理的具体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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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之改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二审对于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保障正确惩罚犯罪、防止无罪的人受到错误追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对被追诉方上诉的案件很少开庭审理,这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和程序公正都极其不利。二审开庭审理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作法。建议我国在未来立法时规定无论是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还是对辩护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都应当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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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对于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保障正确惩罚犯罪、防止无罪的人受到错误追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对被追诉方上诉的案件很少开庭审理,这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和程序公正都极其不利.二审开庭审理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作法.建议我国在未来立法时规定无论是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还是对辩护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都应当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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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刑事第二审程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二审审理方式的选择对第二审程序正当性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由于多种原因导致现在多数二审刑事案件不开庭审理,存在很多弊端,因而要避免诸种弊端同时又不逾越现行法律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引入听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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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案卷裁判主义——对中国刑事第二审程序的重新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CHEN Rui-hua 《政法论坛》2007,(5)
在中国刑事第二审程序中,一直存在着一种两步式程序构造:二审法官首先通过"调查讯问式"审理,确定案件是否事实清楚,然后再决定是否开庭审理。这种程序构造导致侦查案卷成为二审法院进行事实复审的直接根据,那种单方面的阅卷则成为二审法院进行事实裁判的基础。只要侦查案卷具有这种预决的法律效力,那么,那种强调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改革就注定难以产生实质性的积极效果。在侦查案卷裁判主义的诉讼构造中,所谓的"事实复审"是不可能实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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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抗诉案件应开庭审理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抗诉案件根据作出已生效判决、裁定的原审法院的审级,分别按照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审理,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行政抗诉案件当然应开庭审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行政抗诉案件是否也应开庭审理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这是因为:(一)行政抗诉案件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通常有疑难问题,开庭审理利于案件的处理。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二审行政抗诉再审程序是因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二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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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法官为何唱起“独角戏”?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适用二审独任制,即由一名法官审理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上诉案。当天,另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亦适用独任制审理。这是全国法院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后,上海一中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简单民事二审案件。此前,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一般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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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针对案件审理程序的差异,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五项措施确保裁判文书的质量。第一,完善裁判文书签发制度。该院规定: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实行承办人初审、庭室负责人终审(签发)“二审”制;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实行审判长初审、合议庭再审、庭长终审(签发)“三审”制。第二,强化裁判文书督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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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上坚持二审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为基本取向,但多年来二审审理的实践选择却并未遵循立法预设的路径,甚至呈现一定程度的背离与冲突。随着司法绩效考核体系的建立和新《民事诉讼法》的出台,二审开庭得到强化,从表面上看实现了实践向理论的回归,但数据的背后却暗含着对开庭方式的异化和扭曲。面对复杂的司法现状,我们不能简单地做出价值判断,而应对实践与规则各自做出检视和反思,通过理念对接和程序改造消弭冲突的进路,实现多元司法价值的平衡与共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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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民事诉讼附带上诉制度刍议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对二审案件的审理,民事诉讼立法从"全面审理"改变为"在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内审理",体现了我们诉讼理念的转变,但是,仅此改革似乎是不完善的,它忽略了对被上诉人的公平保护,因此,我们应当考虑建立附带上诉制度,给被上诉人以程序方面的救济,使上诉案件更大程度上得到尽可能理想的裁判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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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这是对刑事二审程序的重大完善,以回应司法实践对既往二审审理程序的种种诟病。但这一改革能否从根本上解决现行二审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实证研究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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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的自行改判权取决于二审法院的审理方式。二审法院在自行改判时应该遵守审级原则、诉审分离原则、开庭审理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我国二审法院的自行改判权与二审法院的审理方式不符,二审法院自行改判遵守的原则有的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符,有的存在适用上的问题。我国应该对二审法院的自行改判权与二审法院自行改判应该遵守的原则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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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理的集中化研究——以庭审程序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庭审是集中审理的关键,集中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开庭审理中得以落实的,审理是否实现了集中化也主要是在开庭审理阶段体现出来。对于我国是否实现了审理的集中化,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但我国立法上并没有严格区分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虽然有些案件表现出来的是只经过一次庭审即告终结,但这实际上是建立在多次"非正式开庭"基础上的。而且由于"非正式开庭"喧宾夺主成为法官获取案件信息的主要渠道,开庭本身都不具有实质意义,就更谈不上有集中、连续地开庭审理的可能。有鉴于此,为了实现审理的集中化,就需要对现有的开庭审理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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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律制度和学理解释对于案件审理的全部程序并没有进行完整细致的划分,只是按照审级的不同划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现有法律只对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作出了规定,对于案件审理全部程序的审理期限以及除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外其它部分审理程序的审理期限没有规定,故而造成了绝大多数案件的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能够在规定审限内审结,但其它部分审理程序冗长无序,给当事人造成诉讼周期漫长繁冗、时间成本过高的局面,最终因正义大幅迟到而造成非正义大幅蔓延的现象。本文将以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之间的诉讼程序为主要研究对象,提出审后程序这一概念,对于该段程序的特点、现状、问题和解决之策进行研究,以探索解决诉讼程序漫长繁冗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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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是继第一审程序之后的又一独立的诉讼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究竟如何“参照”,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多种审理方式并存的局面,大体上可分为书面审理和直接审理两种方式。而直接审理,一般又分为直接开庭审理和调查讯问审理两种形式。我认为,直接开庭审理应是刑事第二审的基本审理方式。本文仅对这一审理方式谈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