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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抗诉案件改判率低的现状出发,结合司法实践,提出自己对提高民事抗诉案件改判率的几点思考。笔者认为制约抗诉案件改判率提高的主要因素有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人员自身业务能力欠缺;法院执法观念落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立法不完善。笔者还提出了提高抗诉案件改判率的主要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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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法院存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引起再审的法律监督权。其目的就是通过对审判机关审判权的监督和控制,保证审判活动依法进行,防止和纠正错误裁判,确保司法公正。近年来,民事抗诉案件逐年增多,但抗诉案件质量究竟如何呢?笔者就此作了调查:我院从1999年至2003年这5年间共提抗诉、建议提请抗诉案件113件,被上级院采纳99件,占提抗、建抗总数的87%,而法院仅改判了38件,占提抗、建抗总数的34%。笔者就我院这一现状分析一下抗诉案件质量不高的原因及对策。一、原因剖析(一)法院不支持抗诉的主要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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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逐渐增加,质量逐步提高,抗诉案件经法院再审改判的比例较高,但民行抗诉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也不容忽视,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积极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一、抗诉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一)抗诉案件质量不高,影响再审改判影响法院再审改判的原因很多,在实践中也不可否认个别法院在对某些抗诉案件的审理中,确实存在着有错不纠、审而不判、判而不改等问题,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申诉案件审查的水平直接决定着抗诉案件的质量。对抗诉案件抗点的把握是否准确,抗诉书的说理是否到位,直接影响着再审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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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抗诉案件改判率低的现状出发,结合司法实践,提出自己对提高民事抗诉案件改判率的几点思考。笔者认为制约抗诉案件改判率提高的主要因素有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人员自身业务能力欠缺;法院执法观念落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立法不完善。笔者还提出了提高抗诉案件改判率的主要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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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事抗诉案件“改判率”是指一定时期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中经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变原审判决、裁定内容的案件与抗诉案件总数的比率。目前,在并不统一的评判民事检察工作成效的标准中,“改判率说”最具代表性。“改判率说”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抗诉成功与否应以法院再审改判与否作为标准进行评定,只有再审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并作了改判,才能说明抗诉正确,否则这一抗诉应认为是归于失败。许多检察院还将提高民事抗诉案件的“改判率”当作民事检察工作重心,将“抗一个,改一个”作为民事检察工作目标。笔者认为,对“改判率”的这种认识突出地反映了民事检察工作价值取向的误区,不但不利于贯彻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而且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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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要求法院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但是,“两法”并没有规定抗诉案件的审级。在检察实务中,对人民法院发生的错误判决、裁定,均由上一级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在审判实务中,受理抗诉案件的中、高级法院通常采用指令再审方式,从程序上将抗诉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再审,即“上抗下审”。抗、审不对等,使检察院难以履行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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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法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及特点2008—2011年,山东各级法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收案4812件,结案4029件,结案率为83.73%。在已审结的案件中,维持1542件,占38.27%;改判1034件,占25.66%;发回303件,占7.52%;调解634件,占15.74%;裁定终结322件,占7.99%;撤回抗诉189件,占4.69%,当事人撤诉5件,占0.12%。结合其他相关统计数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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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抗诉质量的标准是审判监督工作中值得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多年来对这个问题有些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该以法院改判为标准,只有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作出改判,才说明抗诉正确,否则就是抗诉不成功;有的认为不应以法院是否改判为标准,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说明抗诉是对的,但是对那些有争议的案件法院虽然未来纳抗诉意见,也并不说明我们的抗诉是不正确的,所以主张“以我为主”,即以检察机关整体意见为标准;有的虽然同意第二种意见,但是对“以我为主”有不同看法,认为“以我为主”就是以提出抗诉的单位的意见为主,所以主张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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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监督的效果不大。主要表现,一是对法庭审判活动中出现的违法情况,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后往往有的没有被接受,未予纠正;二是检察机关对错误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改判的较少。据有关资料表明,自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对人民法院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改判率尚不超过4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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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改判的诉讼活动。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实行法律监督,要求纠正错误裁判的法律文书。它起到阻止一审判决生效和启动抗诉程序的作用。笔者在对北京市近两年抗诉案件的调查中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能否得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并最终获得上级人民法院的改判,抗诉书的质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换句话说,抗诉书的质量高,获得上级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并最终获得人民法院改判的机率就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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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根据《刑诉法》规定,许多法院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大量移交公安侦查。因此,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的此类案件也急剧上升。但是,此类案件的批捕率却很低。究其原因:一是法院移交给公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卷,缺乏有无执行能力的证据及怎样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二是公安对法院移交卷宗中缺乏的上述两项证据,不予补查;三是公安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嫌疑人,均未采取拘留措施,不搞或很少搞讯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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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二审必须开庭的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了发回重审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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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称《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作出不抗诉决定。该条规定在明确了不抗诉法律条件时没有界定不抗诉决定应由何级检察机关作出,在具体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服同级法院的民行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抗诉法律条件时,应如何处理,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诉法和《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同级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必须提请上级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与此对应,检察机关认为对同级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不符合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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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目前上级人民法院一般采用裁定或函转的方式,发回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重新审理,即所谓“发回再审”。采用这一做法的主要理由,一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民事抗诉案件只能由与提出抗诉检察院的同级法院审理,发回再审属自由裁量权范围;二是法律没有规定再审需与同级检察机关对应;三是法院通过再审是否改变原生效裁判,并不依据该裁判是谁作出,而是依据事实和原生效裁判是否符合事实,是否符合法律。 笔者认为,“发回再审”的做法欠妥当和合理,且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将民事抗诉案件一律“发回再审”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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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具有抗诉的权力.但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经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率却不高.对以往抗诉而再审维持案件进行系统性归纳分析,既能反映出检法两家对一类案件的认识分歧所在,也能促使检察机关认识到需要加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规范化研究,发现抗诉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予以改进,提高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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