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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害人高某经营其父名下的一处娱乐场所,在经营中结识了犯罪嫌疑人邱某、王某、刘某。邱某、王某、刘某得知高某的父亲很有钱之后,共同预谋没牌局打假牌,诱使高某参与豪赌使其输钱,然后控制高某并向其父索要钱财。共谋之后,三嫌疑人于2004年8月18日将高某骗至某宾馆,通过打假牌使高某输掉40余万元,在令其写下欠条后将其非法拘禁20多小时。其间, 三嫌疑人多次打电话向高某之父要钱,称如果不给钱就将高某杀掉,并多次殴打、侮辱高某。后经高某之父报案,三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分歧意见对本案的定性问题,存在以下几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邱某、王某、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邱、王、刘三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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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3月份,周某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 60万元设立了一家装饰材料厂。同年 8月份,该厂聘用的业务员胡某利用外出采购原材料的机会,将其经手的 17万元货款借给某个体户用于经营活动,胡某私下从该个体户处接受利息 (好处费 )9000元。胡某的行为使得装饰材料厂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某要求胡某尽快归还借出的资金,但胡某不仅不归还资金,反而不辞而别。周某遂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以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依法将胡某逮捕,并追回全部借出的资金。此后,胡某后悔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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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观告诉我们一个基本的方法论,就是对于复杂的事物,关键在于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由此带给我们启发,即对一个纷繁复杂的刑事案件,面对复杂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关系,只要抓住了案件的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就会拨开重重迷蒙,发现案件的本质。本案中,隙某作为犯意提起者、主要行为实施者、非法利益取得者以及特定身份具备者,在案件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因而,本案的主要矛盾是对隙某行为性质的认定,即对隙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问题。矛盾的主要方面则在于对隙某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和适用。有了对隙某行为性质的准确认定,认定周某、高某的行为性质就水到渠成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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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8年4月,A市某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部署.启动铁路北客站和动车组综合改造工程。该辖区某街办成立了铁路北客站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八个村的整体拆迁工作。时任街办主任的王某任领导小组组长,周某任办公室主任。两人预谋在拆迁工程中套取公款,由周某联系一家熟悉且可靠的包工头。周经过与胡某协商,约定实际拆迁费每平方米20元,再每平方米虚增3元.签订每平方米23元的拆迁协议,由胡某将每平方米虚增的3元提现后交给周某。因胡某没有建设资质,借用鑫兴公司的资质签订拆迁合同。嗣后,周某将拆迁公司基本情况及拆迁价格给王某汇报。王某个人决定由鑫兴公司承揽辖区内西三村等八个村的拆迁工程(实际拆迁七个村)。2008年6月,鑫兴公司将西三村拆迁完毕后.胡某将其余拆迁工程转让给鑫兴公司经理左某,并将其与周某的约定告知左某,左某表示接受。胡某、左某按照拆迁面积估算出给周某的提现金额,先后分七次从鑫兴公司账户提现465万元送给周某。周除将其中的20万元给相关人员发放奖金、迭给王现金155万元外.自己实得290万元。2008年11月,王某选中白桦林居一幢住房。周某建议由鑫兴公司为其出资购买.王表示同意.周某即向胡某和左某提出由鑫兴公司为王支付购房款。2009年4月.左某出资72万元为付选利购买了该房屋.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1.663833万元.并要求地产有限公司置业服务中心将该房产权证过户到王妻名下。2009年7月王入住该房。2010年3月.王某听说自己可能要调至区政府工作.遂与周某商定由鑫兴公司为其购买一辆斯巴鲁牌汽车。2010年3月24日,左某、周某、高某(左的朋友)在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王某订购了一辆黑色斯巴鲁牌汽车,左某支付购车款及相关税(费)合计328052元,并按照王的要求将该车所有人登记在王妻弟名下。2010年4月,左某提车后将车牌号码为陕AVW650的斯巴鲁牌汽车及相关手续交给周某。周将该车磨合后交给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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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即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比挪用公款罪增加了“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如何理解“借贷给他人”中“他人”之含义,目前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他人”仅限于挪用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而不包括单位(或法人)。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单位资金交给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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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刁某,原北京市地税局某处副处长。刁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北京市税控机招标的职务便利,收受北京某科技公司总经理李某以"返点"方式支付的贿赂款总计达184余万元,并帮助该公司在北京市地税局招标项目中顺利中标,刁某为了隐蔽该笔贿赂款项的来源,通过其朋友周某开办公司,并由周某的公司与李某的公司签订所谓咨询协议,由李某的公司以咨询费的名义将贿赂款支付给周某的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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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据以研究的案例背景乙公司就某一金融衍生产品向甲公司推介,并称该产品适合甲公司,甲公司遂决定购买。