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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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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杰 《法制与社会》2014,(3):297-298
1936年富勒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中吸取耶林的思想,正式提出信赖利益,关于"信赖利益"的定义,中外颇有争议,但能肯定的是信赖利益在其所维持的一种体现人文关怀的诚信社会秩序和其所追求的动态安全、交易安全的法律价值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信赖利益损害赔偿问题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存在较大的争议,也是实践中的棘手问题。本文对信赖利益及其损害赔偿范围作了界定,并对信赖利益是否应以履行利益、期待利益为限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
违约赔偿应以期待利益为基本标准,在期待利益无法证明或难以确定时,可采取信赖利益标准.美国法上的信赖利益与德国法上就“徒然支付的费用”的赔偿,其基础都在于债权人的信赖.信赖利益的赔偿也并没有改变违约赔偿的既有规则.富勒最大的贡献即在于将违约损害赔偿的全部基础与合同拘束力的来源统一为信赖.即使没有期待利益,信赖损失也可以基于信赖本身得到救济.我国《合同法》将来宜借鉴美国法,规定五种合同利益:返还利益、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归入利益与固有利益.只要不造成重复赔偿,当事人就可以同时请求两种或多种利益的赔偿,这不仅契合契约自由和信赖保护,也裨益法律的统一适用.  相似文献   

3.
信赖利益是指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合理信赖所具有的一种既有利益。这种利益可以体现为财产上的利益,也可以表现为法律行为上的机会性利益。我国现行法律在信赖利益的保护方面存在有诸多不足,我们需要建立这样一种责任制度:既能全面保护法律行为中合理信赖人的利益,又能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符合公平正义。这种制度便是以保护信赖利益为主要目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是有别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4.
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作为合同法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两种利益,是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两大方面,本文对二者进行简单的介绍、比较,明确二者在违约赔偿中的适用范围,试图解决实践中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之间的冲突和适用问题,从而构建更完善的违约损害赔偿体系。  相似文献   

5.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必要义务,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为此要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注重在合同缔结阶段对当事人的保护,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保护利益的适用范围和原则不明确,明确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保护利益的适用范围,确立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信赖利益原则及范围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6.
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形式。然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问题在理论界却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应结合法规意旨跟实际情况处理信赖利益赔偿范围的限制问题;同时认为信赖利益的赔偿不仅存在于缔约过失责任中,在合同成立有效的时候同样存在信赖利益的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7.
徐建刚 《法学》2020,(2):54-67
信赖不等于信赖利益,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信赖贯穿于其始终。因信赖获得给付而支出的费用区别于因信赖法律行为有效性而遭受的损失,二者在发生的前提、因果关系的判断及概念区分层面存在明显的不同。以"盈利性推定"确定费用的性质仅适用于追求经济性目的之情形;在费用支出具有精神性目的时,此种推定并不成立。在性质上,费用因目的落空而构成一项独立的财产损失,费用赔偿是一项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费用赔偿范围的确定须满足"对获得给付的信赖"与"合理性"的要求。费用的合理性要求在性质上属于不真正义务。合理性不等于必要性,合理性的判断要从费用支出的时间、因果关系的界定以及合同风险的规范分配等方面进行。此外,在费用支出旨在追求经济性目的时,须注意避免费用与履行利益的重叠。  相似文献   

8.
违约中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的产生是合同法的新发展。信赖利益赔偿的理论基础在于,充分救济非违约方的损失,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协作关系,并保护交易安全。违约中的信赖利益赔偿主要适用于履行利益模糊难以计算、一方不履行直接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因违约方的欺诈导致非违约方的信赖利益损失超出了履行利益的损失等案件。在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并存时,二者不能得到同时赔偿,而只能择一主张,且信赖利益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履行利益赔偿。  相似文献   

9.
梁娟娟  刘涛 《河北法学》2007,25(4):126-129
以缔约过程中信赖利益的保护为研究核心,从信赖利益及损害赔偿角度展开对我国合同责任问题的理论上的探讨,主要探讨了信赖利益在两大法系的内涵,特别是英美法系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的提出、发展及在司法判例中的应用,论述了"允诺禁反言"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并立足于我国合同法现状,讨论了信赖利益理论在我国合同法中应如何适用.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以缔约中的信赖利益为研究对象,从信赖利益和损害赔偿的角度探讨了与其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信赖利益赔偿制度,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诚实信用的市场道德的形成。  相似文献   

11.
信托合同论——来自信托法适用角度的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淳 《中国法学》2004,(3):93-102
本文认为,只有导致他益信托设立的信托合同才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一些国家的信托法要求信托合同基本条款具备确定性、另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却无此要求且这一区别涉及到对合同解释制度的适用;一些国家的信托法确认信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另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则确认这种合同为要物合同;一些国家的信托法有条件地确认信托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另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却并未作出如此确认且这一区别涉及到是否允许委托人在订立信托合同后反悔。信托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属于由信托法设定并为信托合同接纳的权利义务,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属于向信托财产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12.
吴文嫔 《河北法学》2007,25(12):121-126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效力根源为法律对第三人合同利益的正当化.这一命题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基础合同当事人对第三人利益的赋予为内在的根源,此为自律性的要素;其二,法律对第三人合同利益的正当化为外在根源,此为他律性要素.此二者不可截然分开,只有自律与他律的要素共同作用,才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效力根源提供法哲学上的解释.  相似文献   

