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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交往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仲裁庭在裁决争议时所遇到的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程序是否公正、合法,而且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于维护正常的国际商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向为当事人和仲裁员所关注。本文拟从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三个方面来论述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2.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笪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由...  相似文献   

3.
一、国际商事仲裁庭与法院的伙伴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及其与仲裁庭之间自始至终都能保持充分友好的合作关系,则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不需要任何国家法院的介入。但事实上,仲裁过程中往往纷争迭起。为了保证国际商事仲裁的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仲裁庭必须与国家法院建立伙伴关系。首先,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就在于国际商事仲裁庭是民间机构,仲裁管辖权不具有强制性,因而仲裁庭不具有充分的权力确保仲裁程序适当和有效的进行,也不具有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为确保国际商事争议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并确保当事人依据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涉外商事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几个法律问题○华玉刚张贵桥国际商事仲裁中,为了防止将来生效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必要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强制保全措施。我国涉外商事仲裁除具有...  相似文献   

5.
一、导论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和调整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一种最重要的方式,以程序简便,结案迅捷,省时省钱,中立公正,当事人高度意思自治,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等特点,在世界上得到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自治性是国际商事仲裁区别于诉讼的最大特点,也是其倍受欢迎的关键所在。但是,国际商事仲裁并非仅具自治性,它是自治性与司法权性的结合。自治性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上,司法权性体现在法院对仲裁的干预和监督上。各国的仲裁机构均为民间机构,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公断。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工作即告结束。法律不赋予仲裁机构执行仲裁裁决的职能。仲裁庭没有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利。几乎整个仲裁程序都要得到内国法院的协助,受到内国法院的监督和干预。所以,各国现  相似文献   

6.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对保证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仲裁中财产保全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使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不能很好发挥作用。本文拟介绍其他国家的有关法规,结合我国的立法,谈谈如何完善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财产保全制度。一、国外的有关立法规定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直接关系能否及时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世界各国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限于仲裁开始后已组成仲裁庭至最后作出裁决前。凡是要求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提出的均属此类。如《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仲裁规划》第31条  相似文献   

7.
引言:国际仲裁中的临时保全程序是国际仲裁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在国际仲裁领域,临时保全措施不仅能够在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避免不利影响、损失或损害方面发挥巨大功效,而且临时保全措施是在终局裁决作出前根据事态的可能性作出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它的威力巨大,采取不当将给被申请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和不公平;同时,临时保全措施的设置如不高效和方便,将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国际仲裁的信心。  相似文献   

8.
刘永明  王显荣 《河北法学》2003,21(2):117-121
“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复杂化 ,而国际商事仲裁无疑是一种快速、有效的解决办法。仲裁领域临时保全措施立法模式的多样化和对更加公平、合理的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渴望必然要求我们努力寻找仲裁领域临时保全措施的发展趋势。文章从理论上通过对世界上各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各主要国家的仲裁法律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后指出 :允许当事人通过特殊协议授权仲裁庭签发临时保全措施的命令 ,仲裁庭因此取得采取使该临时保全措施得到遵守的惩罚性赔偿的权力 ,无论从理论上 ,还是从仲裁自身的逻辑上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的世界发展潮流上都具有其他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最后 ,针对我国大陆仲裁立法的弊端 ,文章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9.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临时性保全措施条款的修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临时性保全措施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措施,旨在使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保障裁决作出后得以执行。在阐述联合国贸法会2006年对其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关于临时性保全措施规定修改要点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对有关临时性保全措施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进而对我国现行立法的修订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0.
裁决作出后 ,执行地法院或有权撤销裁决的法院还可对仲裁管辖权进行审查 ,从而实现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本文以仲裁管辖权优先原则为指导思想 ,通过比较中外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 ,评析了司法审查的后果 ,主张 :在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时 ,原仲裁协议失效 ;在仲裁庭超裁或漏裁时 ,发回仲裁庭重新仲裁是一种较好的弥补方式。  相似文献   

