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 毫秒
1.
刘晓华 《山东审判》2005,21(6):95-96
股权转让是公司存续过程中经常发生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股东之间的转让,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即公司的股东通过订立合同,依照一定的程序把自己持有的股份让与他人,受让人依法取得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第一种情形比较简单,本文不作论述;第二种情形较为复杂,经常引发一些争议,此类纠纷的发生与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生效及履行密切相关,笔者意从此角度出发来探讨股权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一、股权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按照现代合同法的理论,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  相似文献   

2.
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不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情形,因此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对转让股东不适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但是如果股东转让股权时存在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形,则该转让股东的期限利益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转让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会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新公司法设计了一套相应制度,规定了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优先购买权,并允许公司章程另行约定转让规则。但实务中关于股权外部转让的争议并未因此结束,股权外部转让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必须对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的解读,借鉴各国的成功立法经验,对其不甚完善之处做出调整。  相似文献   

4.
因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在任何情形下均应承担瑕疵出资责任,包括转让股权的情形,故转让瑕疵股权行为不必然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强制性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本质。如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无其他无效情形时,因买受人明知或不知股权有瑕疵可分别认定为有效合同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相似文献   

5.
李丹萍 《法制与经济》2008,(10):28-29,3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会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必须对其进行一之的限制。新公司法设计了一套相应制度,规定了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优先购买权,并允许公司章程另行约定转让规则。但实务中关于股权外部转让的争议并未因此结束,股权外部转让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必须对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的解读,借鉴各国的成功立法经验,对其不甚完善之处做出调整。  相似文献   

6.
股权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畅通的股权转让能有效地促进公司筹资和资本流通、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实现股东投资目的。由于股权转让涉及多重法律关系,股权转让情形多而复杂,所以股权转让纠纷经常发生,并呈增长趋势,特别是股权转让纠纷中的工商登记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更全面了解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我们对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06年至2008年审理的130件公  相似文献   

7.
黄宁 《广东法学》2002,(1):29-32,54
外资以并购方式对我国进行直接投资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随后一系列的案例如“中策事件”、日本五十铃与伊藤忠收购北旅、美国柯达收购汕头公元公司和厦门福达公司等都引起了广泛关注。从已有案例来看,我国的外资并购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方式的多样性,既有资产并购又有股份并购。资产并购是指对目标公司资产的交易,一般适用于对非股份公司的企业进行并购。实践中资产并购又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协议收购目标企业的资产;另一种是在合资企业中,非控股的外商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稀释中方股权,从而达到控股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涉及到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在股权转让中,很多公司在章程中对股东转让股权规定一些不同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使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股权转让发生冲突,而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过于简单,对实际生活中的冲突问题还不能完全解决,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9.
在司法实践中,由瑕疵出资引发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较为常见,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也一直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很大争议,文章在对江苏省棉麻公司诉江苏黄海大有公司和江苏黄海农场借款合同纠纷案解析的基础上,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以及探析一下股权转让中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10.
现行《公司法》第72条第4款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后,法学理论界有关公司限制股权转让规则本身效力的争议已经不多,但公司设限股权转让的效力究竟如何,仍无定论。江苏作为经济文化大省,各级法院有关公司纠纷案件裁判的实践经验及理论成果,在国内司法实务界往往具有先导作用,而就上述争议的裁判却难能把握分寸,包括公司按照章程设限收回处分股权、公司根据其他约定收回处分股权,以及股东违反章程设限转让股权三种行为效力的认定,都有相互矛盾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声誉以及法制统一。用法律经济学方法对其进行梳理剖析,找出问题所在,揭示一般规律,不仅可对全国各地法院公司纠纷案件裁判提供有益指导,有助于提高其裁判水平,而且也能澄清法律经济学本土化进程中的认识误区,推动我国公司法理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1.
肖印海 《法制与社会》2013,(28):62-64,67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是当前公司审判实务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由于公司法对此规定过于原则,审判难度较大,导致审判中对股权转让效力问题的裁判不尽相同。本文就审判实践中影响股权转让效力的一些限制性因素,从合同法、公司法及相关政策的层面,对股权转让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赵秀文 《法治研究》2010,(11):21-24
结合一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项下的争议,论述了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的效力。合资合同与股权转让合同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没有合资合同,就不可能有股权转让合同。尽管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争议属于与合资合同有关的争议,但由于两者涉及不同的主体,因而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争议是否一定要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要结合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而不应当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13.
鲁南制药股权纠纷很典型。上世纪90年代,中国对有境外投资者的国内企业提供税收优惠。鲁南制药为享受税收优惠,由境外的鲁信公司持股25.7%股份。后鲁信公司将此股份转让给凯伦美国公司。凯伦美国公司通过新设公司和信托方法对此股份进行数次调整。此25.7%股份发生争议,并引起广泛关注。该股权纠纷争议反映出来的三方面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其一,鲁南制药股权纠纷的焦点是股权归属问题;其二,股权纠纷直接关系到公司控制权的归属,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其三,本案股权纠纷反映了海外信托存在的风险,该案中信托的整个流程和结构有缺陷,对受托人约束机制不完善。鲁南制药从历史上看脱胎于一家国有企业,因此其股权纠纷是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国企业成长的一个典型缩影,鲁南制药股权和信托设计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对我国很多企业都具有警示意义。  相似文献   

14.
企业并购是厘定个人信息权利与经营者权益边界的重要场景之一。在单纯的股权收购、企业的合并、分立与形式变更等情形下,原则上不产生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在资产收购的情形下,则涉及个人数据的转让,但此时应考虑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的合理利益。在美国法与欧盟法上,对于资产收购均存在数据传输无需用户同意的例外处理机制。这些机制的核心是数据主体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衡量,一方面从数据主体的利益出发,考虑在资产收购后数据原本的使用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另一方面则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考虑其对于数据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利益。在并购双方对于用户数据转让存在合理利益的基础上,应允许企业在并购中转移个人数据,但应给予用户事先或事后作出相反选择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是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影响着股权转让双方以及多个利害关系人的利益。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设专章进行了规定,但对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仍没有明确,造成实践中纷争颇多。本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的相关争议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6.
由于对公司章程和公司法性质的认识不同,人们在公司股东签定的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对股东签定的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能简单地一概认定为无效或有效,应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则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7.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将股权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捆绑的研究模式,会在很多具体问题的解决方面留有理论遗漏。将财产权与人身权分离,不仅可以更好地实现对公司人合性的保护,而且对构建股权变动理论,解决股权强制转让、股权继承以及股权赠与等特殊问题上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8.
公司瑕疵股权的转让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而我国《公司法》对瑕疵股权转让的相关内容均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以保护和平衡股东、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为出发点,对公司瑕疵股权的产生,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19.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包括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制度。股权的内部转让立法模式有三种:绝对自由模式、相对自由模式和限制模式,新《公司法》依然采用旧《公司法》的绝对自由模式。股权的外部转让因选择同意权或优先购买权而形成了四种立法模式,新《公司法》程序上虽有所改变,但仍然既规定同意权又规定优先购买权,过于严苛。新《公司法》虽然补充了股权的继承、强制执行以及回购制度,但均存在一定缺陷,影响操作,而对于特殊主体如公司董事、职工等的股权转让问题尚未涉及,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20.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并取得公司股权,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新设公司,即外商投资企业单独或与其他股东共同新设公司;二是股权并购,即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受让取得境内公司股权。采取第一种方式时.新设公司如有两个以上股东,则外商投资企业需与其他股东签署股东问协议;采取第二种方式时,目标公司的原股东与外商投资企业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