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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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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绪雨 《政法论坛》2012,(2):144-151
国际海商事公约制定,实质是功利主义的合目的理性需求而脱离了法律的价值立法,即采用实证主义,实际是把法律效力来源寄予主权者的命令,而由于不存在这种类似国家的主权者,因此,最终最大多数国家的最大利益成为公约效力的来源,即通过对利益最大化的计算或者投票,多数人投票裁决的同意方式来进行决定。功利主义与人们对社会正义所做的思考难以协调起来。一个真正的国际航运秩序和最高程度的自决是不相容的。  相似文献   

2.
无论在法学理论还是在法学实践的视野下,"公共利益"一直都是一个难以确切定义言说和操作把握的概念。本文就"公共利益"作了扼要的检视,从一般学理特征、概念含义以及公共利益界定主体、方式等若干方面进行理解和阐释,以求能够厘清相关概念以达致有关方面基本观点的认同。  相似文献   

3.
论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公共利益是比较重要但又很难定义的概念,实践中不乏有借用"社会公共利益"之名侵犯其他利益的事例.经济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是经济法理论最为基本的问题之一.试从利益的定义及分类、法律与利益的关系、实体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等方面来探讨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关系也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4.
公共利益概念在法律中极其重要但却难以界定。在政治哲学上,大致上有功利主义、社群主义和平等主义三种公共利益观。三者之中,诉诸平等的公共利益观念提供了最具理论说服力同时也最契合法律实践的构想。根据平等主义的设想,公共利益应当被理解为社群全体成员平等共享的满足其自身主观欲求的机会。这种以平等为价值追求的公共利益观为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冲突给出了全新的说明,迫使我们放弃天平式横向比较的权衡观,转而接受横向“利益权衡原则”和纵向“平等分配原则”双维度限制的方案。在这一方案下,个人权利不可以被理解为王牌,而应当被视作盾牌。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的实施提醒我们,"公共利益"界定的问题迫在眉睫,只有解决这个问题,法律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才不会落空。本文以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案为出发点,引出《物权法》第42条中"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提出了"公共利益"范围界定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28,自引:0,他引:28  
冯晓青 《知识产权》2003,13(6):16-19
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这种利益平衡机制在知识产权法上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7.
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   总被引:33,自引:0,他引:33  
范进学 《法学论坛》2005,20(1):15-19
何谓公共利益 ,如何理解和解释公共利益 ,不仅是法律解释的难题 ,而且在学理上亦不易把握。本文就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作了简要的检视 ,认为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 ,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和解释 ,即公共利益的一般学理特征、程序原则的限定以及法律列举与概括式规定。总之 ,公共利益不是目的 ,它仅仅是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的手段 ,为了人的尊严 ,为了人的价值 ,公共利益必须以宪政的名义进行  相似文献   

8.
专利先用权是在单一性原则和先申请原则的情况下,为弥补先申请制的不足,权衡多方利益而产生的.它是与专利权并存的一种独立权利,在对专利权限制同时,平衡了先用权人、专利权人、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全面阐述我国专利先用权制度现状的情况下,试图提出完善构想,也为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提出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9.
论“公共利益”的立法定义及其判定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延铸 《行政与法》2007,(7):104-107
"公共利益"是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但要科学地制订立法定义却有一定理论难度。要克服这种困难,应采用分散立法的思路和"递归定义"的模式。这样,在《物权法》领域可将"公共利益"界定为:"兴办公共事业的需要,实现国家规划的需要,以及其他由人民政府建议、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客观需要。"此外,还应充分研究"公共利益"的判定问题,以便建立从立法定义到社会实践的桥梁和司法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0.
国家利益的主体是国家,其内容不仅包括领土完整、国家主权、经济财富、文化完整等涉及国家生存问题的利益,还包括国家所代表的阶级利益以及所提供的部分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属于政治范畴;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社会"与"一定地域的绝大多数人",其内容不仅包括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和要求,还包括涉及公众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属于社会范畴,并且其生成价值具有合理性。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国家利益能代表和反映部分社会公共利益。在对外交往中,国家利益的实现是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前提。  相似文献   

11.
张力 《现代法学》2013,35(2):75-92
现代民法上的法人制度包含了为公司制度发展量身定做的"完人化"标准。公司制度借与法人制度融合获得了广义财产与基本权利,扭转了公司在传统社会组织身份格局中的不利地位,形成了对其他企业类型的制度竞争优势,但也带来巨大风险:公司异化为新身份格局中的"公司帝国"。法人制度在我国具有主要服务国有企业改革的功能狭隘性,加之官商传统潜移默化,产生了更为复杂的"官商公司帝国",妨碍了国有企业实现公共利益。针对性地而言,应祛除法人制度的极端功利主义成分,重建国有企业承载公共利益的法人制度支持。  相似文献   

12.
论人格物与一般人格权的内在契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物是一种新型物质形态,因其凸显人格利益而明显区别于普通之物,司法解释和实践已为人格物的确立及规则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并确立了透过物之形态实现人格利益的特殊保护机制。但人格物所蕴含的人格利益并不为法定化的具体人格权所包容,经检视与探寻,若能在未来中国民法典中确立一般人格权这一开放性的人格权制度,则人格物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当从一般人格权条款中得到合理支持,以补充传统民法理论于此规范之不足。相应地,人格物理论与制度体系的建构将为一般人格权的发展提供新的素材并促进一般人格权制度的现代发展。  相似文献   

