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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赔偿中的错误逮捕——兼谈国家免责条款实用的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刑事赔偿中的错误逮捕———兼谈国家免责条款实用的审查□汤流审判业务在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中,赔偿决定机关如何认定赔偿义务机关的致害行为是否国家赔偿法意义上的错误逮捕?怎样审查对赔偿义务机关是否适用国家免责条款?这是当前审理此类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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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法同时还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在工作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在国家刑事赔偿案件中占很大比例。因此,在审查因不起诉决定提请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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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错捕与国家赔偿中的错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事诉讼中错捕的认定应以刑诉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为标准,即以逮捕时的事实和证据来认定;国家赔偿中的错捕则应以诉讼结果来认定,凡逮捕后最终按无罪处理的,除符合国家免责条件的以外都应当赔偿。刑事诉讼中的错捕与国家赔偿中的错捕应当严格加以区分。为了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检察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刑事错案观和刑事赔偿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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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违法行为的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采取了拘留、逮捕措施,后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并及时释放的,国家是否承担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赔偿责任,在刑事赔偿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无罪赔偿说”,认为应当赔偿,只要最终结论是无罪就应当赔偿。主要理由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或者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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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国家刑事司法活动侵权造成损害时,基于某些特定事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已是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我国国家赔偿法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刑事赔偿免责范围的大小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大小,因此,准确把握刑事赔偿免责范围对于依法办理刑事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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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 ,由于对《赔偿法》第 1 5条规定的“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理解不同 ,或对刑事赔偿的无罪原则缺乏了解 ,因而形成了刑事羁押赔偿上的诸多分歧。根据刑事羁押赔偿的立法原意 ,并以无罪原则为准则 ,论述了刑事赔偿中的一系列争议问题 ,为快速、准确地确认刑事赔偿提供了思辩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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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近几年检察改革的重头戏。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人民监督员有两大职责:一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行监督。二是对"五种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即有权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等"五种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如何办理"五种情形"监督案件,笔者谈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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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责任原则应成为我国刑事赔偿基本的、主要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应当与无罪赔偿原则"合拍",全方位进行规定;<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家免责范围过于宽泛,应进一步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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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正的司法解释——刑事疑案赔偿问题之检察解释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赔偿中的“刑事疑案”是指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撤案、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案件。对刑事疑案是否应当予以国家赔偿,理论界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而折衷说认为,对于刑事疑案,应视具体情况来决定赔与不赔。这种观点不仅得到一些学者的肯定,而且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11月6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高检《规定》)第8条规定:“证据不足的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分别下列情形对检察机关做出的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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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非法侵害,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其中,逮捕的强制程度、严厉程度最强,其直接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与刑罚中的有期徒刑相比,从一定程度上讲也就是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不同而已。但逮捕作为强制措施,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终被法院认定是犯罪之前而适用的,其本身即包含很大的风险,许多刑事赔偿案件就是逮捕措施适用错误而造成的。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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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赔偿制度之改革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参照联合国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 ,应对我国刑事赔偿制度进行如下改革 :错案赔偿不能以一审或二审是否判无罪为标准 ,而应当是在终审判决有罪以后发现新证据并经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况下对已经服刑的当事人赔偿 ;如果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合法执行公务 ,即使被告人最终被判无罪 ,也不应当赔偿被告人在诉讼期间因为被逮捕、拘留或其他执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失 ;如果系非法拘禁 ,即使被告人被判有罪 ,也应当赔偿 ;应当将搜查、扣押财产列入刑事强制措施之中 ,以区别合法的搜查、扣押和非法侵犯财产权 ,并落实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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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1年9月1日,Z市z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刑事赔偿的案件,赔偿请求人李某某以其被Z市某公安分局错误拘留,被z区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羁押450天为由,向该院提出赔偿请求:(1)依法追究原案被害人及其父母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2)依法追究原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3)在原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4)赔偿被错误羁押450天的人身自由损失费64048.50元;(5)赔偿本人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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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公正执法。然而,立法上的明确并不能避免实践中法律实施的不确定性。本文通过对赵某某刑事赔偿案的评析,一个因鉴定结论有误而被羁押,起诉后又被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当事人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案例进行了探究,并从鉴定意见证据制度、刑事赔偿归责原则及刑事赔偿免责情形等三个方面的相关制度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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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确认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赔偿申请进行是否应予赔偿的审查确定。刑事赔偿的确认是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刑事赔偿请求只有经过依法确认存在违法侵权事实才能进入赔偿程序。存疑案件是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而作撤案、存疑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案件。由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后,《刑事诉讼法》又作了较大的修订.所以对存疑案件是否应当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