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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 毫秒
1.
行政协议:行政程序法的新疆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行政协议是行政程序法的新疆域。行政协议应当是一种制度化合作,必须有实现合作的制度化平台即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协议法。在两者出台之前,可以由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协议条例。等时机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其中涉及的实体内容主要规定在行政协议法中,而涉及的程序内容则主要规定在行政程序法典中的行政协议部分。  相似文献   

2.
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行政协议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出现的行政协议,是区域政府为克服行政区划障碍而进行合作的法律机制。区域政府间的行政协议,应当以区域平等为法治基础,是对话和协商的结果。行政协议的缔结,主要涉及主体资格、公众参与和主要条款等问题,关系到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政府与公众、公权与私权的界限,行政协议的履行,则涉及行政协议的效力、实施机构和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协议不仅适用于区域政府间的合作,也可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之间纠纷的解决与合作。但是它的运用和发展,需要以行政协议法为制度平台。  相似文献   

3.
论行政协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何渊 《行政法学研究》2006,(3):43-50,104
与行政合同不同的是,行政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对等性行政契约。它的缔结,主要是合作各方的事,中央政府无法越俎代庖。但行政协议法这一制度平台是地方政府无能为力的,只能由中央政府来构筑和提供。只有制定行政协议法,中央政府才能对地方政府的协作实现法律监控,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也才能稳固和得到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4.
北部湾区域发展过程中签订了相当数量的行政协议,但目前北部湾区域行政协议的缔结和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暴露出我国区域行政协议制度和法理的相关缺陷.有必要对北部湾区域行政协议机制进行重构,健全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法规、建立区域行政协议协作机构与完善区域行政协议纠纷解决机制,以推动北部湾区域一体化进程.  相似文献   

5.
申琪 《法制与社会》2012,(27):143-144
公共事务跨域治理合作机制作为一种新型的治理模式,强调政府组织、企业、非政府组织、公民之间的互动合作治理,在当今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成为解决区域问题的有效模式.公共事务跨域治理合作区域与区域间合作的发展是行政协议产生发展的母体和推动力,本文主要基于区域政府行政协议的视角来展开讨论,分析行政协议存在的基础和现实发展状况并结合美国州际协定来看我国公共事务的跨域治理问题.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原则上禁止适用仲裁解决行政协议纠纷,限缩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以“协议性质决定解纷机制性质”的法治逻辑建立了公法为主导的救济模式,忽视了行政协议的契约属性,缺乏因合意内容产生纠纷的平等解决机制。行政协议纠纷适用仲裁是由其纠纷性质所决定,相比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仲裁解决机制具有启动的自愿性、程序的简便性、成本的低廉性、过程的保密性、结果的双赢性等比较优势,并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实践基础,因此在仲裁解决机制的构建中应充分考虑行政协议的特性,实现制度的创新。  相似文献   

7.
行政协议是现代行政领域解决跨部门与跨地区行政合作问题而出现的新形式,为世界各国所采用;但其法律性质是什么,各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观点并不太一致。美国对行政协议的关注旨在探究行政协议的本质及其制定如何能够合法,而中国则侧重于强调其契约性,并未对行政协议的内容进行程序性规制。那种认为行政协议就是行政契约的观点值得商榷,该观点并未全面揭示行政协议的本质,这对于从法律上规制行政协议,使其充分发挥功效是不利的。  相似文献   

8.
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行政协议是行政活动的一种体现方式,行政协议需要满足法律要求并遵守法律规定才能够发挥作用。行政协议在履行过程当中,既有合同属性,同时也遵守契约的基本原则。为了保证行政协议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对行政协议的有效性进行鉴定至关重要。目前无效行政协议的认定是关系到行政协议履行的重要因素,做好无效行政协议的认定并把握正确的认定标准,对提高行政协议的履行效果和避免行政协议履行出现争议和纠纷具有重要作用。文章结合行政协议的特点,对无效行政协议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9.
司法解释创设了可撤销行政协议制度,其既能处理行政协议无效以外的其他效力瑕疵,又能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有利于行政协议效力体系的完善。可撤销行政协议的认定可遵循如下标准:行政协议中缔约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职权的,应以无法定职权为由撤销;程序违法超过轻微程度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不具备缔结前提或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应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撤销;缺乏必备条款的协议不宜撤销;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课予相对人对待给付义务或对待给付义务无助于行政任务履行的,应以滥用职权为由撤销;双方给付义务失衡或无正当合理关联的,应以明显不当为由撤销。撤销行政协议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相似文献   

10.
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行政协议效力以及无效行政协议的认定涉及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公私法规则在关于合同效力的价值取向上存在对极冲突,因此,无论是同时还是单独适用行政诉讼法或者民事法律,均无法搭建逻辑周延的行政协议的效力框架。与此同时,公法和私法在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等方面仍然存在相互融通并具备提取效力认定的公因式提供可能性。以违法作为无效的起点,无效行政协议的标准介于单方行政行为无效标准和民事合同无效标准之间。以列举形式在行政主体资格、私方合同当事人资格、协议内容、协议程序方面建构无效行政协议的标准,是解决理论和实践难题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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