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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中美刑法因果关系的内容与结构存在明显差异.美国刑法因果关系建立在判例法基础之上,层次清晰,规则、体系完整.而中国刑法因果关系建立在哲学因果关系理论之上,内容简单,且与被告人主观预见无关.尽管目前刑法理论界不乏走出"必然性"与"偶然性"争论困境的呼声,但教学和司法层面仍然遵循原有理论.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因果关系理论进行重新思考,构建新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  相似文献   

2.
一、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存在的理论基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既有必然因果关系也有偶然因果关系。这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两种形式。只不过必然因果关系是基本的形式,而偶然因果关系是补充的形式。在实践中,必然因果关系是大量的,主要的;偶然因果关系是少量的、次要的。如果将因果关系之间的偶然联系一概排除在因果关系之外,否认刑法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是不科学的。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因果性与必然性、偶然性的学说,原因和结果、必然性与偶然性是密切联系、相互渗透的,仅视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是因果性与必然性的混淆。另外,必…  相似文献   

3.
刑法因果关系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一直宥于必然性和偶然性的争论中,造成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影响到对案件的正确处理。而从司法认定的角度,通过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主要学说的介绍和辨析,借鉴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原因说,用二元区分的新视角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进行考察,有利于正确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4.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在刑法中,将某一结果归咎于某人的时候,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因果关系在定罪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过分夸大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此外,要正确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进行考察,而不应纠缠在必然性与偶然性这样一些哲学问题上。  相似文献   

5.
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应当以辩证唯物论的因果观为指导,承认因果联系的普遍性、客观性,承认因果联系是辩证的,原因和结果是对立统一关系,因果联系具有复杂多样的形式,等等。但是,我们认为,毛泽东同志关于事物发展的内外因理论,是辩证唯物论因果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丰富和发展。由于它深入地阐明了外因与内因,根据与条件的关系,阐明了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的机理,以及它们对结果的发生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和非决定性作用,这对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十分适用。因为这些问题都是处理刑法因果关系经常要涉及的问题。因此,应当以它为基础,并结合当代因果理论的新发展,来研究和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6.
<正>因果关系历来是我国刑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难题。由于受前苏联刑法理论和研究模式的影响,我国传统学说在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上,立足点似乎不是为了解决刑事司法当中出现的问题,而是为了证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性。因此,在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上,其出发点是从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角度来进行演  相似文献   

7.
刑法因果关系:从哲学回归刑法学——一个学说史的考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若要从徘徊中走出来,必须要打破哲学因果关系的禁锢,这就是一个刑法因果关系从哲学教条中摆脱的问题。实际上,刑法因果关系也根本不是哲学因果关系的具体运用,刑法因果关系的定型性、规范性,都是作为一门规范学科的刑法学所独有的。更为极端地说,刑法因果关系这个概念本身就是应当否定的:不是因果关系,而是条件关系。所谓刑法的回归,主要是指从刑法本身而不是从哲学等学科来寻求理论依据的一种研究趋向。  相似文献   

8.
对刑法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的判断,及其刑事责任的确定等问题,在目前的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本文认为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刑法因果关系,可参照"三个条件说"的观点,综合考虑各案的具体情形,而因果关系仅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其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区分,不是界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本文将从一个具体案例入手,对上述问题发表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9.
也谈正确认识和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先从行为的客观性质着手确定行为与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然后再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确定其行为是否属危害行为,进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的轻重;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危害行为(即原因)的产生带有偶然性,刑法上因果关系本身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辩证统一;应当正确区分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条件;不能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等同起来。  相似文献   

10.
刑法科学中因果关系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怎样才算"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因果性、必然性、偶然性的原理运用到刑法科学中来"?所谓"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因果性、必然性、偶然性的原理运用到刑法科学中来",可能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是"不考虑刑法科学中因果关系问题的特点,而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典著作中关于这方面的一切论点原封不动地照搬到刑法科学中来";另一种是"结合刑法科学中因果关系问题的特点,适当地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典著作中关于这方面的一般原理或基本论点,运用到刑法科学中  相似文献   

11.
浅论辅助生殖犯罪及其法律防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伴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诞生 ,许多社会问题得到了解决。然而 ,因该技术而引发的犯罪却也接踵而至 ,从而促使我们去寻求相应的策略。为了防范这类犯罪 ,作者认为 ,应在我国刑法中设立辅助生殖罪 ,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分析了这一建议的必要性 ,并对该罪在我国刑法中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2.
姜瀛 《行政与法》2014,(3):100-105
刑法介入产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性源于产品质量法的局限性.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中的实际问题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以罚代刑”,其根源在于我国立法对产品质量监管中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之间界限标准的不合理,单一的数额标准为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提供了制度空间.本文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当去除“以数额入罪”的模式,选择“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定罪模式,将制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变为轻罪,并配置单一的罚金刑.  相似文献   

