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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涌现出如代理代办结婚登记、以虚假身份信息结婚登记、一方欺诈结婚登记等因婚姻登记瑕疵而产生的纠纷,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同法院、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对类案的裁判不一。问题的症结在于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明显不足,在实务和审判中遭遇尴尬。涉及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要进行利益考量,根据具体个案的情形,审慎审判,不能轻易裁判撤销结婚证。同时,对结婚登记瑕疵在立法上和司法解释上进行完善,把受欺诈结婚纳入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将结婚登记瑕疵由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双轨制"解决统一纳入到民事诉讼的"单轨制"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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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10):6-10
41.尚在执行程序中的判决是否可以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裁定终结执行
当事人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为依据.申请终结执行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专利侵权的判决.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终结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此无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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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一类情况,即一方当事人并未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是由另一方当事人从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结婚登记,或婚姻登记机关明知只有一方当事人亲自在场,另一方不在而违法进行结婚登记。对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存在差异,有的以离婚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有的以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有的则申请法院认定婚姻无效或申请撤消婚姻等等。由于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情况究竟应如何处理,尚缺乏明确的具体规定,故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如何认定一方当事人并未亲办理婚姻登记登记的效力,以及如何处理这类案件,成为了当前审理离婚及有关身份关系纠纷案件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拟就此谈些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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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4):39-41
案外人在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其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不涉及案外人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案外人提起再审申请的规定,应予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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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10):20-24
【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又否认其据以提起诉讼请求的基本事实,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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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是按照三条途径设计的,一是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二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三是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本文按照这三条途径对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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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是否可以撤回再审申请 提起再审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二是法院发现有错提起再审;三是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是反映其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一方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的权利符合民诉法第 179条规定的,被法院受理后依法进入再审程序,原判决暂时中止执行,处于不定状态;如其申请不符合条件,就予以驳回。这里再审申请人可以是原审原告,也可以是原审被告。但法律没有规定再审申请人是否可以撤回再审申请,有些地方高院内部规定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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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构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法》第 79条、第 83条 ),这就是所谓的单轨体制。该体制的主要优点是,既能发挥劳动部门熟悉的劳动法规的优势,又能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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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可以依据《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公证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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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的检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至192条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中规定了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上的主体范围、法定原因和申请期限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再审程序方面给予了当事人较为宽泛的条件,造成再审案件的数量激增,形成讼累,给法院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压力。主要表现如下。1.再审的提起次数没有限制。我国民诉法对当事人提起再审次数没有限制性规定,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无限保护,因而形成了再审程序的泛滥,造成"终审不终",严重破坏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对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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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股权确认及/或变更争议案件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案件,可以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得以解决.对此,人民法院不应裁定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予以解决.行政机关不予审批的不作为行为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提起行政许可诉讼的两个基本要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许可行为不服不构成行政诉讼的标的,但构成行政复议的内容.当事人通过虚假或欺骗行为获得的行政许可,如本案的股权变更等,依法可通过向行政部门申请撤销得到补救.当事人只有在行政机关不作为不予撤销以欺骗行为获得的行政许可/审批时才应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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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而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遂以通知书的形式驳回申请。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抗诉。而有些法院的同志认为,此案已经过二审再审程序,二审法院是用通知书的形式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检察院对法院的通知行使抗诉权于法无据,于是将抗诉书及抗诉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抗诉针对的仍然是一审的民事判决而非上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因为:一、上级人民法院以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仅是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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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的反思和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也曾作了类似的规定。理论界有人将上述规定归纳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原则,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先行处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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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审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诉和再审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并决定提起再审或者予以驳回的程序。尽管三大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权,但因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缺失,一方面当事人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