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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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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进一步推进仲裁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掘仲裁资源,并更好地为东莞地区经济服务,广州仲裁委员会积极响应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二次创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号召,作出成立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的战略决策。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东莞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11月19日在东莞市成立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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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仲裁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掘仲裁资源,并更好地为东莞地区经济服务,广州仲裁委员会积极响应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二次创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号召,作出成立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的战略决策。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东莞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11月19日在东莞市成立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  相似文献   

3.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在中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9月22日在中山市成立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是继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成立之后,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珠三角地区成立的第二个分会,是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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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在中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9月22日在中山市成立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是继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成立之后,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珠三角地区成立的第二个分会,是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二次创业"的又一个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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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在中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9月22日在中山市成立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是继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成立之后,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珠三角地区成立的第二个分会,是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二次创业"的又一个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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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仲裁事业的发展,发挥仲裁不受地域管辖的优势,并更好地为中山地区经济服务,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9月22日在中山成立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中山仲裁分会的成立填补了中山市专业民商事仲裁机构的空缺,为中山地区的各类经济活动主体解决各种经济纠纷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途径,为中山投资环境和法治环境的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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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仲裁事业的发展,发挥仲裁不受地域管辖的优势,并更好地为中山地区经济服务,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9月22日在中山成立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中山仲裁分会的成立填补了中山市专业民商事仲裁机构的空缺,为中山地区的各类经济活动主体解决各种经济纠纷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途径,为中山投资环境和法治环境的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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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仲裁事业的发展,发挥仲裁不受地域管辖的优势,并更好地为中山地区经济服务,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9月22日在中山成立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中山仲裁分会的成立填补了中山市专业民商事仲裁机构的空缺,为中山地区的各类经济活动主体解决各种经济纠纷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途径,为中山投资环境和法治环境的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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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已近十年,为及时总结经验,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有必要对广州仲裁委员会过去十年的发展情况作一总结性回顾。本文首先简单回顾了广州仲裁委员会的成立与中国仲裁制度改革的关系,然后对广州仲裁委员会近十年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统计学分析,最后就广州仲裁委员会的成功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对广州仲裁委员会未来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相似文献   

10.
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近十年,为更好的反映广州仲裁委员会近十年被撤销案件的情况,有必要对其进行较为全面深入的总结和分析。本文首先以图表的形式回顾了广州仲裁委员会近十年来被撤销案件的总体情况,然后对被撤销案件的理由作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最后就广州仲裁委员会被撤销案件情况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8月29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在广州地区组建的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本会自组建以来,秉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宗旨,锐意改革,立志创新,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受案数量逐年增加,2009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4345件,案件总标的额67亿元,位居全国仲裁机构前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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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8月29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广州地区组建的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本会自组建以来,秉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宗旨,锐意改革,立志创新,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受案数量逐年增加,2010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4593件,案件总标的额70.5亿元,位居全国仲裁机构前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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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8月29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广州地区组建的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本会自组建以来,秉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宗旨,锐意改革,立志创新,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受案数量逐年增加,2010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4593件,案件总标的额70.5亿元,位居全国仲裁机构前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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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磊 《仲裁与法律》2004,(4):93-103
为方便包括上海在内的华东地区的海运当事人就近将其海事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1月在上海设立了上海分会。至2004年6月,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成立一年半的时间内,总计受案20件,涉案金额1.55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正受到越来越多的海运当事人和海事律师的关注,逐渐成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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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仲裁网(永久性网址为:www.ccarb.org)正式创办于2005年,其宗旨在于传播仲裁知识,发布仲裁动态,推进仲裁研究,交流仲裁信息,并力图成为国内信息量最大、覆盖面最广,且独具特色的专业化网站。作为广州仲裁委员会2005年的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其将与广州仲裁网以及《仲裁研究》一道,为中国仲裁的二次创业提供智力与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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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仲裁网(永久性网址为:www.ccarb.org)正式创办于2005年,其宗旨在于传播仲裁知识,发布仲裁动态,推进仲裁研究,交流仲裁信息,并力图成为国内信息量最大,覆盖面最广,且独具特色的专业化网站。作为广州仲裁委员会2005年的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其将与广州仲裁网以及《仲裁研究》一道,为中国仲裁的二次创业提供智力与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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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8月29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广州地区组建的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本会自组建以来,秉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宗旨,锐意改革,立志创新,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受案数量逐年增加,2009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4345件,案件总标的额67亿元,位居全国仲裁机构前列。本会现拥有一支500多人的仲裁员队伍,荟萃内地和港台地区法律、经济及其他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退休法官、会计师等。本会现有工作人员80余名,绝大多数工作人员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所有办案秘书都是从社会公开招聘,层层选拔,择优录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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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修订背景《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已于2006年8月26日经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仲)委员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次《仲裁规则》施行前,广仲仲裁规则先后经过了3次修正,历次修正使仲裁程序、仲裁制度得到一步步的完善,适应了广仲在每个时期的发展需要,极大地推动了广仲仲裁事业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广仲的受案数量和标的额屡创新高,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正是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广仲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提出了自己的“二次创业”目标,并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先后成立了国际仲裁院和东莞、中山分会。业务的发展形势和广仲的发展规模已经对仲裁规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现代化、国际化的经济形势下满足各经济主体对仲裁制度的需要,发挥广仲仲裁服务优势,顺利实现“二次创业”的宏伟目标,成为广仲仲裁人共同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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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仲裁网(永久性网址为:www.ccarb.org)正式创办于2005年,其宗旨在于传播仲裁知识,发布仲裁动态,推进仲裁研究,交流仲裁信息,并力图成为国内信息量最大、覆盖面最广,且独具特色的专业化网站。作为广州仲裁委员会2005年的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其将与广州仲裁网以及《仲裁研究》一道,为中国仲裁的二次创业提供智力与舆论支持。网站创建后,根据仲裁发展的需要进行了多次改版升级,优化了栏目设置,现网站设有商界法律新闻、在线仲裁、案例数据库、民商法律问题热点聚焦等栏目,网站内容既有全国同行业最新信息的及时发布,又有本会相关动态的完整记录;既有针对一般民众的、深入浅出的仲裁基本知识介绍,又有面向专业人士、较高层次的理论探讨。同时,还包含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  相似文献   

20.
高菲 《时代法学》2012,10(6):3-22
贸仲委上海分会、华南分会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贸促会成立的贸仲委的分会,不是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独立的涉外仲裁委员会;与《仲裁法》第10条规定国内新设仲裁委员会必须进行司法登记不同,《仲裁法》第七章确认并规定了中国贸促会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和制定涉外仲裁规则的职权,但并未规定已设立近半个世纪的中国涉外仲裁委员会需要进行新设立司法登记,据此,两分会所进行的司法登记应予撤销或由登记部门撤回;两分会违法宣称为独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的行为因违法自始起无效,不得再受理贸仲委上海分会、华南分会仲裁条款案件,而应由贸仲委秘书局受理以维护当事人仲裁权利的正当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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