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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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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易辉平 《法制与社会》2012,(12):285+287
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暴力犯罪仍然占相当大的比重,涉案人数众多,出现的问题也相当复杂.本文将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形态、量刑情节入手,对故意伤害犯罪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探讨故意伤害罪死刑司法控制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2.
时晓骞 《法制与社会》2013,(14):287-288
故意伤害罪作为一种常见多发、情况复杂的犯罪,尽管该罪在1979年刑法典和现行刑法典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但该罪在理论上和司法适用中仍存在诸多疑难问题。本文拟对故意伤害罪的价值追求,伤害的内涵以及犯罪对象等问题进行研究阐述,以期对故意伤害罪有更深入的认识。  相似文献   

3.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和量刑,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本文针对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和量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4.
农村社会的治安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因此正确处理农村社会的治安状况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华安县地处山区农民、山民居多,故本文以华安县故意伤害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该县故意伤害案件现状的分析,以期寻求一条降低农民故意伤害案件频发的有效对策。  相似文献   

5.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界限模糊,为正确加以区分,本文通过分析两者容易混淆的几种状态及形成原因,总结出客观行为分析法、动机诱发源分析法、认识因素分析法,并结合几种加害行为加以具体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6.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一般来说,二罪并不难区分,但当碰到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产生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文结合具体案例简要探讨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7.
浅析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一起案例出发,通过实例对间接故意有无未遂以及在概括故意支配之下,数个被害人受伤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做了法理上的探讨.文中以理论切合实际的方法,深入浅出地辨析了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罪,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8.
郑泽善 《法学论坛》2012,27(1):59-66
由于我国刑法只规定一个伤害故意,因此,当行为人出于轻伤的故意导致他人重伤结果,应当怎样处罚,不仅在刑法理论中没有一个统一的基准,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见仁见智。实施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形态。在故意伤害的情况下,即便有被害者的承诺,由于作为伤害的社会意义并没有变更,因此,不能阻却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但是,基于被害者承诺的违法性的阻却,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成立。阻却违法性的判断,应当根据被害者处分自己身体的安全这一法益,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而进行。针对同时伤害的情况,不应认定为共同伤害。  相似文献   

9.
为限制被害人承诺在故意伤害罪中的有效性,学界以善良风俗或者伤害程度为由进行的尝试,都因根本上缺乏立法支持而不具可行性。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生命法益予以严格保护,当重伤行为严重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时,被害人承诺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以实现法律对于生命权的周延保护。我国刑法采用了“单一制”的共同犯罪立法体例,现行《刑法》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的”的概括性规定包含实行、教唆、帮助以及同意杀人等多种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为本文以“严重危及生命的重伤行为”作为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承诺有效与否的界分标准提供了规范支撑,由此得出的解释结论也能与现行《刑法》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和无过当防卫权的规定保持规范语义上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10.
论胎儿生命利益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本欣 《河北法学》2008,26(4):121-124
自然人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各项基本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因缺乏主体资格,从被侵害法益的层面来看,无法成为刑事被害人。现行刑法对伤害胎儿的行为按故意伤害处理,这与行为的本质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均存在较大的出入。无论从胎儿被侵害的可能性、与母体的相对独立性、还是从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性等角度出发,对侵害胎儿的生命利益的行为都有必要设置独立的罪名。  相似文献   

11.
论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适用死刑的条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79年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 ,特别是关于致人重伤的处罚偏轻 ;1 983年 9月2日《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实际上提高到死刑 ,与故意杀人罪基本一致 ,失之过重。 1 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 ,对于故意伤害罪适用死刑的条件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 ,但由于立法本身规定的比较原则 ,并未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起到控制死刑适用的作用。对此 ,有待于立法 ,特别是通过司法解释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犯罪行为。人体健康乃是仅次于生命的重要权益。此类犯罪不仅严重威胁、…  相似文献   