13.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20,(1):134-153
刑法总则规定了哪些参与人,刑法对共犯人如何分类(参与类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国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四种情形,但不能据此认为这四种情形就是对共犯人的分类。刑法理论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根据,确定刑法总则应当规定哪些参与类型。由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正犯,所以,只有当刑法总则规定了教唆犯、帮助犯时,才能扩张地处罚教唆犯与帮助犯,否则便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由于共同正犯不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为前提,所以,如果对共同正犯按照正犯处罚,就必须有刑法总则的明文规定。主张刑法第26条规定的主犯与正犯是交叉关系、递进关系或者等同关系以及双层次区分说的观点,都存在缺陷。刑法第26条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该规定贯彻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教唆他人犯罪的,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属于(共谋)共同正犯,按正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是狭义共犯中的教唆犯,应当按从犯量刑。基于实质标准,对起次要作用的实行者,也只能按从犯处罚。  相似文献   

14.
吴占英 《河北法学》2004,22(3):32-35
就我国刑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补充权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刑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以变通补充权 ,有利于完善我国刑法的人权保护观 ,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以及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  相似文献   

15.
论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后果的立法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诉法的再修改,明确规定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法律后果,约束了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有效规范提出鉴定意见的举证责任,从而切实提高程序法的法律及司法权威。明确程序性违法导致诉讼行为或证据无效的法律后果,对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现实意义和诉讼价值。应注重明确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从而保证刑诉法依赖自身能量得到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6.
在东联电线厂案再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重申了刘广明案“保护规范说”的原理,但并未就产品质量法规范如何成为确定原告资格的规范充分说理。裁判认为被诉处罚已确认了产品质量处罚的要件事实,起诉人由此将可能受到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这一行政法上的不利影响。这强调了被诉处罚和产品质量行政处罚间事实上可能的因果关系,是“实际影响说”的体现。法院还指出了被诉机关线索移交的义务,并肯定了被诉处罚对于后一行政处罚的确认效力,客观上可补充因果关系的论证,但确认效力的实定法基础,以及给予预防性救济的必要性仍待证明。东联电线厂案再审判决在论证中混用了两种理论,反映了多次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原理的“保护规范说”的理论深度尚不足以应对疑难案件,也说明了“实际影响说”的影响力不可忽视。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就我国原告资格具体疑难案件进行讨论,重视两种理论在应用中各自的发展,承认两者存在相互作用的可能,并回应来自对方角度的解释。  相似文献   

17.
李中原 《法律科学》2013,(6):91-105
因果关系与过错的竞合是现代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向主观领域扩张的结果,二者竞合的实质主要在于“可预见性”在因果关系和过错中的理论安排,当代欧美侵权法在此呈现出两种模式。“相当性”与“可预见性”之间在因果关系层面的相互替代性是德国模式的合理基础所在,但是,德国模式却极易导致适用上的混淆或误解。在二者竞合问题的解决路径中,以过错的“可预见性”替代因果关系的“相当性”是最合理的方案。根据“相当性”或“客观可预见性”回归过错的基本思路,必须建构和强化过错的二元结构和“法律上的可预见性”理论。  相似文献   

18.
双层区分制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钱叶六 《法学研究》2012,(1):126-143
世界各国刑法关于共犯体系的立法存在着"单一制"与"区分制"两大类型。中国刑法中的共犯体系在解释论上可归结为区分制,如何区分正犯与共犯亦是中国共犯理论必须回答的问题。在德、日刑法中,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具有同时解决参与人的定罪和量刑的双重功能。在此种单层区分制下,重视参与人在不法事实实现过程中的实质支配力或作用大小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重要作用说有其论理上的妥当性。中国刑法对参与人同时采用了分工和作用两种并存不悖、功能各异的分类标准。分工分类标准下的正犯与共犯旨在解决参与人的定性及其间的关系问题,而不直接决定和评价参与人的刑罚轻重,承载量刑功能的是作用分类标准下的主犯和从犯。在这种双层区分制立法模式下,正犯与共犯的界分宜采以构成要件为轴心的实行行为说。  相似文献   

19.
刑法禁止令已在我国《刑法》第38条和第72条中得以规定,但禁止令的性质并未在立法层面上进行准确界定,司法实践和学界对禁止令性质的认定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从规范和本体的维度考察,刑法禁止令有别于刑罚、保安处分、行政制裁措施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根据刑法禁止令制度创设的目的和刑法解释的内在逻辑,对刑法禁止令性质的界定应回归到犯罪预防本位,并在预防本位下将其界定为一种限制性的犯罪矫治和预防措施.在预防本位下,人权保障机能、必要性审查、假释中的适用是刑法禁止令的应有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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