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99 毫秒
1.
刑事执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属于“幼女”须是“明知” ,在我国刑法界长期争论不下。本文借鉴国外的刑事立法例及司法判例的成熟做法 ,提出在我国刑法中不应以明知属于幼女作为奸淫幼女罪的主观要件──即不明知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并针对司法中个案的不同情况提出了能够大致保证个案公正的不同处罚方法。  相似文献   

2.
对于奸淫幼女罪本质特征的认识,匆庸置疑,应从我国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罪的有关规定出发。从法学界和司法界目前关于奸淫幼女罪的讨论来看,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如利用被害人昏迷,昏睡状态,精神失常状态等)强迫幼女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应构成奸淫幼女罪是没有争议的,但对行为人以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方法以外的方  相似文献   

3.
嫖宿幼女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关于此罪的设定有很多疑问,历年来争议不断。不少学者认为此罪的设立甚不合理,应该废除。作者拟从此罪和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的构成要件、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未成年保护的角度出发,说明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的同一性,认为立法上应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作为奸淫幼女的一种情形,以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4.
笔者查阅了某县法院一九八四、一九八五两年内一千余份刑事判决书,其中被告人实施奸淫幼女行为的,有的定为奸淫幼女罪,有的定为强奸妇女罪;有近百名被告人实施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两种行为的,均以强奸妇女罪一罪定罪判刑,无一实行并罚。例如:被告人冉××,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先后两次将十三岁幼女赵××奸淫。一九八三年春又将女青年张××强奸。一九八三年夏,当冉××次对另一女青年程××实施强奸时,被当场抓获、强奸未遂。该县法院以(85)法刑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对冉××判决:“被告人冉×× 奸淫幼女,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强奸犯冉××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这种情况在其他地区也都程度不同的存在,出现了罚不当罪或罪刑不一的现象。为此,明确地将强奸妇女罪与奸淫幼女罪加以区别,看来不无必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及犯罪构成理论,奸淫幼女罪,是指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它不同于强奸妇女罪,更不是强奸妇女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它  相似文献   

5.
一个半公正的司法解释--兼与苏力教授对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邱兴隆 《法学研究》2004,26(6):69-80
对幼女的年龄的明知是奸淫幼女成罪的必要要件 ,此乃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规定的本意。司法解释只有遵循这一本意才具有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奸淫幼女的批复要求以对幼女的年龄的明知作为奸淫幼女的入罪条件 ,符合立法原意 ,因而具有公正的成分。将奸淫幼女解释为严格责任罪 ,既不符合立法精神 ,也有悖法理。但是 ,最高法院的批复在将对幼女的年龄的明知作为绝对的入罪条件的同时没有将幼女的年龄的不明知作为绝对的出罪条件 ,因而又不是完全公正的。  相似文献   

6.
肖本山  赵颖 《行政与法》2008,(1):117-119
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是立法上的一个失误.从犯罪构成角度讲,嫖宿幼女和奸淫幼女是完全相同的,刑法没有必要将二者分别论罪.为了利于维护幼女的人身权利,立法应取消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作为奸淫幼女的一种情形,以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7.
论非法经营罪存在的合理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惜珍 《法学杂志》2007,28(5):154-156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具有妥当性,是因为非法经营罪的设立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需要,非法经营罪的存在符合法学理论的基本原理,符合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的内在规律和需求.  相似文献   

8.
正确设定奸淫幼女犯罪的主观要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正确理解当前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传统意义上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在“归责要素”意义上对刑法归责的要求;刑事实证学派引起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从“行为责任”到“行为人责任”的内涵转变;而现代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在原有的基础上又产生了“归责标准”意义上的新内涵:即形式归责标准与实质归责标准之间的统一。在新的视野之下,奸淫幼女犯罪主观要件的实体设定和程序设定决定着该罪保护幼女的特殊利益和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双重价值追求能否协调实现。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我院在审理一起检察机关以杨某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起诉的案件中,被告人杨某同时触犯了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两个独立罪名,请问能否对被告人实施数罪并罚?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张巍张巍同志:你在来信中提出的被告人同时实施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的行为,对其是否数罪并罚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果被告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本刊研究组被告人同时实施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行为,应否…  相似文献   

10.
嫖宿幼女罪存废之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犯罪构成来看,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第2款明确规定对"奸淫幼女"情形"以强奸论",此规定决定了嫖宿幼女罪是包含在强奸罪中的,嫖宿幼女的行为性质即强奸幼女,两罪属于法条竞合。从法定刑来看,嫖宿幼女罪实际比"奸淫幼女"情形下的强奸罪低,且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奸淫幼女多人"等情况下并未设置相应的更严厉刑罚,因此根据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理原则,嫖宿幼女罪的存在缺乏法理依据。从是否承认幼女性自主权和性决定权来看,强奸罪一律否定,而嫖宿幼女罪却予之肯定,态度前后冲突、自相矛盾,严重损害了刑法的严谨性和权威性。从立法初衷来看,嫖宿幼女罪对幼女的性生理和性心理未进行严格保护,而仅是有限保护,该罪设立而致的立法冲突同时也导致了司法实务的混乱和未成年幼女的"污名化",实行效果堪忧。  相似文献   