13.
Smart contracts, self-executing agreements based on blockchain technology, have the capacity to create trust in what we term no-trust contracting environments. We argue that using them in such environments is the path to unleash the full potential of smart contracts. Compared to the contract enforcement mechanisms characterized by traditional contract law or relational contracts, smart contracts can offer a superior solution for facilitating trade.Several lawyers and economists have debated whether smart contracts might offer the prospect of cheaper, faster and better transactions. As we discuss below, contract law scholars caution that they neither replicate the relational context essential for the day-to-day practice of contracting nor offer a superior solution to problems addressed by traditional contract law, such as contract validity and legality. We clarify and systematize the current thinking on the legal nature and reliability of smart contracts, and address the concerns of contract law scholars. While doing that, we suggest a step forward in characterizing contracting environments, contract enforcement mechanisms and the trust relationship underlying contracts.  相似文献   

14.
李健  荣幸 《公共行政评论》2021,(2):154-173,232,233
【问题】基金会资助正日益成为我国草根公益组织继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捐赠之外的重要资金来源。资助关系建立的前提是组织间信任,但目前人们对于信任如何影响基金会资助绩效这一问题还所知甚少。【方法】基于信任理论,对国内3家资助型基金会展开多案例研究,借助质性研究工具NVivo进行资料分析了基金会与资助对象之间信任关系建立的影响因素,以及行为策略及对资助绩效的影响。【发现】(1)基金会与资助对象之间的信任建立受特征因素、过程因素及纽带因素的影响。不同因素的作用程度与基金会选择的资助形式有关。特征因素在公开招募方式中作用更突出,纽带因素与过程因素在推荐制和定向邀请中作用更明显。(2)不同的信任前因会影响基金会资助行为策略选择。对于特征因素建立的信任,基金会偏好采用契约行为;对于纽带因素建立的信任,基金会偏好采取关系行为;对于过程因素建立的信任,基金会则倾向双措并举。(3)在资助过程中,基金会综合运用契约行为和关系行为有利于促进项目目标实现、合作意愿强化及伙伴能力提升。【贡献】研究不仅从理论角度丰富了基金会相关研究,拓宽了组织间信任的研究领域;还从实践角度为基金会实现有效资助以及草根公益组织获得基金会资助提供了行动参考。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的创造性规定及其评析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张淳 《法律科学》2002,(2):110-120
《中国信托法》中的重要的创造性规定包括 :将信托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 ,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 ,将登记确定为信托的生效要件 ,将委托人的三项重要权利规定为其以自己的行为干预信托的权利 ,为委托人增设因其重大侵权行为而变更受益人或者解除信托的权利 ,为受托人增设对信托的保密义务 ,将受益人不确定的信托规定为无效信托 ,将信托监察人制度限定适用于公益信托并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  相似文献   

16.
国际货物销售风险转移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货物销售法中的“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销售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卖方交付的货物遭受损坏、灭失的风险。关于风险转移的法律制度表明了特定交易条件下风险自卖方转移至买方的准确的时间和地点 ,使我们能通过确定货物损失原因、性质 ,决定由哪一方承担风险损失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引用诸如Incoterms中的贸易术语在销售合同中规定风险转移界限 ,公约还提出 5种补充性的风险转移模式。公约还规定了卖方违约时仍应承担风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责任  相似文献   

17.
冉克平 《法律科学》2013,(5):142-150
违约解除后的“恢复原状”意指受领方对原物的返还,属于物权请求权的内容;“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在给付物已毁损、灭失或者给付的金钱的情况下受领方对给付物价额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违约解除后“赔偿损失”的目的并非使合同恢复至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在于填补守约方因相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因而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理应并存。违约解除之后,担保人应该继续就债务人的价额返还义务与赔偿损失义务承担担保责任,价额返还与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合同被解除时开始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摘要虽有事实上的拘束力,但其受制于学说的评析与检验。  相似文献   

18.
信托财产与中国信托法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我国信托法比较简约 ,多原则性规定。因此 ,对于信托制度的许多问题 ,有待深入的理论研究 ;对信托法的具体规定 ,也有可质疑之处。我国信托法应坚持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 ,并完善公示制度 ,妥善平衡信托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9.
应当将关于讨债信托与诉讼信托无效的规定从我国《信托法》中删除。基本理由:该法关于讨债信托无效的规定的适用将致使已成为政策工具的公司债信托与金融不良债权信托成为无效信托,故该规定在目前已成为“推动公司债券发行”与“刊离国有商业银行金融不良债权”这两项我国现阶段的重要金融改革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的法律障碍,甚至关于该规定已成为后面一项政策目标实现的法律障碍已有司法判例佐证;该法关于诉讼信托无效的规定完全没有必要存在于其中,因为在我国并不存在从国家有效规制金钱债权代替行使行为角度看需要该规定的法律背景与社会背景,况且将该规定保留在该法中对债权人明显不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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