之后,乙公司安排其关联公司——丙公司与甲公司签署的协议中约定:因该协议的履行产生的争议适用英国法律解决,由英国法院排他管辖。甲公司购买产品后,发现该产品不适合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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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某之夫高某于1998年5月18日以吉林省某粮油饲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农业银行某办事处办理抵押贷款100万元。次日,高某将此款借出,委托田某以冯某名义存入工商银行一储蓄所,并在存款凭条上注明国某单位地址及电话号码。5月21日,高某将以冯某名义存的100万元的存折及冯某身份证交给茹某,委托茹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为其以冯某名义设置股票资金账户(号码为27779),并办理了股票交易卡,将该存折中的99万余元以转账存款形式存入该资金账户,高还委托茹用此笔资金炒作股票。8月18日,高某又以王某名义在工商银行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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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1998年对某县某镇某片区进行旧城改造。其间,甲公司将其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一国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2000年该片旧城改造全线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甲乙双方进行了工程款结算,甲公司尚余30万元未支付给乙公司。后甲乙两公司因另几个工程的结算发生纠纷,于2002年初诉至法院。诉讼中,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免除了对甲公司的这笔30万元应收款的债权。不久有群众对丁某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犤分歧意见犦第一种意见认为,丁某的行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从刑法修正案第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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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1999年8月30日,甲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市沙坪坝支行某分理处开户并存款300万元,开户时预留的印鉴是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周某的私章。同日,乙公司也在该分理处开户,并用事先伪刻好的甲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周某的私章以甲公司的名义在该分理处购买转账支票一本。在随后的一个月时间里,乙公司以甲公司名义从甲公司账上先后用3张转账支票共划走253万元到乙公司账上。10月12日,乙公司又以甲公司的名义开出10万元的转账支票一张,收款人仍然是乙公司。次日,乙公司工作人员到该分理处办理这笔款项的进账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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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国企)将公款借贷给个人使用,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等条款,这种以借贷名义出现的挪用公款案件,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针对这一行为如何定性,分歧意见较大:一种意见认为,国企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国企在借贷关系中收回本金和收取利息,是一种有偿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一般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另一种意见认为,国企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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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民间借贷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经济现象,在银行放贷条件严格的大环境下,民间借贷是很多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困难的必须方式,企业间的借贷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法律应认可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并对企业间的借贷行为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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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系夫妻关系,共有房屋一栋,现甲、乙自愿将该房屋赠与其年仅八岁的儿子丙,申请公证。这项公证,应如何公证,出现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需为受赠与人丙设立代理人。理由是:司法部1992年1月颁布的《赠与公证细则》第十条第二款中强调:赠与人在接受财产时,在《受赠书》或《赠与合同》中要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理由”。根据司法部关于赠与公证的解释,在办理甲、乙赠与丙一栋房屋这一赠与公证时,应考虑丙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为其设立行为代理人,因甲、已是丙的父母,即法定监护人,丙的行为应由甲、动代理。丙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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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甲公司在某地拥有房地产一处,且有合法的产权登记证明。2004年4月28日,甲公司以该处房地产作抵押,在乙银行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而被乙银行起诉,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乙银行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法院对抵押的房地产变价处理过程中,案外人丙就该房地产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甲公司于2004年4月25日与丙签订了租期为20年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双方于签订合同的当日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20年的房租也已按租赁合同的规定一次性付清,随后甲公司将该房地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