11.
袁剑湘  廖梅 《河北法学》2011,29(11):82-88
医疗事故罪在刑法上属于业务过失犯罪,具有定罪严、处罚轻的特点。对医疗事故罪适用刑事和解,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和解过程所成就的教育感化和被害恢复,集中体现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精神和法律价值,对我国法治建设及和谐社会构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司法实践中却鲜见这方面的判例,而与医疗事故罪极具相似性的交通肇事罪刑事和解的判例却多如繁星。医疗事故罪之刑事和解,既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也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通过分析医疗事故罪的特点、对比交通肇事罪,探讨医疗事故罪之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并就医疗事故罪刑事和解过程中的被害述说环节、和解处置措施等特殊问题提出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12.
嫖宿幼女行为适用法条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明祥 《法学》2012,(12):134-142
规定嫖宿幼女罪的法条与规定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法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嫖宿幼女罪是奸淫幼女犯罪的特别犯中的减轻犯。对嫖宿幼女的犯罪,只能适用嫖宿幼女罪的法条定罪处罚。对嫖宿幼女多人、2人以上轮流嫖宿幼女或者有其他嫖宿幼女严重情节的案件,不能按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定罪处罚。只要将嫖宿幼女罪的侵害对象限定在以卖淫为业的幼女(即"雏妓")的范围内,并严格按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定罪量刑的原理原则处理案件,轻纵犯罪的问题就不会发生。  相似文献   

13.
赵运锋 《北方法学》2014,8(5):60-69
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之间不仅是宏观的关系构造,还有微观的勾连论证,尤其是后者,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具有更加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刑法刑事政策化是我国刑法教义学的发展方向,为了推动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从相互隔离到相互融通,就需要在刑法理论上为政策要素进入刑事教义学构建合适路径。在消弭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学李斯特鸿沟的过程中,以刑制罪司法逻辑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  相似文献   

14.
男性遭受性侵害案件频发。刑法应该将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扩大到男性,取消强奸罪主体和对象的限制是刑法平等原则的要求。在刑法罪刑体系内,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统一修改为猥亵罪。嫖宿幼女罪对强奸范围之外的部分主观上确非强奸的性侵害犯罪予以特别规定,有其特定的价值意义,关键是要正确处理该罪与奸淫幼女犯罪的关系,使我国刑法规范的性犯罪形成相互协调又错落有致的罪刑阶梯。  相似文献   

15.
罪数问题对刑法的司法实践影响巨大。罪数理论在定罪量刑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理论根据不同 ,结果往往大相径庭 ,一罪或者数罪 ,其量刑大多有显著的差别。本文对罪数理论进行了概述 ,根据理论对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分析 ,主张反对罪数理论实用主义和罪数理论机械教条主义。刑法应当对罪数问题作出统一的连贯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1 我国现行刑法把“奸淫幼女罪”列为强奸罪的形式之一,并从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罪的基本要求是被害幼女的年龄必须是不满14周岁。各国刑法对识别幼女的标准问题通常采用两种方法:第一,明确规定某一年龄上限;第二,原则规定未达到性成熟期。但是,对行为者是否认识到这一年龄界限,即是否“明知”,规定不一。本文从比较的角度对我国刑法与英美刑法中有关“明知”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7.
随着和谐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深刻影响越来越凸显,《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及其对寻衅滋事罪所做的修改,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充分体现。寻衅滋事罪在刑事政策的指引下经历了归属流氓罪、独立构罪及《草案》修订的发展阶段,体现了厉而不严、严而不厉到宽严相济的发展轨迹。刑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寻衅滋事罪处罚中的差别性,这不仅是寻衅滋事罪自身规范的趋于理性,也体现了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的灵魂。  相似文献   

18.
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为了有效发挥刑法治理社会的工具价值,积极主义刑法观应运而生。积极刑法观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重要表现就是增设微罪。微罪是指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罪名,应当坚持“形式标准划分说”认定微罪,从而在实体和程序上实现犯罪分层的意义。微罪入刑现象对于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产生了深刻影响,具体表现为刑事立法上积极增设新罪,刑事司法活动中扩张适用微罪。微罪入刑这一现象存在现实弊病:错估了刑法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作用;误导了我国刑法结构的发展方向;无视犯罪标签带来的严重后果;加剧了紧张的司法资源。当下,我国刑事立法活动应当谨慎增设和适用微罪,在社会治理和保障公民自由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19.
刑事政策并非刑法难以逾越的樊篱,就专利犯罪而言,贯通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不仅具有理论根据,也具有现实需要,专利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当向从严从厉转变.专利犯罪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包括隐性和显性两条路径,前者主要包括专利刑法保护法益理论的调整、"假冒专利"和"情节严重"的妥当解释等方式,后者则包括完善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加强犯罪预防等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专利犯罪,需要专利犯罪刑事政策从隐性和显性两方面入手,考虑到当前刑法条文中只有假冒专利罪一罪的现实,刑事政策显性刑法化的思考应当予以重视.  相似文献   

20.
也谈奸淫幼女罪的主观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法学界和司法工作者在研究和探讨奸淫幼女罪的构成条件问题上出现了分歧。主要的分歧观点是:(一)“奸淫幼女罪必须以明知为条件”。(二)只要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不论罪犯是否知道被害人是不是幼女,应以奸淫幼女罪定罪。两种观点对奸淫幼女罪主观上的条件必须是故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