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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贿赂案件是一种高隐蔽性、缺少物证证明的案件,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案件证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口供证据又是一种具有真伪难辨性和不稳定性的证据,适用口供定案必须遵循法定的规则,其中口供补强规则就是一项基本的证明规则。这一规则要求,被告人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作为定案根据的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一规则的提出,是为了增强口供的证明力,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而确定的。英美法、日本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中都有口  相似文献   

2.
贿赂案件是一种高隐蔽性、缺少物证证明的案件,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案件证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口供证据又是一种具有真焦难辨性和不稳定性的证据,适应口供定案必须遵循法定的规则,其中口供补强规则就是一项基本的证明规则。这一规则要求,被告人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作为定案根据的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一规则的提出,是为了增强口供的证明力,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而确定的。英美法、日本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中都有口供补强的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说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这实际上就是对被告人的供述要求补强的补强证据规则。在贿赂案件的证明中,有两个涉及该规则适用的问题有待于明确。  相似文献   

3.
程政举 《政法论坛》2023,(5):147-158
《奏谳书》记载的案例在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和案件事实认定上达到了不可怀疑的确信程度,在证明标准表述上可称之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认可,承办案件的司法官吏对案件事实的查证、审核达到确信程度是定罪量刑的前提和基础。获取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口供遵循先讯问、再诘问的调查程序;刑讯是非必要的获取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口供的手段,必要使用时须背书,并且要记明刑讯理由。“捕奸者必案校上”是对审理和奸、强奸类案件的证据形式性规定;官文书、具有合法身份者的指令是判断特定行为性质的法定证据;三辨券书的合同性是特定权利证明的形式要求。《奏谳书》所呈现的案件事实的证明方法有推定证明、印证证明、验证证明和完整性证明。推定证明方法包括三段论推定、类比推定和辩证推定。  相似文献   

4.
庭审案件事实认定程序规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华 《法学杂志》2008,(1):38-41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审案件事实认定的顺序与侦查程序的证据调查顺序基本一致,均以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开端,"口供作为证据之王"仍被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审判中立的基本要求以及证据认知的基本规律,使案件事实的认定易于出现偏差,甚至影响到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革除以上弊端,调整被告人口供在事实认定中的顺序,提升其他证据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位次,构建具有层次结构的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调查体系,使案件事实认定程序符合证据的认知规律,也符合案件事实被"证明"、"解读"和"串联"不断递进的逻辑思维顺序,从而提高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率。  相似文献   

5.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通常被称之为“口供”,一直是我国刑事证据理论中较为复杂的问题,而口供中最为棘手的问题,莫过于如何对待共犯口供的证明力。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本文所谈的共犯口供的证明力问题,旨地探讨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能否互为证人,  相似文献   

6.
张少林 《法学杂志》2001,22(2):46-47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 ,在某种意义上 ,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然而 ,在这个“证据流程”中存在许多认识误区需予澄清 ,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以下是几种具体的错误认识 :(一 )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所谓被告人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由于受封建意识的影响 ,有人认为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 ,是最有价值和证明力最强的证据 ,因而在办案中千方百计地获…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其中规定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也是证据之一种.所谓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被告人口供.有的国家对被告人口供这一证据的概念,只是笼统的表述为"被告人供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则表述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就明确指出,不但被告人承认犯罪的陈述是证据,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  相似文献   

8.
<正> (一) 正确理解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涵义,是正确贯彻执行这一原则的前提条件。所以首先应当阐明它的确切涵义。我个人理解,所谓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说我们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认定案情或判处案件,都必须重视和依靠证据,事实,以此来作为认定案情和判决案件的根据。为此,就必须重视和依靠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而决不能轻易相信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和辩解),以口供作为认定案情和判决案件的根据。换句话说,就是在认定案情和判处案件时,要特别注重事实,注重反映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而不能把注意力集中在被告人的口供上。为此,就要着重于对其他证据材料的收集,而不是着重于获取被告人的口供。那么,口供算不算证据?有的同志提出,既然提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似乎口供就不在证据之列。有的同志甚至明确提出,被告人的口供没有证据意义。应该说,这样理解,是不正确的。我们不能从形式看问题,把口供和证据对立起来。被告人的口供,当然算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明确规定,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证据种类之一。被告人的口供经过查证属实,也同样可以作为司法人员认定案情、判决案件的一种根据。法律上把口供从证据中单独提出来,与之相提并论,并不是把口供排斥在证据之外,而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缺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实践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远不止这七种,现行法定证据种类存在许多遗漏。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这无疑肯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据效力。但是,该法第四十六条却又同时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条规定可能使人产生这样的疑问:被告人口供的证据效力究竟如何?为此,笔者认为,正确认识被告人口供的证据效力,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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