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文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出发,结合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分析我国刑法中的醉酒犯罪的罪过形式问题。理论依据不同于通说"区分说",而是"综合说",主张探究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形式时,应当结合原因行为时和结果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综合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2.
牛新凯 《法制与社会》2011,(25):251-252
原因自由行为是大陆法系刑法学的概念,它丰富并且补充了刑法学的理论,同时也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其中尤以涵义本身和"可罚性"充满争议。本文主要介绍了原因自由行为涵义和可罚性中争论的各种观点,并且认为原因自由行为应该包括自陷限制责任能力的情形,在肯定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可罚性的同时,针对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原则"的冲突,提出"应该将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视为一个行为进行评价就不会与责任原则冲突"的观点。  相似文献   

3.
原因自由行为,从构造上看,由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构成。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理论,不同学者的分类学说各有千秋,从原因自由行为的实行行为存在于原因行为还是结果行为,分为原因行为说和结果行为说;从着眼于“实行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坚守原则还是弱化原则亦或是主张原则的例外,分为原则维持说、原则修正说和例外说。本文认为,中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与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具有一定的继受关系。为了统一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基础,认为以例外模式与构成要件模式为基础,论及创造的折中模式。  相似文献   

4.
原因自由行为的麻醉程度仅限自醉于无责任能力的情形;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只能为故意;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依据在于间接正犯理论;原因自由行为与麻醉状态下的违法行为是不同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5.
英美刑法处理醉态犯罪的一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醉酒与犯罪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英国有学者认为,英国大部分轻罪都是被告人在醉酒的情况下实施的。据统计,在英国大约有40%的暴力犯罪是行为人在酒精的影响下实施的。①鉴于饮酒与犯罪之间的密切联系,当今社会,一般都会对行为人醉酒后的危害社会行为予以刑罚处罚。然而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为限制责任能力甚至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严格按照现代刑法责任主义的原则,对行为人应该分别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何根据责任主义找到醉酒犯罪可罚性的根据,一直颇为困难。大陆刑法理论从原因自由行为的角度探讨行为人的刑事责…  相似文献   

6.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与急性酒中毒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汤涛  黄富颖 《法医学杂志》2000,16(4):225-227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理论是研究精神正常的行为人自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能免除刑事责任的理论。本文尝试以该理论分析急性酒中毒司法鉴定中的若干问题。醉酒所致精神障碍与本身所患精神疾病不同,醉酒行为是自陷行为,行为人醉酒前精神正常,能够控制饮酒行为和饮酒程度,能够预见醉酒后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醉酒行为是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原因引起的醉酒,并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应评定有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7.
共犯本质论之我见——兼议行为共同说之提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共同说将共同犯罪理解为共犯人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一种犯罪方法?类型,就刑事归责而言,与单独犯罪并无差别;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持(部分)犯罪共同说,但对该说的缺陷却鲜有论及,部分犯罪共同说通过“犯意联络”将行为人可罚性的基础奠基于整个“犯罪集体”,必然导致对个人责任原则的悖离;行为共同说则从个人责任原则出发,重新界定共同犯罪的本质,使行为人的可罚性完全取决于自身的行为;在行为共同说的框架内,所谓“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必须重新诠释。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通说观点认为,醉酒驾驶犯罪是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罪,存在"一律入罪说"与"区别对待说"之争。根据抽象危险犯的理论,醉酒驾驶行为一旦实施就存在危险,但是这种危险是立法拟制所规定的危险。作为法律推定是允许反驳的,如果行为人能够证实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应当否定这种推定并作"出罪"处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非法入罪,对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并无犯罪性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当出现醉酒驾驶行为符合刑事违法性但无社会危害性时,为了实现个案公正,司法机关应当不认定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阻却事由降低了行为不法与责任的程度而使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当醉酒驾驶行为存在犯罪阻却事由时也应当作"出罪"处理。总之,当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行为应当区别,不断完善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处理,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规范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问题。  相似文献   

9.
我国未遂犯处罚根据论经历了由主客观相统一说的混沌到客观未遂论的勃兴以及主观未遂论的坚守的理论嬗变.无论是根据当代刑法的基本立场,还是参照世界范围内未遂犯理论、立法与判例的变迁,抑或从中国当下的法治语境及客观需要出发,客观未遂论较之于主观未遂论,都是更为妥当和可采的未遂犯处罚根据理论.不能犯的可罚性是检验未遂犯处罚根据论的试金石.关于不能犯的危险性的判断,应当采取具体危险说,以适当地界定可罚的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避免抽象危险说主观主义的倾向以及对于不能犯的可罚性抽象肯定而具体否定的局限,防止客观危险说自然主义的倾向以及过于扩张不可罚的不能犯范围的弊端.  相似文献   

10.
柳牧 《法制与社会》2014,(14):277-278
"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理论在刑法学理论中处于一个相对特殊的地位,它既与罪刑法定原则密切联系,又与责任原则内容戚戚相关,而这两个原则都是刑法的基础。原因自由行为重点考量的是行为人在进行结果行为时的状态,这种状态的产生是由于行为人有责任能力时的行为所带来的。从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视角出发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厘清原因自由行为的本质内涵。本文通过对相关理论学说的介绍分析,试找出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根据。同时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相关理论对于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领域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