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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股权变更登记一次次瞒天过海将自己打造成“千万富翁”,正当南京燃气输配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鸿礼贪婪地受贿、侵吞公司资产之际,一封封群众来信揭露了他的丑恶行径。2006年9月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鸿礼作出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0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830万元予以追缴。接到判决后,这位昔日风光无限的燃气输配业“大鳄”涕泪纵横,后悔莫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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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法网恢恢。2001年7月5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计划财务部原经理葛亚欣贪污公款计人民币1859.94万元、美元3.06万元和索取、收受贿赂人民币238.2万元、美元300元及价值人民币5.58万元的物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葛亚欣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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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安市阎良区原副区长兼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仵强贪污公款一案作出判决:仵强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处仵强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赃款25万元全部发还阎良区开发区管委会。。经查,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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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6日,广西贵港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别判处原贵港市委秘书长高二刚,李华夫妇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和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高二刚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华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94万元,高二刚的财产中尚有人民币262万余元、美元15万余元、港币4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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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5日下午,淮北市中院对安徽省财政厅原厅长匡炳文父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匡炳文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匿炳文之子匡中平有期徒刑5年。追缴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28.1万元、美元5.1万元上缴国库。
匡炳文案是安徽省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父子同堂受审的职务犯罪案。之前.父子俩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执行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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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30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自治州原州长杜崇烟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了审判决:被告人杜崇烟犯受贿罪、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追缴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人民币19万元、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产共计人民币250984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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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9日,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港市乡镇企业局原局长黄海林索贿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黄海林“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签批贷款行为,索取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其因受贿审批借款至起诉前造成基金会2192万元人民币未能收回的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不贷”;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此同时,贵港市乡镇企业局经营管理科原科长兼乡镇企业基金会主任陈伟林也因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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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6日,家产过千万元的广西贵港市委秘书长高二刚、李华夫妇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宣判。法院认定高二刚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华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94万元,高二刚的财产中尚有人民币262万余元、美元15万余元、港币4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犯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对高二刚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来历不明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处李华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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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金家柱及其妻丁学习、其媳刘光霞、其子金庆华家庭式共同集资诈骗、诈骗大案于2005年10月17日在肥西县法院宣判:以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金家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学习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 20万元;判处刘光霞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金庆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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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5月13日,公安部挂牌督办的“迪卡玟”网络色情案在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申强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被告人朴星哲等11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判处十一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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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2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董黎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原合肥市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合肥市新站区财政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承接、借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及公司股份共计价值人民币120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20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