11.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性保全措施旨在使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保障裁决能够得以执行,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通过《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国际公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内法两个层面上透析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执行问题,接着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对有关临时性保全措施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最终对我国现行立法的修订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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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事仲裁音辖权的法律特征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国际商事仲裁庭根据国际商事交易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对他们之间的商事争议居中评断是非曲直并作出裁决的权力。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相比,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属于协议管辖权。它是建立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础上的。如果仲裁协议不存在或是无效,仲裁庭就不可能具有对有关商事争议的管辖权。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起源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管辖的前提条件。虽然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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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涵义 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国际经济贸易仲裁,针对一国而言可称涉外商事仲裁。它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1] 国际商事仲裁在13-14世纪意大利城邦国家林立的时期就已经出现,而进入20世纪以后,世界各国纷纷修改或重新制定仲裁法,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专门规定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有关问题,设立常设仲裁机构,受理或专门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许多国家在完善国内仲裁制度的同时,往往也适时地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汲取了有益的成份。[2]与此同时,国际社会还通过不懈的努力,先后签定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协调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冲突,不断完善国际  相似文献   

14.
赵秀文 《法学家》2005,4(2):154-160
本文结合中国法院和英国法院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作出的福克公司仲裁案的裁决所实施的监督,阐述了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裁决地法院撤销其本国裁决和执行地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作者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上,无论是仲裁地法院依法撤销或者执行在其境内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还是执行地法院依法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均不对裁决所涉及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和监督.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与监督一般仅涉及程序方面的事项.  相似文献   

15.
非内国裁决的法律性质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2007,(10)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立法与实践中,按照裁决地点的不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可以分为本国裁决与外国裁决。而《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仅指申请人向裁决地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地国境内作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它既不是本国裁决,也不是外国裁决或者无国籍裁决。我国现行国内法还没有对外国常设仲裁机构适用其规则,且将仲裁地点设在我国境内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仲裁裁定的依据值得进一步推敲。  相似文献   

16.
戴晨  王英民 《法学杂志》2008,29(2):158-160
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制定或修改关于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和法规时,必然会考虑到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从而与国际接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统一趋势在这种融合中不断加强和深化。笔者对世界上各著名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各主要国家的仲裁法律对临时措施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和分析,总结认为我国应该授权仲裁庭签发临时保全措施的命令,允许当事人通过特殊协议授权仲裁庭采取相关的其他措施,顺应国际商事仲裁的世界发展潮流。  相似文献   

17.
为了便利仲裁程序的进行及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临时保全措施已成为各国普遍的做法。目前有关仲裁临时保全措施决定机关的国际立法、仲裁规则以及各国的立法并不统一,主要有三种基本模式,其中以并存权力模式更为合理.本文结合国外相关制度和仲裁实践,对法院、仲裁庭决定仲裁临时保全措施的理论基础和局限性进行详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当前相关立法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18.
英国和香港的仲裁法都为仲裁当事方在获得仲裁裁决后提供了三种类型的救济方式,从而能够以适当的方式对仲裁裁决进行修改、变更、发回重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撤销仲裁裁决或宣告仲裁裁决无效。在修改或变更裁决时,相关修改或变更将作为仲裁庭裁决的一部分而生效。当裁决被法院发回仲裁庭要求重新考虑时,仲裁庭就有责任在一定期限内就所发回的事项作出一个新的裁决。但是,由于在裁决被部分或全部地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时,相关裁决就如同从未作出一样,也就使得原本需要仲裁的纠纷或争议处在待决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双方当事人就需要更进一步的救济方式来继续解决相关纠纷或争议。从英国及香港仲裁法的视角,对质疑仲裁裁决的理由及撤销仲裁裁决后的救济方法加以解读,并尝试就中国法下的相关问题提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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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排除协议是当事人约定排除国家法院撤销在其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权力的安排。根据相关国家对国际商事仲裁中排除协议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对我国《仲裁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建议:可以考虑对外国仲裁机构适用其仲裁规则就我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实施撤销权的司法监督;此外,也可以借鉴国外有关允许与我国没有利害关系的外国当事人通过订立排除协议的方法,排除这些外国当事人之间就他们之间的争议向我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仲裁庭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向我国法院申请撤销的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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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法学科的反垄断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研究深入,对于仲裁解决反垄断法法律争议的做法学界与理论界中都存在不同的观点.诚然反垄断法涉及公共利益以及国家经济政策之倾向,然商事仲裁(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商事争议之时,仲裁机构普遍考虑将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有关国家内国竞争法作为裁决适用法.尽管在我国立法上尚未明确规定反垄断法可以作为仲裁庭可以援引作出裁决的依据,但是亦没有倾向性立法和官方意见反对这种将反垄断法作为强行法或公共秩序而为以援引的态度.进而,在上述基础上得以讨论反垄断争议仲裁解决的理论可行性与实践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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