13.
商业数据界权包括确定其权利的性质和权利的归属。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法律体系的建成,为数据界权提供了新的逻辑起点和法律前提。数据界权首先应基于个人信息与数据、商业数据与公共数据等基本范畴的厘清。基于商业数据的固有性质以及工业产权的历史逻辑和制度内涵,商业数据与信息保护类工业产权具有深度的契合性,有必要将商业数据纳入工业产权序列,作为数字时代具有标志意义的一种新型工业产权,并可以成为与商业秘密相对称的商业数据权。商业数据界权需要确定商业数据的适格性--可保护条件。商业数据的适格性包括受保护数据的合法性、集合性、管理性、可公开性和商业价值性,即以合法形成的规模性数据集合为客体,并采取管理措施的可公开性技术数据和经营数据等信息。商业数据具有单一性、复合性和动态性,商业数据权暗含着所涉权利的分层性,其权属界定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将复杂或者貌似复杂的问题简单化,遵循投入原则、分层原则和责任原则等三原则。  相似文献   

14.
江伟  苏文卿 《政法学刊》2009,26(1):65-68
公益诉讼的社会功能,决定了它能否成功实现制度的变迁、达致制度良好运作的总体成效。相较于以调整个人之间利害冲突为基本对象的传统民事诉讼,公益诉讼不仅具有纠纷解决、实体权利保护、不当行为纠正等基本的诉讼功能,而且基于其特有的目标、结构和运行机制,还具有形成社会公共政策、创设或扩展权利、制约公权以及促进社会变革这四大特殊功能。  相似文献   

15.
熊静波 《法律科学》2007,25(1):47-55
在基本权利体系中,人格权是一种旨在保护个人自由的基本权利,表达自由则是一种旨在促进公共参与以及促进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基本权利.在特定情形下,表达自由与人格权所包涵的两种价值追求呈现出一种相互竞争的态势,人格权的实现会对表意人构成限制,而表达自由如果与基本权利之外所谓"公共福祉"之类的法律理由相结合,便会对人格权构成限制.作为当事人的冲突双方尽可通过论证的方式,来为规范性或者评价性陈述提供合理基础,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裁判者则不能任意地限制一项权利,无论如何,冲突需要被衡量.  相似文献   

16.
There has naturally been a good deal of discussion of the forthcoming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One issue of interest to all data controllers, and of particular concern for researchers, is whether the GDPR expands the scope of personal data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term ‘pseudonymisation’ in Article 4(5). If all data which have been ‘pseudonymised’ in the conventional sense of the word (e.g. key-coded) are to be treated as personal data, this would have serious implications for research. Administrative data research, which is carried out on data routinely collected and held by public authorities, would be particularly affected as the sharing of de-identified data could constitute the unconsented disclosure of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Instead, however, we argue that the definition of pseudonymisation in Article 4(5) GDPR will not expand the category of personal data, and that there is no intention that it should do so. The definition of pseudonymisation under the GDPR is not intended to determine whether data are personal data; indeed it is clear that all data falling within this definition are personal data. Rather, it is Recital 26 and its requirement of a ‘means reasonably likely to be used’ which remains the relevant test as to whether data are personal. This leaves open the possibility that data which have been ‘pseudonymised’ in the conventional sense of key-coding can still be rendered anonymous. There may also be circumstances in which data which have undergone pseudonymisation within one organisation could be anonymous for a third party. We explain how, with reference to the data environment factors as set out in the UK Anonymisation Network's Anonymisation Decision-Making Framework.  相似文献   

17.
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权利的逻辑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张翔 《法学论坛》2005,20(1):24-27
以公共利益作为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各国宪法之通例 ,“公共利益”和“法律保留”分别构成了限制基本权利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对于公共利益和基本权利的关系 ,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即“外在限制说”和“内在限制说”。“内在限制说”的危险性较之“外在限制说”为小 ,但其可能提供的权利保障范围也小于“外在限制说”。而且 ,“内在限制说”有着为严谨的法学学理所不能容纳的逻辑问题。故而 ,可以采纳的学说仍然是“外在限制说” ,但是必须通过确定一定理念与规则去消除其危险性 ,也就是对“公共利益”作出严格的限制 ,对“权利的限制”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18.
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从要素解释的路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共利益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相当模糊的法律概念,公共利益内涵的法律界定处于理论困惑与实践需求的矛盾之中。这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包含价值选择概念和历史性概念。尽管公共利益基于自身的特性而无法厘清其确切、绝对的边界,但亦非不可捉摸。本文采用要素解释的方法,通过对公共利益的历史解释、公共利益的本体解释、公共利益的主体解释和公共利益的程序解释,进而阐述公共利益的内涵,并通过要素解释描绘公共利益的可能景象。  相似文献   

19.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它采取了将个人信息权作为新兴公法权利的思路,确立了完整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体系,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和《民法典》一起形成了公私法共同协力的进路。《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权利束的方式规定了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可携带权和信息权利救济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从立法依据、权利体系、条文设计和规制措施上都体现出鲜明的公法属性,这也可以从基本权利的双重面向和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得到理论上的证成。这部法律是数字时代公法秩序的基石,它对公法边界的形塑仍需通过其实施来确立。  相似文献   

20.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锋 《政法论丛》2010,(3):63-71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实现对自然权利维护的有效途径。实现对自然权利的司法救济,其关键之处就在于原告起诉资格的适当放宽,允许公众为了自然的权利而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我国环境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立法现状,我国环境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立法应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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