12.
间接故意犯罪形态论   总被引:3,自引:1,他引:3  
杜澎 《法学家》2000,(2):31-38
间接故意犯罪形态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实际上这是一个纯理论性的问题,如何于实务中解决这个问题,现有刑法规定并未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当我们已知某种故意犯罪成立,那么这种犯罪主观上是否具备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态呢?答案应当是肯定的.但是,当涉及具体的犯罪时,许多学者却经常忽略了这一点,通常认为这种犯罪是故意犯罪,但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正如笔者在研究刑法第407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主观特征时所遇见的问题,大多数学者几乎都持这种观点.由此引发笔者对间接故意的兴趣与思考,究竟问题的症结何在?试申言之.  相似文献   

13.
黎其武 《河北法学》2011,29(6):78-83
对实施一般故意杀人行为的犯罪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普遍认为在量刑时应优先适用死刑。然而,这一优先适用死刑的观点违背了法定刑配置的基本原理,否定了我国刑法第232条的立法科学性;且在对我国刑法的解释上,困难重重,矛盾百出;同时,这一观点是刑罚同态复仇思想的体现,降低了死刑适用的标准,无助于死刑在我国的限制适用,不利于刑事文明的提高。该观点长期误导我国死刑的适用,理应受到否定评价。  相似文献   

14.
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存有两点缺陷:一是它的第三档次罪与罚在表述上不严谨,二是本法条中的规定给予司法机关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过大.进一步理解结果加重犯的刑法理论,有利于公正定罪量刑,有利于刑罚目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传统刑法立法秉承的基本理念是"以故意犯罪为原则,以过失犯罪为例外",但现代刑事立法中,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关系密切、互为依存,既有交叉关系,也有并存关系,还有竞合关系。本文以单位犯罪、渎职型犯罪以及结果加重犯等为例,分别阐述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特殊关系,以期在一个新的视野下科学地把握过失犯罪内部构造及其地位、作用,对进一步完善刑法立法、丰富刑法理论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故意杀人罪实证研究——以493例故意杀人罪案例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2,他引:1  
故意杀人罪是最为严重的暴力犯罪,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罪、多发罪.本文故意杀人罪总样本数为493,犯罪人493人,平均每案例造成1.1人死亡,平均宣告刑量为23.75年.在493例样本中,有120例样本属于"基本故意杀人罪",平均刑量为27.08年.在总样本中,杀死人偿命者仅占49%;杀死两人或以上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则高达85.2%.累犯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高达81.6%;犯罪后自首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仅为22.6%;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仅为10%.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存在着立法技术过于粗陋的体系性缺陷,因此亟待完善。通过重新配置故意杀人罪的现行刊罚以实现"尊重、保障和发展人权"之刑法目的;通过典型化现行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增加故意杀人罪典型的"加重情节"从而实现罪刑均衡;通过明确设定故意杀人罪的"加重或者减轻的犯罪构成"从而实现罪刑法定。  相似文献   

18.
樊辅东 《河北法学》2012,(3):186-190
根据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经二次催收不还”是构成恶意透支的一个必要条件,发卡银行必须实施“催收”行为。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催收的含义、催收方式、催收效力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问题,给认定恶意透支带来困难。结合工作实践,通过对立法本意的阐释,对“催收”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提出“催收”是发卡银行向持卡人主张信用卡债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催收”属于犯罪构成的实体要件,“催收”的效力不以对方是否收到催收信息为必要条件。之后对各种催收方式进行归纳分析,并对如何认定催收效力进行论证,最后对立法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19.
根据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经二次催收不还”是构成恶意透支的一个必要条件,发卡银行必须实施“催收”行为.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催收的含义、催收方式、催收效力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问题,给认定恶意透支带来困难.结合工作实践,通过对立法本意的阐释,对“催收”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提出“催收”是发卡银行向持卡人主张信用卡债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催收”属于犯罪构成的实体要件,“催收”的效力不以对方是否收到催收信息为必要条件.之后对各种催收方式进行归纳分析,并对如何认定催收效力进行论证,最后对立法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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