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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惩治日益严重的淫秽物品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然而,由于《决定》规定了不少新的罪名,且涉及到其他一些有关的犯罪,因而在认定涉及淫秽物品的犯罪问题上还存在不少容易混淆的地方,司法实践中在区分这些罪名时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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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如何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正确理解和认定淫秽物品,不仅关系到对淫秽物品犯罪案件的正确定罪量刑,而且关系到正确区分罪与非罪问题。笔者试就这一问题谈几点看法。 淫秽物品的定义和特征 什么是淫秽物品?这是打击淫秽物品犯罪需要首先明确的一个基本问题。《决定》第八条对淫秽物品的定义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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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刑一(1991)18号《关于办理淫秽物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于你院请示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淫秽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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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1)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日前就这个决定,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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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3)
为了准确、有力地打击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现对当前办理有关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作淫秽录像带5—1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2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2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50—100张以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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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们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的一个专门法律,它为人民法院正确审判毒品犯罪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们在适用《决定》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一、关于毒品犯罪构成的数量标准问题.《决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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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卖淫嫖娼,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统称为“六害”。由于“六害”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多,情况复杂,而有关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各地法院在适用法律惩治罪犯时遇到了许多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因此,笔者就处理“六害”犯罪案件中几个比较有争议的司法问题作一些探讨,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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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1991,(4)
1990年12月28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刑法第170条规定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重新作了规定,其中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规定尤为详细.《决定》不仅把传播淫秽物品确定为犯罪行为,而且还根据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动机目的、传播方式和传播场所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三种罪名,即《决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条第1款规定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第3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组织播放淫秽的音像制品罪”.另外,《决定》第3条第4款和第5款还分别规定,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应从重处罚,以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传抄淫秽物品的,家长、学校应当严加管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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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同淫秽物品犯罪的斗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本文试图结合司法实践,对淫秽物品犯罪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写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物品。我国一向重视利用各种手段包括法律手段同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1979年制定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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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从境外通过各种渠道流入的淫秽物品,逐渐积累增多,境内一些不法分子予以复制、贩卖、传播,视为生财之道,其中特别以淫秽录象带为大宗,不但在沿海大中城市秘密播放,而且深入广大农村,直至穷乡僻壤,非法出售票价高达十元以上,通宵达旦放映。放映者设有秘密据点,派出岗哨保镖,内容刺激感官,极度淫秽;观者甚至当场宣淫施暴,丑态百出,并发出许多流氓、强奸案件,对青少年具有强烈毒害,而且若干年后还会发生恶劣影响。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斗争中,也把走私淫秽物品,以营利为日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以及流氓犯罪活动作为打击对象,对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进行取缔,限令收缴,对为首的构成犯罪的人进行打击,但并未制止,特别是在小镇、农村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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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1990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决定》总结了查禁淫秽物品斗争的经验,根据实际需要对刑法有关规定做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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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1990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为了正确执行这个《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后发出的案件,依照《决定》的规定办理。 二、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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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在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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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1)
为了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特作如下决定: 一、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处罚。不是为了牟利、传播,携带、邮寄少量淫秽物品进出境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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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3)
同志们: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在这里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向大家作一通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动“扫黄”、除“六害”斗争的深入开展,更加有力地打击那些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努力为改革开放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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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了对法人犯罪恪守不承认原则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之后,我国刑事法律终于对法人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自1988年1月始,迄今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等专门刑事法律决定中,都涉及到法人犯罪的问题,规定可以由法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已达数十种。而正在制定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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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4)
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布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0年7月6日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 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 法(研)发[1990]11号 通过《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 应用法律的规定 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原依据刑法 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