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军舰实施的海难救助依其是否属于军舰职责可以分为两大类.通过梳理军靓实施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明确军舰实施职责范围外的海难救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享有报酬请求权.军舰可以请求报酬的情形主要有路过、应召和非用于军事目的时.  相似文献   

2.
当前,《海商法》虽对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未明确加以规定,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采默示态度.本文以“南宝石”轮救助案为例,对我国现行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立法缺陷,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上不兼容、标的适用范围过窄等进行了分析,并对完善《海商法》有关条款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3.
海难救助是鼓励人们去救助危险中船舶的一项重要制度,遇难船舶所有人需要对成功实施救助的船东、船长和船员给予一定的报酬。根据实施救助行为当事人的数量,救助行为可以分为船东、船长和船员之间的分配和共同救助人之间的分配。我国海商法对海难救助报酬分配问题的规定还存在着一系列的缺陷,这对我国海难救助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完善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袁曾 《政治与法律》2020,(1):151-161
在海上救助遇险人员历来是船长的义务,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船长等责任主体漠视海上人命的极端案例。海上人命救助人的义务过重,加之缺少有效激励与保障机制,使得人命救助人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人命救助人面临着义务与权利不对等、救助人命的系统性规制缺位、缺少优先救助人命的强制性规定等多种不利因素。现行海难救助国际公约和英国海商法已经将海难救助客体作了扩大,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对救助人的责任做出了限制,适用准合同理论确认了救助人报酬的取得依据,有效地保护了救助人的救助积极性。借鉴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海难救助的实际,有关国际法律和我国《海商法》应明确生命权属于海难救助的客体,承认独立的人命救助报酬并建立报酬支付制度体系,结合优先救助人命的强制性规定,以法律的系统性调整促进海难人命救助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海上救助人命是海洋文明形成的特殊规则体系,但传统的海上救助理论已经无法满足救助实际的需要.在以航空器为代表的新型海上财产需要救助时,极有可能出现救助人为获取财产救助报酬而放弃救助人命的道德困境.人命不属于海上救助客体、人命救助报酬不享有独立的报酬请求权、缺乏救助人命的强制性规定均为造成现实困境的原因.为保证人命救助效果,美国根据“准合同”理论确立了人命救助费用补偿的权利、英国承认独立的人命救助报酬权,传统“无效果、无报酬”的机制也在环境救助的特别补偿机制下得到了突破.借鉴关于人命救助的有益法治经验,应当承认人命救助属于海难救助的客体,人命救助享有独立的报酬请求权与船舶优先权,并通过创设乘员强制保险、先行赔付、责任人限制等报酬赔付支持体系与人命救助的强制性规定,确保人命救助得到优先救助.  相似文献   

6.
刘正江 《中国律师》2000,(10):64-65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它是针对海上的特殊风险产生的,但传统的海难救助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来包括当前经常出现的国船东弃船所形成的海上特殊风险。被弃船船东的债权人及海事法院对这类海上特殊风险所进行的特殊的司法救助的实践,暴露了现行海上救助制度的缺陷,也为海上救助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课题,现就弃船产生的特殊风险来探讨对海上救助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我国现行的海难救助的构成买件我国海商法第九章对海难救助进行了规定,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构成海难救助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被救助的标的必须为海商…  相似文献   

7.
海难救助“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生态化嬗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根源于对海上财产的救助,是海难救助的传统原则,但其却在环境成为海难救助标的的生态文明下遭遇到适用困境。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生态化的目标是确认海洋环境为海难救助的独立标的,给予独立的环境救助报酬,以环境救助的效果大小来决定环境救助报酬的金额,并建立起环境救助费用的保障机制。这一变化反映出海难救助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已从传统的单纯财产救助向生态文明下环境救助与财产救助共存的方向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8.
对于如何认识海难救助的性质,目前存在不同的学术观点,海难救助可根据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种类。强制救助的形式属于行政救助,具有强制性和公法的性质;契约救助和雇佣合同救助则具有合同的性质;纯救助则具有无因管理的性质。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不同类型海难救助种类来解决海难救助法律冲突,根据它们不同的性质确定所适用的准据法。目前,我国《海商法》和相关法律规范对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原则和规则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亟待填补这一法律空白。  相似文献   

9.
海难救助(Salvage、Salvage at Sea or Maritime Salvage),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的特有的法律制度,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过不少与海难救助有关的惯例和立法,其中影响最大的有1910年制定的《关于统一海难救助和援助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以下分别简称:“10年救助公约”和“89年救助公约”)。通过这两公约,关于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救助各方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从法律意义上说,海难救助作业与污染预防措施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分别属于海难救助与油污损害赔偿两种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涉及同一清污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上述两种不同性质法律行为的认定,继而牵及预防措施费用与救助作业费用两类不同性质费用的划分,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从分析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主旨、起因与依据入手,剖析了海难救助作业与污染预防措施之间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重点阐释了在同一清污作业过程中认定与划分救助作业费用与预防措施费用的原则.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