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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原移送案件的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诉讼活动。它包括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的审查批捕时不批准逮捕退回并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和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时对事实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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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此,退回补充侦查通常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或出庭公诉过程中,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退回补充侦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是补充侦查最常用的方式,对于发挥公、检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作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补充侦查过程存在的一些矛盾、不足也逐渐显露出来,并严重影响着"退补"工作的效率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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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这是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的法律依据。同时也表明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不是无论繁简,一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而是可以自行侦查。然而,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要求常常得不到侦查机关的良好回应,达不到补充侦查目的,严重影响案件质量,拖延诉讼时间,浪费司法资源。笔者对本院近三年来的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在侦查、审查起诉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对策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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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尚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自行或者退回侦查机关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诉讼程序,对于那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并不存在补充侦查的问题。我国补充侦查制度是追求实体公正理念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体现,通过补充侦查可以合法地延长办案期限、及时地补充证据,查清犯罪事实,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处罚。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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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发现案件在事实、证据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将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不仅是对最初侦查工作的查漏补缺,也是对提起公诉案件质量的有力保障,对更好地惩治犯罪、提升工作效率、有效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实践中,自行补充侦查适用比例较低,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审前程序中承担的主导责任不相适应。笔者对自行补充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尝试提出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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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要求常常得不到侦查机关的良好回应,达不到补充侦查的目的,严重影响案件质量,拖延诉讼时间,浪费司法资源。笔者对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进行调查,分析退查案件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对策探讨,以期有益于退查工作的规范,进而对公诉案件质量的提高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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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退回补充侦查的调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案件退回给原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进行的补充侦查,包括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的审查批捕时不批准逮捕退回并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和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对于证据材料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决定退回侦查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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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是指刑事诉讼进入一定阶段以后,由于发现案件中存在着需要进一步侦查的情况,以补充原来侦查中未能解决或解决得不好的问题,由负责侦查的机关对案件按照法律规定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①补充侦查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活动,在一定时期仍有存在的必要性,它依赖于侦查机关侦查能力的有限以及司法实践中客观情况的纷繁复杂。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中对补充侦查加以科学的规定,将有助于补充侦查的顺利进行,同时实现兼顾刑事诉讼各项诉讼价值的需要。但是,各国刑事诉讼模式、历史传统以及其他因素的迥异使得对于补充侦查的界定如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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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认为需要进一步侦查,以补充原侦查中未解决或解决得不好的问题,而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作为有权行使退回补充侦查权的检察机关应避免对权利的滥用,严格限制,慎重使用。正确、规范地适用退回补充侦查,对于保障公诉案件质量,加强对侦查机关(部门)的法律监督,更好地发挥公检执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作用,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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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取消了原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有关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要求撤回起诉的规定。由此,人民检察院成为刑事诉讼过程中唯一有权决定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机关。这对于检察机关有效地行使检察监督权,防止错案、漏犯等情况的发生,以及避免出现检、法两院意见不一而使案件久拖不决,提高公诉案件质量都有重要意义。一、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刑事案件补充侦查是案件在经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侦查后,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或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案件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不足需补充完善,从而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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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认为需要进一步侦查,以弥补侦查过程中有关犯罪事实、证据等方面的瑕疵与缺陷,以确保公诉权行使的正当,同时也是实施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具体方式。正确、规范地适用退回补充侦查,对于保障公诉案件诉讼质量,加强对侦查机关(部门)的法律监督,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权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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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查是退回补充侦查的称简,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案件退回原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部门进行补充侦查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4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267条、26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70条、271条等这些法律条款就是对补充侦查制度的具体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存有漏罪、漏犯的案件可以决定退查,侦查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补充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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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由于对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在办案实践中容易出现把关不严格、操作不够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笔者认为,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要明确退回补充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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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退回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补充事实、证据,而中止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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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而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是否可以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学理论界对此意见不一,司法实践中作法也各不相同。有些同志认为,重审案件不能再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而应由原审法院负责处理,否则就是违反刑诉法的规定,如果原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需要补充事实与证据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自行调查。笔者认为,对重审案件的处理不能作一刀切,对于通过自行调查可以弄清事实、获取补充证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行负责调查、审理,不能再退回检察机关;对于一些确有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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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侦查”一语,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广泛的运用,如检察机关常说的“自侦部门”、“自侦案件”等。如此说法,出于表达习惯或方便表述,在非正式场合倒也不妨一用。但在书面上或正式场合则不宜使用。原因就在于,这些说法都是对自行侦查概念的误用。自行侦查是一个法律用语,通过刑诉法的规定而具有确定的含义。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不退回侦查单位补充侦查,而由自己直接补充侦查的诉讼活动。据此,通俗地讲,自行侦查是相对于原侦查主体的侦查活动而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