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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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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资准入是国际投资领域的重要制度,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多边投资条约中的外资准入自由化,突出反映在将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外资准入阶段,废除准入阶段的履行要求等方面。发达国家力主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我国应主张渐进实现外资准入自由化,团结其他发展中国家,积极参加国际投资立法实践,促成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规则的形成。  相似文献   

2.
从国际投资保险制度看我国投资保险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国际投资保险制度看我国投资保险立法的完善张友亮国际投资保险制度即国际投资政治风险保证制度,是国际投资法律保护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海外投资者极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我国利用外资和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如何保护海外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完善我国的投...  相似文献   

3.
刘苇 《河北法学》2014,(11):173-178
随着我国在国际投资领域中的身份转换,我国在国际投资制度设立、国际投资立法方面,需要更慎重考量基于投资东道国定位而建立的促进外商投资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立法体系,同如今基于投资母国定位而需要建立的促进对外投资和保障投资安全的国际投资立法新视域之间博弈的平衡关系。我国对外签订的BITs中准入前国民待遇的设定,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借鉴国际经验,构建“负面清单”加“不符措施”模式的准入前国民待遇条款,可以鼓励和促进我国海外战略的实施。  相似文献   

4.
陈力 《新法规月刊》2014,(3):97-105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在外商投资领域正在着手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准入前国民待遇,这一制度创新是我国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投资规则的重大战略决策,也不可避免会催生自贸区“专属投资争端”的产生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需求。针对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之间发生的“涉自贸区”争端,在构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同时,还应考虑涉自贸区商事争端诉讼解决的“集中管辖”与法律适用上的大胆突破;在鼓励投资者通过商事仲裁解决争议的同时,应尝试突破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授权下的友好仲裁;针对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政府之间发生的“涉自贸区投资争端”,不宜将其提交ICSID等国际仲裁机构解决,而应通过构建适合自贸区特色的临时仲裁机制,并将用尽我国行政与司法救济作为提交仲裁的前提。  相似文献   

5.
国际投资中政治风险的防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之下,国际投资活动迅速发展,而征收风险、汇兑限制风险、战争和内乱风险、政府违约风险、延迟支付风险等政治风险是各国投资者海外投资首要考虑的问题之一。预防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已显得尤为重要。政治风险的存在不仅会影响投资者的安全和利益,同时也会影响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的利益,严重的还会引起国家之间的摩擦和世界的和谐。因此,如何防范政治风险和在政治风险发生后如何妥善处理,成为良好投资环境创建中首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6.
2012年美国对双边投资和保护协定(BIT)范本的修订体现了其在BIT和《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TPP)谈判中所要倡导的国际投资新规则.该规则要求东道国提供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向列表,将保护环境和劳工权利与投资挂钩,对透明度、政府竞争中立和国有企业管制提出更高要求,在金融服务领域强调东道国管制的合法性,并且不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救济即可采用国际仲裁解决争端.对此不应一概批判,而应积极利用其中对我国有利的条款.鉴于我国既是吸引外资大国又是对外投资大国的双重身份,可以结合我国国情积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在条件成熟时接受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向列表以及环境和劳工保护等条款.  相似文献   

7.
廖琪枫 《法制与社会》2011,(18):138-139
中东国家政局的动荡和不稳定性给中国直接投资带来了不可忽视的政治风险,对投资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构成巨大威胁。未来,随着中国全球化资源布局程度的加深,随着中国境外投资规模的迅速壮大,如何切实保障中国对外投资经济利益的紧迫性日益凸显。本文在分析中国对中东投资政治风险基础上,针对政治风险法律防范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构筑中国投资中东政治风险法律防范体系的对策。  相似文献   

8.
沈伟 《比较法研究》2024,(2):191-208
国际投资法的传统范式是在资本输出国的推动下向着投资自由化方向发展,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同时忽视东道国对外资的规制权,形成了向外国投资者倾斜的结构。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资本输出增长显著,发达国家也受到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案件的困扰,东道国规制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以自由化为特征的全球投资治理体系在地缘政治背景下更加陷入困境,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固有平衡被打破,矛盾愈显突出。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陷入正当性危机的同时,双边投资协定通过投资目标内向化、嵌入企业社会责任、扩张安全例外等方式,实现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益和东道国经济主权利益之间的结构性转向(re-orientation)。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双重身份的混同,促使我国在双边投资协定升级的基础上,探索高标准的投资者保护与灵活的东道国规制并重的新结构进路。  相似文献   

9.
本文所称的国际投资主要限于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在国外创办企业或与当地资本合营企业 ,涉及生产要素的直接进入 ,投资者对所投入生产要素的使用和经营过程的管理拥有直接控制权力的投资。国际投资待遇标准即通常所谓的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问题 ,是国际投资关系中的先决条件问题。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 ,国际上尚无统一而具体的规定 ,在学说上也有不同理解 ,主要有 :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国际标准待遇、差别待遇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标准在国际投资领域的适用非常普遍 ,国际投资…  相似文献   

10.
当前我国已缔结128项双边投资协定和12个自由贸易协定,为促进和保护投资以及实现投资自由化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衡量投资自由化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是否将国民待遇扩展至投资准入阶段,我国目前对此仍持保留态度。由于缺少自己的投资范本和内在的统一战略,我国在缔约活动中经常处于被动的地位。在未来,我国应在自由贸易协定中接受投资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并尽快制定投资范本,同时展开条约的清理工作,协调好各个协定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在中美双边投资条约谈判过程中,我国面临着准入前国民待遇及负面清单、资本自由转移和金融审慎条款、国家安全审查和投资者与东道国争议解决等诸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在应对这些焦点问题时,我们既要坚持维护国内经济稳定与安全的立场,又要重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力图早日与美国就双边投资条约达成共识,促进中美双边投资活动的进一步扩大和发展。  相似文献   

