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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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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绍海 《山东审判》2003,19(3):64-67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由此可见,在我国的初始民事立法中,是将生命权和健康权混在一起的,称为所谓的“生命健康权”。但是,生命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有别于身体权、健康权,也有别于劳动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和我国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明确区分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本文仅就生命权(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问题加以探讨,以求教于大方。  相似文献   

2.
肖芷玥 《人民司法》2023,(20):62-64
<正>【裁判要旨】非机动车道上有遗留物,一机动车在该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与遗留物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受伤。由于该机动车违法通行,不属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意义上的通行,并且该遗留物并非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因此不宜认定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应当认定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相似文献   

3.
对道路交通事故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理论界存在分歧,《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相关判决的案例也较少。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只要造成精神损害事实,就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如因人身权受到侵害,实行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因具有人格意义的财产权受到侵害,采用过错推定规则。法官在自由裁量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与案件有关的主客观因素。将来制定民法其时应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作出原则性规定。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则对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详尽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陈年冰 《法学》2005,(6):53-59
物质性人格权是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具有各自内容的独立的物质性人格权。死者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来源于其自身权利遭到侵害而受有损失的事实。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对胎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加以规定。此外,某些具体侵害行为的界定问题,如侵害尸体的行为是否属于侵害身体权,对身体分离部分的侵害是否构成侵害身体权等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5.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原则应当是赔偿法定、适当限制、平等对待以及区分类型,认定"造成严重后果"应根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等权利具体分析认定。在操作程序上,确定抚慰金数额可分为五个步骤。在适用对象方面,认定精神痛苦应以理性第三人标准与具体当事人标准有机统一,我国目前还不宜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扩展到特定第三人,无感受能力之人的赔偿数额应低于正常受害人。  相似文献   

6.
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当事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当如何承担举证责任?一、交通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交通事故是一个外延十分宽泛的概念,它可以涵盖海、陆、空等各种交通工具所引发的事故。本文中所讲的交通事故是狭义上的交通事故,主要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即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的与交通有关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法  相似文献   

7.
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直接损害后果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患者身体、健康、生命权受损,另一类是医疗费用的增加。对于前者,应认定为精神损害;对于后者,应认定为纯经济上的损失,按照利益保护比较合适。  相似文献   

8.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正成为新兴的执业争议热点。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委托环节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着鉴定纠纷的产生与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实行鉴定委托有其法律依据。对于不同的鉴定诉求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资质应当细化,便于当事人合理选择。同时鉴定双方应当按照合理的程序签署双方认可的书面委托。对于现阶段道路交通事故委托环节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指导与监管。  相似文献   

9.
精神损害对法律救济的质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冀祥德 《中国律师》2001,(12):68-69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坤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该条规定,无论当事人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或者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或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只要其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当事人即丧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之诉权。笔者以为,《解释》…  相似文献   

10.
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依据证据、依据法律作出自己的判断,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用公布的4起典型案例,说明这一道理。这4起案例是吴俊东、吴秀芝与胡启明、戴聪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曾明清诉彭友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陈某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  相似文献   

11.
我国《侵权责任法》损害补偿条款,是立法者坚持社会主义理念,追求和谐稳定政策的产物,是共同体主义法文化在新时期的表现。损害补偿条款是一种新型法定之债,让经济强者承担了国家应当承担的救济经济弱者的义务。损害补偿条款原则适用于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损害的场合,适用于受害人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的场合,凸显生命权大于财产权的理念,凸显生存权大于发展权的理念。损害补偿条款属于衡平性条款,应当坚持合宪解释和限缩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出台损害补偿条款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2.
马东 《山东审判》2004,20(6):79-82
一、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 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 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依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将 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不 仅仅是过失)和意外,这就确认了机动车在道路上运 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 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 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在道路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当实行无过错责 任。  相似文献   

13.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因汽车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大幅度上升,目前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于该法规对有关责任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审判实践中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做法不一。本文对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有关问题发表些意见。一、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认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据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1]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是过失推定责任,认定该责任应当考察以下几个构成条件:  相似文献   

14.
侵犯生命健康权所造成的损害,主要有两大方面,即身体损害(包括伤害致死)和精神损害。一般来说,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是无法以金钱计算价值和直接进行赔偿的。其补救办法就是对身体损害进行治疗,对精神损害进行抚慰。对身体损害进行治疗的经济支出和因身体损害而引起的收入减少,都是因身体损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害,也就是身体损害的应赔范围;对精神损害的抚慰,目前最好或最常用的方法,莫过于金钱抚慰。所以,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范围,就是指围绕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这两个方面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之和。一、确定赔偿范围应该明确的三个问…  相似文献   

15.
《人民调解》2011,(5):48
为及时高效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去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处工作的若干意见  相似文献   

16.
郝秀辉 《当代法学》2012,(1):119-125
空难致第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三种类型。在空难致基础权益受损的地(水)面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类型中,国际和国内立法采不同态度,其请求权基础通常是财产权、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人格权等。空难致第三人的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类型是一种"需证实的精神损害",索赔实践极其困难,有着非常严格的构成要件要求,英美法系将其作为独立的诉因,大陆法系则通常以身体健康权为请求路径。在空难致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类型中,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对这种"可推知的损害赔偿"是广泛认可的,且通常以身份权益作为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但有关近亲属的范围差异较大。  相似文献   

17.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因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差别化,在社会上引发了激烈的争议,被认为是对农村居民平等生命权、健康权的侵犯。本文认为对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我们应持有理性的态度,立法上对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划分是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的。不过,"同命不同价"的争议从另一方面反映出社会的发展对司法实践更公正、有效地运用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辨证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在审判中更加公正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也需要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差异问题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促进和谐司法,和谐社会的建设。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以及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在此类案件中,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该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何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之规定,可以归纳为:“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以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所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的单  相似文献   

19.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精神生活的内涵、外延也在发展变化之中,而且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精神生活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当人们因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而造成损害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在社会生活中也越来越普遍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当欠缺,在人身权方面只有《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对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生命健康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做了明确的规定,而对侵害财产权造成的精神损害  相似文献   

2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施行以来,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逐渐增多,井随着经济的发展,还将呈上升趋势。正确审理好这类案件.对于切实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创造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无疑是十分重要的。笔者拟就如何处理这类案件略述管见,以抛砖弓旧。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性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主要侵害的客体是人身健康权、生命权和财产权,是以《办法》作为调整依据的.因此,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只有正确把握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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