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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优势的滥用与证券犯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滥用资源优势是证券犯罪的基本特点 本文所称证券犯罪,是指与证券发行、交易直接相关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以及虚假陈述等行为。证券犯罪是一种优势犯罪,也就是社会资源分配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在证券发行、交易的过程中,滥用拥有的权力、财富牟取私利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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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杭萧钢构案的一审判决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从证券犯罪刑事政策视角考察,鉴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和证券犯罪的特珠陆,当前证券犯罪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应定位为"功利优先、兼顾公正",表现为一种宽和的刑事政策.在此意义上,"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之判决,虽然是一种轻刑化的表现,但有其现实的合理性.然而,宽和的证券犯罪刑事政策已经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已经影响到证犯罪刑事政策价值的实现.因此,在坚持宽和的证犯罪刑事政策前提下,必须完善证券犯罪刑事立法、证券犯罪刑事司法以及相关的证券社会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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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这种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但是,规范证券市场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尚未出台,现有的法规又较为笼统,有的已经过时,证券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因此,证券违法犯罪现象不断出现,在当前有上升发展的趋势。因此,加强和加速证券立法尤其是证券犯罪的刑事立法已迫在眉睫。 一、证券犯罪的概念 对证券犯罪,可作两方面的理解:广义上讲,证券犯罪是指与证券有关的所有犯罪,它既包括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操纵市场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等;也包括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诈骗、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狭义上讲,证券犯罪仅指在证券发行、交易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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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判例极大地丰富了研究信息披露型证券犯罪的构成要素与抗辩事由的广度与深度。概括认识证券欺诈行为偏离从业制度的规范性要求即属于犯罪故意。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或隐瞒的信息只有在达到重要性标准时才构成证券犯罪。证券投资者即使未依靠误导性陈述进行投资决策,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或隐瞒信息仍属于证券欺诈。信息披露型证券犯罪常见的辩护事由包括犯罪故意抗辩、相关性抗辩、重要性抗辩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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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是完整的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以其独特的方式和活力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多方面影响,在筹集资本、引导投资,配置资源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证券市场同时具有高风险性和高盈亏性,在巨额利润的引诱下,证券市场也逐渐成为罪恶的温床,犯罪逐渐滋生。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证券犯罪亦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由于证券领域本身具有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我国关于证券犯罪的理论研究始终停滞不前,特别是关于证券犯罪刑罚制度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因此本文将就我国证券犯罪的刑罚体系的缺陷和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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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件属于证券犯罪中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一类犯罪,具有巧立名目,欺骗性强,手法隐蔽,调查取证难,迎合股民心理,借助互联网等特点。这类犯罪的侦控需要采取快速反应,抓重点环节,选准突破口,加强投资者教育,建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等多方面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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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分析 在我国,证券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它既复杂又多样。一般认为,证券犯罪是指证券违法犯罪的总称,主要是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管理监督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投资基金组织以及其他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故意地违反证券法规,非法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侵犯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应受法律处罚的行为。然而,证券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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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el Bultz 《Criminal Law Forum》2013,24(2):205-233
This article asks: to what extent is Article 7(1)(j) of the Rome Statute—the crime of apartheid—a tenable crime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It will be argued that despite the obligations incumbent on states not to intentionally discriminate against social groups, there is no customary legal norm of apartheid as a distinct crime against humanity. This is premised on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state obligations as different from norms demanding individual liability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as well as inadequacie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Apartheid (1973) and the absence of case law relying on apartheid as a crime against humanity. Further, the weaknesses hindering the formation of a customary norm of apartheid as a distinct crime against humanity will be assessed with regard to the Rome Statute. Also it will be shown that the lack of coherence of Article 7(1)(j) demonstrates that the crime of apartheid is subsumed by the crime of persecution. Finally, two suggestions are offered on how the crime of apartheid could be established as a distinct offence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The central thesis of this paper is that the crime of apartheid is ambiguous and inoperable. In order for Article 7(1)(j) to be relevant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the offence must be reworked and clearly articulated.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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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犯类型的学理探讨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身份犯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主体进行的一类犯罪。根据主体身份对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影响 ,可以将身份犯分为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 ;根据主体身份的形成原因 ,可以将身份犯分为自然身份犯与法定身份犯 ;根据主体身份的确定程度 ,可以将身份犯分为定式身份犯与不定式身份犯 ;根据刑法中规定的身份犯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是否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之主体去亲自实施 ,可以将身份犯划分为排他性身份犯和非排他性身份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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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财物行为通常成立聚众哄抢罪;哄抢使用中厂房的物资设备的,是聚众哄抢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聚众是与哄抢并列的行为或者是哄抢行为的方式或状态,说明了聚众哄抢罪的必要共同犯罪特征;成立聚众哄抢罪未必要有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或纠集;聚众哄抢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中可以分离的部分;哄抢的本质是公然抢夺或盗窃;不符合聚众哄抢罪的哄抢财物行为可认定为抢夺罪或盗窃罪;聚众哄抢罪与抢夺罪、盗窃罪的共犯有差异;哄抢人采取对人暴力或胁迫等方式,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哄抢财物的成立抢劫罪,聚众哄抢罪可以成立事后抢劫;聚众"打砸抢"是聚众实施某些寻衅滋事行为的特别规定;"致人伤残、死亡"应限制解释为聚众"打砸"人所致;"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法律拟制,首要分子以外的人成立寻衅滋事罪(或与敲诈勒索罪、聚众哄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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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境预防的理论与方法探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犯罪情境是一种与犯罪相关联的,可以被犯罪所利用的有利于实施犯罪的各种社会环境因素的总和。犯罪情境预防就是在了解犯罪情境内容基础上,通过研究犯罪主客观情境因素,以社会作为载体和媒介,对犯罪进行预防的理论与方法。采用理论分析和比较的研究方法,将西方“个体——情境”交互作用的理论与我国犯罪预防的实践相结合,或许可以找到适合于我国犯罪情境预防的理论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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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违法性之本土语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违法性与违法性是中外犯罪论体系不同语境下的特定概念。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事违法性是犯罪概念的一个特征,是犯罪构成的上位概念,相当于欧陆刑法理论中的形式的犯罪概念。违法性只是欧陆刑法犯罪成立条件之一。弄清这种区别对于完善我国刑法犯罪论体系的路径选择具有现实意义。应将正当行为纳入我国犯罪构成并使其作为消极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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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应当与该国刑法规范的犯罪成立要件形成动态的符合关系。无论维持、改良还是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规范的犯罪成立要件都是一个不能回避的视域。比较我国与德国、瑞典、芬兰刑法规范犯罪成立要件,具体免责事由的缺失是我国刑法规范的犯罪成立要件最大的不足。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应当从发展我国刑法免责理论、完善刑法免责立法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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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行为应当是存在论意义上的、人的目的支配下的行为。不能用“行为”这一概念去统合犯罪的各种样态,但任何犯罪中都要有行为,从而在其逻辑之下实现从“犯罪是行为”到“犯罪有行为”的转变。行为不再是犯罪的上位概念,而成为犯罪成立所必须考虑的要素之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