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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V的法律属性在国内争议较大,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诉上海麒麟大厦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关于MTV的著作权纠纷一案,使该问题浮出水面,对MTV的法律问题的研究也愈显必要。MTV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判断的关键是确定MTV是否具备独创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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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两案。这是北京二中院受理的首例因“MiTV互联网电视机”将互联网上未经授权的影视剧等节目传送到电视机终端供用户收看而涉嫌侵犯著作权纠纷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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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思路著作权案件中,一般应遵循的审理思路是:首先,确定权利,即确定原告是否有权就涉案作品主张权利。在该步骤中实际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是什么,二是原告要求保护的涉案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或制品,三是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权利。确定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是案件审理的基础,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不能确定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侵权的认定及责任的承担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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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2003,(8)
《妈咪宝贝》 纠纷几多 《妈咪宝贝》系职业女性杂志社于2001年4月30日创办的一份专业育婴刊物。不久前,职业女性杂志社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分别将北京广播电视报社、西安创美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奥通合创商贸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在原告诉被告北京广播电视报社、西安创美医 在原告诉被告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奥同合创商贸公司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原告诉称,被告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系“中华母婴网”的开办单位。“中华母婴网”从原告的各期刊物上直接拷贝了77篇文章,其中43篇系原告享有著作权,4篇系原告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30篇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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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史先生诉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被告统一公司辩称.其公司对涉案标识拥有著作权和外观设计权等在先权利,对涉案标识的使用并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是作为美术作品使用:原告没有实际使用涉案商标,也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意在将其作为索赔工具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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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时,常常遇到原告将出版单位作为被告一起拉人当事人中追究其侵权或其他责任的情况。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姜某诉被告长城出版社和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没有起诉直接的侵权者(侵权与否这里暂且不论),而是与出版单位“对簿公堂”。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不外乎有以下几种:一是直接抄袭、剽窃者的线索难寻。当事人除了通过对比发现自己的作品在被诉作品中被抄袭、著作权被侵害外,再就是被诉作品中的作者姓名,至于该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是男是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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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6日,原告柯兰亭与被告海口椰树矿泉水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在海口中院调解结案。至此,原告多次欲进京上访,在海南省有重大影响的柯兰亭诉海口椰树矿泉水有限公司11宗系列著作权纠纷案已全部成功审结。近年来,海口中院始终把处理涉诉信访工作作为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以“抓信访、保稳定、促发展”为指导思想,逐步建立起“大信访工作格局”,该院已连续三年没有因案件审理、执行或涉诉信访处理不当而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加强涉诉信访的组织领导为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海口中院专门成立了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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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古乔古希、勃贝雷、普拉达和香奈尔五家国外著名品牌公司诉被告北京秀永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及秀水街商户销售“LC”、“CUCCI”、“Burbenyys”、“Plada”.“CHANEL”品牌的皮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做出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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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在国际音像协会中国办事处的精心组织下,10几家港台音像出版公司联手向我国境内的卡拉OK经营者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即停止播放由这些音像公司制作的卡拉OK伴唱带,并赔偿巨额损失,数额平均是一首歌1万元人民币。由于来势凶猛,声势浩大,卡拉OK的从业者没有准备,导致一时烽烟四起,整个卡拉OK行业人心浮动。而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判令播放陈慧琳的MTV作品的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赔偿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56376元。此案是大陆KTV使用MTV作品的侵犯著作权纠纷第一案。紧接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又判令北京唐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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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得(集团)公司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网页著作权案的判决,首次将网上刊载的文章、图形、设计等定性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该案判决同时提醒我们,法官在审判中的能动作用和“发现规则”的作用应引起司法界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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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是否构成“作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软件公司诉称,被告上海某软件公司开发的B软件,几乎全部抄袭了原告A软件独创的用户界面,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被告辩称,用户界面并非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 不应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被告两软件的用户界面亦不完全相同。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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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被告: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移动公司)。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生效)原告音著协诉称,苏越是歌曲《血染的风采》的曲作者,在其与原告于1994年1月18日所签订的合同中,苏越将自己对涉案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三项权利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原告管理;2001年10月9日,苏越又将自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补充协议委托给原告管理。现原告发现第一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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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编辑作品的法律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编辑作品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编辑作品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编辑人“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一项规定),是为编辑作品。“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关于编辑作品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将法律予以保护的编辑作品对象限定在若干作品或者是作品的片断的编辑使用上。但是随着计算机网络和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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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侵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近日有了一审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歌曲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并在《法制日报》上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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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马辉设计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其从中国乒乓球协会网得知第一被告中国乒乓球协会向全国征集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标志后.设计了系列标志方案。并以创作人原告法定代表人马继辉的名义向“组委会”投稿,但迟迟未见公布招标结果。2005年2月底。原告发现被告在互联网上进行投票选择活动。其中20幅入围作品中有一幅与其没有入围的作品雷同。2005年6月。原告收到主办者退稿。目前,涉案标志已经开始正式使用。原告认为被告中国乒乓球协会及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推广单位北京三鼎体育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报刊、电视、互联网及其他宣传媒介上公开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其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故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标志图案版权归其所有: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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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未对著作权转让作出规定。本文将就确立著作权转让制度的现实必要性以及著作权转让的特点、内容、方式等问题作初步研究。一、《著作权法》确立著作权转让制度的必要性在建国以后长时间内我国法律不把著作权看作一种“私有权利”,作者创作作品除获得一些象征性的稿酬外,对其作品不享有更多的财产权利;作品的使用处分亦带有浓烈的行政色彩。随着《民法通则》首次提出保护知识产权,我国对于著作权的民事权利性质的认识有了突破性的发展,并于1990年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但在当时对著作权的私有财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