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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05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在某县城搭乘陈某驾驶的出租车要求去该县的白果镇,前行约200米,陈某打电话请示老板后告知胡某不愿去白果,胡某夺过陈某手机(价值2000元)假装打电话,并念道“我的刀呢?”然后胡某令驾驶员停车,随手拿走驾驶室的50元钱下车买烟,后对驾驶员说:“要么送我到白果,要么挨我两刀。”陈某害怕,乘机驾驶出租车离开现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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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荣与胡某结婚后生有儿子罗海,罗海3岁时,其父母罗某与胡某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罗海归胡某抚养,罗某一次性付给胡某小孩抚养费5800元。判决生效后,罗某即已将款项付清。不久罗海因病死亡,胡某花去费用1200元,故罗某所付的抚养费尚余4600元。为此罗某要求胡某退还这4600元民养费,胡某拒绝退还,双方因此成论。对罗某能否收回这4600元抚养费,争议较大,主要有二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4600元应由罗某与胡某共同继承,合理分配。其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就是所有人对其财产占有、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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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人林某,男,50岁,原系××县公安局治安股长。1996年9月15日被告人林某获悉××宾馆住有香港旅客,当晚12时许,被告人林某,在未请示领导,亦没接受任务的情况下,独自身穿警服,携带“七七”式手枪一支,新型手铐一付,骑着有“公安”标志的三轮摩托车来到XX宾馆,得知香港旅客住“6O4”房,即闯入该房,当看到房内有两名暗娼正在与港客陈某搭讪,被告人林某即喝令港客陈某站住。并持枪威胁港客陈某,问其是拿I000()无出来罚款,还是送劳动教养三年?并动手搜了港客陈某的口袋,共搜出港币2560元,手表一只,戒指一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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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判长认为,本案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搜出并占有被害人陈某港币Zodo元,手表一只,戒指一枚,同时,迫使陈某交出所谓的“罚款”IUXD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侵犯的财产客体是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而非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即被告人当场及后来取得的财物所有权人是陈某,还不能成为国家公共财产。因为这些财产尚未处于国家的控制之中,国家还不能对其行使控制管理权,也当然不能成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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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被告张某为刚满月的儿子没了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保险费由单位逐月从其工一资中扣除转交保险公司。9月,张荣与丈夫陈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归张某抚养。3个月后,儿子意外死亡,张某随即将5250无保险金从保险公司悉数提走。陈某得知后多次找张莱索要自己的一份,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围绕两个问题在法庭上展开了争论,这笔保险金到底是不是遗产?投保人是一人还是两人?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这笔保险金是父母为子女授的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他死后的人身保险金不应列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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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某、付某、冯某三人预谋在火车站附近进行诈骗。2012年3月10日。付某和冯某见胡某急于购买火车票,便谎称自己有亲戚可以帮忙。胡某信以为真,跟随付某两人找到陈某。陈某答应帮忙,以需要使用胡某银行卡支付2元办理上车手续为名。趁机骗得胡某银行卡密码。后陈某又以带领胡某办理上车手续为名,让胡某将行李箱连同银行卡一起交由付某两人保管,付某和冯某趁机携胡某行李箱逃窜。陈某之后也借机脱身。陈某三人利用密码将胡某银行卡内的2万元取出,连同行李箱内的贵重物品(价值1万余元)平分。对陈某等三人的行为定性.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同一诈骗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又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是一个有机整体.对被害人而言.其不但损失了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的贵重物品,又损失了银行卡内的2万元现金,将上述行为统一定性为诈骗罪更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应认定为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两个不同阶段的行为虽相互交织,却触犯了不同罪名,应以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速解]本文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理由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一、从主观故意上从主观方面来看.陈某等三人的诈骗标的既包括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又包括被害人银行卡内的现金。从客观方面来看。陈某等三人虚构能帮助被害人上车,但需使用银行卡办上车手续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既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又主动将其行李箱交付给付某和冯某暂时看管,从而使陈某等三人骗得了被害人的银行卡和财物。在这个阶段,如果被害人银行卡内没有现金或陈某等三人不再使用该银行卡,那么,陈某等三人所骗取的只有被害人行李箱内的财物,陈某等三人的行为只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上述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随后,陈某等三人又使用骗得的银行卡冒用被害人的名义在ATM机上取出了卡内的2万元现金。该行为又完全符合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客观上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述两个不同阶段的行为相互交织,又互相独立,触犯了两个不同罪名.因此.应当以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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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叙述
陈某于1997年2月10日病故,死后遗有与其妻子李某共有的房产一套。陈某去世后上述房产一直未分割。陈某和李某只有独子一人陈A.陈某的母亲早年已先于陈某病故,其父亲陈父于1999年7月26日病故,陈父的父母均已去世几十年。陈父除了儿子陈某外,还有两个子女,分别是陈D.陈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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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0年8至9月间,被告人董某、岑某、胡某经预谋后商定,利用董、岑两人在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珠公司)工作的便利条件,伪造东方明珠塔观光门票出售。随后由胡某找到任某(在逃),让任帮助寻找印刷厂家,并许诺给其好处费。任某遂带胡某至安徽省蚌埠市寻找印刷厂家。在安徽省蚌埠市中山浴池内,被告人田某得知要伪造东方明珠塔观光券后,称可以帮助联系印刷厂家。田某通过张某的介绍找到被告人陈某,陈某明知要伪造东方明珠塔观光券,仍去找了安徽省合肥市永信彩印厂印刷工即被告人童某,又通过童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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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某。陈某说他有一栋房屋出售,而我正好想买房子,尤其是看过之后非常满意。我按合同约定将45万元的购房款付清给陈某后,却得知该房屋系陈某与他人共有,且他人不愿意出卖,而陈某早已携款逃跑。事后,我经打听,类似二手房买卖引起的问题还很多。请问,购房者应当怎样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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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7年2月,徐某、陈某、曹某经事前预谋,欲以诈赌的方式骗取胡某的钱财并明确了彼此分工。由曹某负责叫来吕某(另案处理)准备监控设备、特制扑克、振动器等诈赌工具,由徐某负责出面诱骗胡某前来参赌,由陈某、曹某具体实施诈赌。几天后,徐某诱骗胡某一起来到一酒店房间内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