12.
闫媛媛  刘正 《行政与法》2014,(3):112-115
海外投资对当今各国的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海外投资,使得各国经济在全球化进程中联系日益紧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护法律体系,这在客观上对我国不断扩大的海外投资活动形成了阻碍,影响了我国海外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为了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国海外投资,更好地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完善海外投资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3.
王少棠 《时代法学》2020,18(2):107-I0003
国有企业已经稳定成为国际投资市场的参与者,因此可以从投资者身份去看待国有企业与相关规定适应状况。从国有企业是否是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者出发,可以初步判断其能否享有协定下国民待遇。但也存在着因为“相似情形”解释不明、根本例外条款内容不明等情况而无法实际享有国民待遇的情况。我国所签署的国际投资协定基本可以保障我国国有企业享有国民待遇,但仍然存在个别例外。为此,应当注意在国民待遇条款、根本例外条款制定时的细节问题。  相似文献   

14.
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完善我国涉外投资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为了适应“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机制要求,也是为了适应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的总趋势,中共中央在1993年底明确提出要创造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1995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积极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逐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我国较完整的多层次的涉外投资法体系,为我国积极、合理有效地吸引外商投资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但与此同时,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环境也有不少问题有待完善,其中外商投资待遇问题一直是国际投资领域的核心问题,国民待遇问题尤其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将以实行国民待遇中的几个问题来探讨我国涉外投资立法的改革。  相似文献   

15.
何力 《政法论丛》2014,(3):64-71
中国海外能源投资在欧美、非洲和拉丁美洲具有明显的地缘特点,面临的风险也带有一定的地缘特征,因而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中国能源企业在欧美主要通过跨国并购进行投资,主要面临政府许可风险,其对策主要在于如何以法律手段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在非洲的投资主要采取国家契约的方式,主要面临政治风险,需要强化投资保护协定和反恐对策;在拉丁美洲的投资则主要面临卡尔沃主义带来的法律变更风险和国有化与征收风险,需要加强国家契约条款的保护和灵活运用CISID仲裁机制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16.
秦怡奋 《法制与社会》2012,(20):197-198
伴随我国“走出去”战略的推动,国有企业在境外直接投资额度增加,然而考虑到国有企业的性质以及海外投资风险国有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应采取审慎态度.于此同时我国立法漏洞较多,多头监管、政企不分、责任追究机制缺失等问题在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上表现较多,造成时国有资产较高风险,因此在应对国家风险防范上,国家应从立法、责任设王以及监管等方面进行规制,确保我国国有资产的安全.  相似文献   

17.
战涛 《法商研究》2012,(5):79-85
在以应对能源和环境危机为主题的时代背景下,海外投资者往往面临来自以保护能源或环境或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资源税、环境税、暴利税等税收征收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将加剧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对决。在传统上,国际投资条约排除税收争议的可仲裁性。但是,自20世纪末期以来,国际投资立法和仲裁实践中出现了税收争议仲裁化的趋势。在这一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应根据资本输入和输出的国情,通过在投资条约中引入税收仲裁机制达成投资者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特别是税收主权利益的平衡,即在双边税收协定中适当引入强制性仲裁机制的同时,在投资协定中通过合理的制度确立税收争议的可仲裁性。  相似文献   

18.
经济全球化对国际投资也提出了种种自由化要求 ,这些自由化要求正迅速地通过国际法形式表现出来。晚近投资条约对投资自由化要求的反映 ,突出地体现在倡导外资准入自由和废除履行要求两个方面 ,此外 ,进一步提高投资待遇、强化投资保护和私人投资者在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也是晚近投资条约迎合投资自由化要求的重要表现。然而 ,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决定着各国不可能接受划一的投资自由化模式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需求需要照顾。虽然投资自由化成为时尚 ,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东道国合理的外资管辖权 ,片面追求高度投资自由化的国际投资规则不符合多数国家的利益 ,不应被视为国际投资立法的主流形态。  相似文献   

19.
周晓虹 《当代法学》2011,(6):118-126
主权财富基金对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以西方国家为主导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提出了挑战。作为受限制的投资者,它们比私人投资者面临更多的说服成本、更多投资审查和更高的政治风险。事实证明主权财富基金像理性的经济投资者一样为风险回报的目的而非政治动机所驱动。西方国家应放弃政治偏见,给予其公平待遇。它包括尊重主权财富基金的多样性、与私人投资者享有平等待遇和东道国政府承担相应的义务。实现其的公平待遇的关键是确保东道国以国家安全为由进行的投资审查不构成对其投资的武断的和隐蔽的限制。这很难在单个国家层面解决,所以目前最现实可行的机制就是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OECD关于主权财富基金的指南》。  相似文献   

20.
在传统国际投资法中,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外资进入后阶段,而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准入阶段国民待遇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缔结国际投资条约的普遍条款。但是,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此尚持迟疑态度。因为准入阶段国民待遇会大大削弱国家对外资的传统管辖权,进而对国家的经济主权造成影响和冲击。对于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而言,在自由化进程中,应把握住这把双刃剑,有条件和渐次推进准入阶段国民待遇,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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