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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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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协会和海基会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后,两岸在司法互助领域呈现友好态势,中国区际司法互助的“一国三区四法域”政治,法律特殊的背景下,“罪赃移交”司法协助的矛盾日益显现,两岸的不同规定给罪赃移交设置了法律适用和现实操作的障碍,可移交罪赃的不确定性,罪赃移交是否可以适用国际罪赃返还的原则仍处于争议之中,程序的复杂性导致实际协作存在困难。对于两岸罪赃移交存在的困难,可以通过明确可移交罪赃的范围,国际罪赃返还的分享原则可适用性,以及对程序性操作进行细化,加强两岸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相似文献   

2.
2009年4月26日,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协议》,创造性地规定了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的新模式,协议的内容和形式都有诸多创新性规定。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迈入常态化、法制化轨道,对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理论和实践具有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3.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开启了两岸司法互助的新篇章,其中刑事调查取证的合作是推动两岸刑事司法互助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关键点。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大陆证据制度的完善使得两岸证据制度表现出更多的共通性,为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两岸证据制度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带来了调查取证协助中的诸多冲突。为保障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的顺利进行,除通过借鉴缩小制度差异之外,还应合理选择协助调查取证的准据法并探索协助调查取证类型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4.
2009年两岸代表于南京签订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协议》,突破了两岸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合作模式,构建了两岸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初步法律框架,但在逃犯移交方面仍存在某些不足。逃犯的移交不仅涉及到对犯罪行为的实际惩治,更是维护两岸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本文指出应在"一国两制"前提下完善现有的两岸移交逃犯制度,解决两岸刑事管辖权冲突、刑事裁判的相互承认、双重犯罪认定及移交主管机关等关键性问题。  相似文献   

5.
《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创设了投资补偿争端调解机制,但未规定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所作调解协议的执行保障模式,亟需进一步规范。虽然两岸投资争端的主体双方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但调解协议达成后的投资争端补偿方式为典型的债权之履行,调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民事合同。故而,在现行法律架构下,可依民事诉讼中的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应尽快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该类案件的管辖法院、受理条件、审查标准、效力与执行等内容,依法保障两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因间接影响他国司法管辖主权而遭受合法性质疑。从内部构造来看,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包含了双方当事人、法院与外国当事人以及两国法院三重法律关系,可分别从专利权物上请求权、涉外司法管辖权和不干涉主权原则的例外等三个层面进行规范证成。在法律属性上,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公法与私法多重品格,应被定位为快速排除平行诉讼违法妨害的临时预防性责任机制,因其具有独立程序属性,应被纳入我国知识产权基本法。在体系化构造上,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应坚持公平正义和谦抑适用的司法原则,按照法律关系层级展开具体适用,并以国际礼让原则作为反思和制约性条件。为平衡程序正义和效率价值,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应坚持准诉讼程序的基本模式,并注重与国际条约的程序衔接。  相似文献   

7.
吴晓瑛  邓晓东 《海峡法学》2012,14(4):20-26,53
《有关海上遣返协议》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是建构海峡两岸警务合作的制度框架。以民间组织之名行刑事司法互助之实的合作路径独具特质。海峡两岸的政治障碍导致两岸警务合作现行制度内容粗疏,亟待解决刑事侦查管辖权冲突、警务合作主体对接、人员遣返移交、异地取证、审前追赃等问题。平潭综合实验区有条件在上述问题上实现突破。  相似文献   

8.
从厦门法院的实践来看,两岸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存在以下问题:因请求方提供信息不全、重复委托等导致的送达困难和司法资源浪费;因被请求方未尽力协助导致的送达程序拖延;因两岸法律差异导致的协助送达效力不易认定等。鉴于邮寄送达及传真和电子邮件送达有其自身的不足之处,完善两岸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需要增强司法互助意识,促进司法互助三级窗口设立,细化"尽力协助"原则,积极创新司法互助工作机制等。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不能过于依赖包括司法互助送达在内的单一的送达方式,而应从公正、高效解决争议的角度出发,灵活采用多种送达方式和途径。  相似文献   

9.
境内与境外的证券市场适用不同的法律监管体制,跨境证券犯罪的跨境特征可能使境内境外对相关证券犯罪均具有刑事管辖权,从而引发刑事管辖冲突。对于跨境证券交易的监管和法律适用,无论是在法律规定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均应遵循“主场原则”。应明确监管职能上的分工以避免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混乱情况,应体现最大的监管效能并减少区际法律冲突。跨境证券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归属应充分尊重行政监管原则和考虑前置性法律的适用,并与行政管辖权归属保持一致。跨境证券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归属应考虑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的主要发生地。以内幕交易为代表的跨境证券犯罪的主要行为是“交易”,根据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解决规则,应由交易行为的发生地管辖,按照交易地的刑法对相关行为进行刑事评价。  相似文献   

10.
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性质及立法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总的来看,近十几年来,海峡两岸的民商事交往呈不断发展的趋势。两岸双方加入WTO、实现“三通”后。两岸的民商事交往将进一步扩大。随着两岸民商事交往的扩大和发展,必然会带来越来越多的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从性质上看,两岸的民商事法律冲突属于“一个中国”原则下的特殊“区际法律冲突”。对于这种法律冲突,应本着“一国两制”的原则,立足于两岸政治、经济、社会等现实。寻求妥善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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