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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的第三个年头。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6月30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义联”)第三次为工伤先行支付制度“落地”呼吁并举行专家研讨会,该中心同时对外发布《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三周年调研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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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9):42-48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限制。只要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被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以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在其确定的职工上下班的路线上为由,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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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工伤纠纷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案件,工伤出现后,主要是职工与工伤行政认定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另一类是企业没有为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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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是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的又一部支架性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是《社会保险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并于2011年7月1日生效实施。《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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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是保险法上的通例,《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涉及该通例并规定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制度包括垫付性先行支付和保险性先行支付,也称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型先行支付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型先行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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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是保险法上的通例,《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涉及该通例并规定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制度包括垫付性先行支付和保险性先行支付,也称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型先行支付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型先行支付。在社保强制性不足的背景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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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在饭馆工作危险系数不大,老板往往借此借口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试图侥幸省几个小钱。然而,当一女服务员下班路上发生事故构成工伤后,成了“终身员工”。2012年8月16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法院在对医疗费、工资损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鉴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1777余元依法判决赔偿的同时,判决海安县某龙虾馆与黄月之间保留劳动关系,黄月退出工作岗位,并责令龙虾馆从2011年9月起按月支付黄月伤残津贴1671.75元;同时明确黄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龙虾馆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龙虾馆补足差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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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是保险法上的通例,《社会保险法》第41、42条涉及该通例并规定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制度包括垫付性先行支付和保险性先行支付,也称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型先行支付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型先行支付。在社保强制性不足的背景下,该制度设计有着明显的缺陷,鉴于其积极的人本价值和宽容的制度理性,不宜弱化先行支付制度之实施,应当通过完善社保强制性、加大违法成本、强化惩戒措施来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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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录用超龄劳动者,劳资双方存在什么法律关系?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能否成为认定工伤范围的主体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江苏省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录用超龄劳动者引发的劳动争议从司法层面给出了答案——2012年12月26日,钟玉玲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回了二审判决书,法院终审判决钟玉玲与其所在的单位为劳动关系。凭借这份判决书,钟玉玲终于可以启动她的工伤鉴定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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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释义通常是指劳动者就职的用人单位,因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存续而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此期间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或某些特殊情况下遭遇意外事故或染患职业病等情形,导致劳动能力受限、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死亡的,劳动者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可依法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本文简要概述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始末,对推行工伤保险政策后的制度发展现状进行了扼要分析,并结合笔者多年实践工作经验,对工伤保险制度相关问题困境、完善对策等作出了深层次的探讨,试图找出制定和推行工伤保险政策的客观规律与实现持续发展的若干建议,以期对我国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构建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