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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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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德日刑法理论中,违法性是犯罪论体系的第二个成立要件。因此,对于违法性相关原理的探讨不能脱离刑法和犯罪论体系这一特定语境。德日刑法理论倡导法秩序一体化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在德日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之内,客观的违法说、法益侵害说和结果无价值的观点值得提倡。在罪刑法定原则确立的刑法语境下,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是一体的,具有内在的同一性。我国刑法语境中的“违法性”与德日国家不同,从比较的角度对中外语境中违法性的地位进行探讨,有利于正确评价不同犯罪论体系中违法性的功能。  相似文献   

2.
刑法规范的结构、属性及其在解释论上的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一般法理学出发,对刑法规范结构、属性的揭示,对于合理定位犯罪论的基本范畴、解决刑事违法性判断与一般违法性判断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从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制出发,刑法规范结构具有开放的、不完整的特征;而从刑法条文出发,则刑法规范结构则呈现出封闭、完整的形象。从不同视角看待刑法规范,在理解构成要件、违法性判断等基础问题方面会有着相应的、不同的结论。刑法规范属于保护性法律规范,如此即应认为刑事违法性判断存在实质从属性的特征。  相似文献   

3.
传统刑法理论并不要求在犯罪故意中有违法性认识,但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尤其是责任理论的深化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成立要件的学说已为众多国家刑法学界所接受。我国刑法也应以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成立要件,在违法性认识程度上以采取违反整体法规范说为宜,在违法性认识判断时又应遵循“一般推定,例外查证”原则。  相似文献   

4.
不管从何种意义理解违法性认识的内容,违法性认识都不可能是犯罪故意成立的要素.违法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超法规的、独立的主观要件,是规范责任论的核心.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既包含了主观的认知因素,又包含了客观的规范评价因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判断应该从行为人自身与客观附随的状况两个层面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5.
违法性是否为犯罪论体系的一个要件或阶层,是判断四要件与三阶层这两种不同犯罪论体系的最大差别所在。违法性作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一个阶层,为认定犯罪提供实质标准;而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社会危害性才是认定犯罪的实质标准,但社会危害性又不是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一,因此,缺乏违法性阶层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结构缺陷之一。从社会危害性到违法性的话语转变,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基础对违法性论进行研究,将促进刑法学理论的发展。在违法性本质问题上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争,有助于我国违法性论的重塑。  相似文献   

6.
刘孝敏 《法学论坛》2006,21(1):84-90
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争论主要在实质的犯罪概念和实质违法性领域。在实质犯罪概念领域内的争论主要是为了解释现行刑法和指导刑事立法;在实质违法性领域内争论的功能是为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正当化提供解释依据。按照中国刑法理论体系,讨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只能在实质的犯罪概念领域中进行。  相似文献   

7.
刑事违法性之本土语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违法性与违法性是中外犯罪论体系不同语境下的特定概念。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事违法性是犯罪概念的一个特征,是犯罪构成的上位概念,相当于欧陆刑法理论中的形式的犯罪概念。违法性只是欧陆刑法犯罪成立条件之一。弄清这种区别对于完善我国刑法犯罪论体系的路径选择具有现实意义。应将正当行为纳入我国犯罪构成并使其作为消极要件。  相似文献   

8.
环境污染罪的违法性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国外刑法发展的趋势看,附属刑法在对环境犯罪的确立和司法认定中具有重要价值。大陆法系犯罪论的违法性判断是将附属刑法从形式上和实质上融入法律秩序整体中进行考察的重要理论依据。在我国,由于缺乏大陆法系违法性范畴的价值判断,附属刑法的价值还没有真正确立。  相似文献   

9.
犯罪与刑事违法性关系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可以从形式的犯罪、实质的犯罪、司法评价的犯罪三个侧面来加以阐释。形式的犯罪就是罪刑规范;实质的犯罪是全部具体罪刑规范的共同法律本质。两者都是立法者的意志体现。它们本身都没有刑事违法性,只是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只有司法评价的犯罪,才存在刑事违法性判断。我国本无刑事违法性的理论,应当创建。只有创建了科学的可操作性的刑事违法性理论,才能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又贯彻"无危害即无犯罪"原则。刑事违法性是司法者评价生活行为事实在客观上是否违反法秩序的步骤和标准。它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我国应当对《刑法》第13条赋予新的理论内涵以完成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创建。  相似文献   

10.
当前社会发展转型导致金融犯罪屡见不鲜,亟需优化刑法规制模式。对于金融犯罪的侵害法益,既不能泛化地扩张解释金融犯罪的社会化危害性或法益内涵导致金融管理秩序被破坏,又不能过度地限缩解释导致金融犯罪行为与金融管理秩序脱离,而是应该客观地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基于防范法律所不允许的不当金融风险的法益实质进行刑法解释模式。在区分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时应该强调对金融创新的合理监管,并运用“穿透式”监管方式来准确把握各类新金融现象,实质判断金融创新活动是否构成犯罪。在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认定过程中,需要结合法定犯语境来贯彻法秩序统一的基本解释方法,尽可能保持刑法中规范构成要件与金融法律中的规定一致。在判断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时,如果金融法律规定明确,则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作为免责事由,而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能以违法性认识错误难以避免来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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