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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对腐败犯罪零容忍,相继查处了一大批贪污贿赂腐败分子,净化了政治、社会风气。然而在严厉打击贪污、受贿腐败犯罪同时,对行贿犯罪的查处打击力度却远远不够,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是刑法对行贿犯罪减轻、免于处罚规定的条件过于宽松。新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犯罪免除处罚的条件规定进行了修改,严格限定行贿犯罪免除处罚的条件,从法律制度层面堵住了行贿犯罪逃脱处罚的缺口。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应顺应立法修改意图,把打击行贿犯罪放到与打击受贿犯罪同样的高度,加大对行贿犯罪查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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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打出一系列反腐“组合拳”,反腐力度前所未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该草案重点之一就是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笔者认为本次修正案(草案)对受贿罪及行贿罪量刑的修改有其合理之处,也有其不妥当之处.本文分在分析《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刑法第383条、第390条的修改的合理依据的同时也分析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刑法第383条、第390条的修改的不足之处,并有不足之处提出相关建议.通过以上分析,以期此次对受贿罪及行贿罪量刑的修改可以真正实现刑罚的威慑作用,有效打击和遏制贿赂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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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归根结底决定于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随着所有制的变革会出现上层建筑的变化.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刑法在评价一些犯罪行为及刑罚适用上出现了不足.自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我国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针对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2014年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此次《修正草案》亮点频出,特别指出的是草案旨在加大对腐败犯罪惩处力度,拟删除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数额标准,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密惩治腐败犯罪的法网.笔者将根据《修正草案》的修改论述我国贪污罪量刑数额标准存在的问题和拟删除贪污罪数额标准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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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都有着“重受贿,轻行贿”的传统,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打击贿赂犯罪存在一定程度的一手硬、一手软现象,有相当一部分行贿犯罪分子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和惩处,导致行贿行为屡禁不止。要有效地遏制贿赂犯罪必须在查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彻底根治贿赂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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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贿罪的若干问题探讨戴长林,宁诗敏当前,行贿、受贿犯罪非常猖撅,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由于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对行贿罪作出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较之贪污、受贿等犯罪,缺乏可操作性,难于执行,因而不利于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加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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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贿赂犯罪案件中,行贿犯罪是衍生腐败的“犯罪链”,是腐败温床上一个最容易扩散的“毒瘤”。但是,源于立法、执法以及人们认识等因素,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处于弱势状态,严重影响了贪腐犯罪的有效惩治。因此,在研究如何有效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对有效遏制受贿犯罪势头及控制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客观分析当前对行贿犯罪查处不力的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大打击行贿犯罪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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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也存在诸多不足。我们应当在考虑各方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协调设置危险犯和实害犯、调整刑罚幅度等措施对《草案》进行完善,从而架构规制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法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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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行贿犯罪查处难的现实困境,大量行贿人没有受到法定的刑事追究。一方面是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难以把握,无法查处向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行贿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贿赂犯罪的隐蔽性和侦查手段的落后性,侦查部门不得不过分依赖行贿人的言词证据以打击受贿犯罪,存在着司法利益上的交易。破解这种困境,一是要取消“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将向利用影响力受贿人行贿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增加犯罪成本;二是要构建特殊的贿赂犯罪证据规则,提高侦查水平,减少对行贿人言辞证据的依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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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与受贿,传统的观点一直认为两者是一种对向关系,即只要存在受贿,必然有行贿行为发生;反过来,只要存在行贿,就必然有受贿行为发生,刑法理论上把这种对合性关系定义为“对向犯”,属于必要共同犯罪的一种,行贿人与受贿人各自实施自己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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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经公布,就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文从草案关于减少死刑罪名、新增若干罪名、老年人犯罪以及黑社会犯罪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与思考,以期对我国刑法改革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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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对贿赂犯罪的源头治理。行贿罪虽与受贿罪是对合犯,但在司法实践中查办的数量远远小于受贿罪,二者认定相关刑事责任时存在不同的构成要件,即是否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差异,是导致上述情况的原因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明确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行贿惩处偏弱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准确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一定困惑,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刑法设置该要件之理由亦有其他解决路径,故可探索取消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同时,可从完善维权途径、准确适用法律、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等方面消除该要件取消带来的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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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笔记”及“行贿清单”的大量存在,暴露了行贿受贿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性。贿赂犯罪与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都是反腐败的重点,行贿与受贿是相伴而生的一对,在惩治受贿犯罪的同时,也应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要双管齐下,严加惩治,更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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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行受贿犯罪虽然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但查处此类犯罪却有一定的难度,因为该类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在证据的取得与判断上存在诸多难点。证据数量少。社会的总体道德评价对行受贿行为持否定态度,因而行受贿犯罪自然不敢堂而皇之地进行。行受贿犯罪往往仅行贿的人和受贿的人知道,连各自的至亲密友也无从知晓。这样就造成了案件中直接证据少,而且行贿的钱物也通常从隐蔽渠道获得,少有书证印证。特别是近几年来,私有经济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大量现金流通,加上会计监管制度松懈,对于行贿现金的支取一般没有财务账册印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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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一对相辅相成的犯罪,有受贿,就必有行贿,反之亦然.没有受贿,行贿就无处可行,没有行贿,受贿就无源而竭.由于行贿乃受贿之源,因此,各国以及台湾、香港地区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受贿犯罪,进行廉政建设,都在通过法律规定受贿罪的同时,也对行贿罪的认定及其惩治作了规定,了解这些规定对我们从事行贿罪的研究大有益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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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查处行贿案件力度。在打击行贿犯罪越来越受到重视的情况下,加强对行贿案件侦查策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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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实践中应正确认识和理解的几个问题(一)应矫正惩治行贿中的偏见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转轨的近年来,行贿现象越来越多,以罪处罚的却很少,仅以内乡县法院为例,自刑法颁布以后的报表统计来看,还未处罚过一人;又据我县反贪力度最大的1995年本院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23案23人,其中受贿15案15人,占经济犯罪的65%,而由行贿而造成的受贿的行贿者没有一人受到法律的追究,仍然逍遥法外、心安理得、我行我素.据有关资料证实,此种现象不仅内乡如此,在全国亦普遍存在,因而出现了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不正常状况.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执法机关中普遍存在着对行贿现象认识的偏见.认为,当前贿赂成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