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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作为垄断协议的一种高级形式——协同行为,其在实施中往往不会遗留直接证据。如何利用间接证据来证明公司间的价格行为属于协同行为成为现代各国反垄断机构的挑战性的课题。利用欧美等国家(地区)的相关判例,并借助于间接证据的特殊分类及在分类证据组合上的特殊性来推定某些行为属于卡特尔,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方法。  相似文献   

2.
江山 《法商研究》2021,38(5):187-200
在反垄断法上,协同行为的概念和内涵不尽明确,其认定通常需要根据若干间接证据或"附加因素"进行推论.但这些因素的结构、权重、层次不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为此,首先应确立协同行为的裁判逻辑:在不存在"意思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行为的一致性不符合市场正常条件或正常情况下其自身的利益.其次,应根据证明力的大小,对"附加因素"进行分类排序,区分一般与超级附加因素,并将其纳入证明间接事实与主要事实的证据环或证据链.最后,在以信息交流为起点的证明中,以交流证据推定证明"意思一致"和行为协同;在以平行行为为起点的证明中,宜采纳"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而非直接推定.在此基础上,应当根据信息传递路径区分双边与三边协同行为,分类厘清证明的关键点.  相似文献   

3.
垄断协议中协同行为的证明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垄断协议中的明示协议行为很容易被发现、被证明,而默示的协同行为的证明问题却是反垄断法执法的难题。综合各国反垄断法执法经验,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证明协同行为的证据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和环境证据。环境证据是反垄断法特有的一种证明方法,由于很难用传统的方法直接证明协同行为,需要采取法律推定制度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对其进行证明。  相似文献   

4.
教学中,经常遇到学员提出关于直接证据方面的问题。要讲清什么是直接证据,先要明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属于证据分类的一种。证据分类,就刑事证据而言,是人们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证据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学理上的划分。其目的在于对某一类证据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取得共同的规律性认识,用以指导收集、审  相似文献   

5.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首先要把握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经营",其次是该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同时符合二条件,证据确实充分时即可认定。  相似文献   

6.
核心提示:在办案实践中,运用谋略获取口供固然重要。然而,在面对直接证据并不十分充分甚至是"零口供"的情况下,如何利用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明体系,从而达到有力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这才是我们急需面对研究的重要课题。在邢某受贿案中,面对缺少被告人口供这一重要证据的情况下,运用合理的推定判断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及受贿人供述的真实性,再结合间接证据相佐证,最后从证明标准的角度论证本案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7.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就是能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据,就是需要与其它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这种证据分类不仅在法学理论研究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巨大的实用价值,是一种比较科学的证据分类方法.由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不法分子犯罪的手段在不断翻新,使案情更加复杂了,并具有隐蔽性.直接证据往往很难获得.但是,由于犯罪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所  相似文献   

8.
价格跟随行为,也叫价格领导制,一般出现在寡占市场中。反垄断法并不禁止寡占企业基于寡占的相互依赖性而采取的有意识的平行行为;但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寡占企业的价格跟随行为会导致企业间协调彼此的定价,从而可能构成协同行为。证明价格跟随行为构成协同行为的关键,是证明企业间合意的存在。由于证明合意的直接证据很难取得,应通过允许使用间接证据、适用事实推定制度等方式进行灵活认定。  相似文献   

9.
张乐跃 《人民司法》2012,(10):81-84
【裁判要旨】利用QQ聊天工具通过彩票销售人员购买彩票的行为属于间接购买,在彩民与彩票销售人员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彩票销售人员接受彩民委托购买彩票的行为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为有效,其代购彩票形成的彩票合同的效力也不因此受影响。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辅佐,形成一个强有力的证据链,否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相似文献   

10.
陈盛 《证据科学》2017,(5):517-525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证据法学关于证据的一种重要分类,它对于确立证据应用规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思维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区分的标准是什么、证据"直接"或"间接"的实质为何、证明实践中是否存在直接证据等涉及两类证据区分的基本问题,在证据法学界争议不断,至今未有定论.格林斯坦教授的《事实认定:直接证据的迷思》一文,系统总结并批判了美国传统证据法学研究领域支持此一证据分类的观点.作者着重探索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以及司法裁判所认定事实的实质,由此否定了直接证据的存在;同时还批判了传统证据法学认为直接证据优于间接证据的观点.格林斯坦教授的观点虽值得商榷,但其文章的论证对我们进一步厘清证据分类,把握证据间的关系仍不乏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11.
算法具备自主学习和大数据处理的能力,有助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形成算法驱动的合谋现象。算法合谋并无明显的意思联络,缺乏明确的合意证据,因而对传统的垄断协议概念带来挑战。算法决策存在"黑箱",导致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观意图无法得到验证。"人—机"联系弱化,进而导致宽恕政策和法律制裁失灵。面对算法技术的进步,反垄断法亟待建立因应时代变化的垄断协议检测、认定和制裁规则体系。为此,垄断协议的检测应当保持前摄性,借助大数据和经济分析手段筛选市场异质信号,进而在垄断协议认定方面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发挥算法作为间接证据的证明功能,最后,通过续造法律责任督促算法设计者、提供者履行竞争义务,保持算法的可问责性。  相似文献   

12.
主观明知是构成毒品犯罪的必需要件。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如何运用客观证据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作了明确规定。通过对司法实务中典型案例的分析可知,运用司法解释规定来认定主观明知应当是间接证明而非推定,同样需要排除合理怀疑。一般来说,在判断主观明知问题时,可以从行为方式、时间地点、对价等几方面来增加对主观明知的确信,另一方面又要从行为人的年龄、阅历和交易习惯等方面来充分考虑行为人确受蒙骗的可能。对主观明知的认定需要综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3.
许光耀  肖静 《时代法学》2010,8(5):104-110
《谢尔曼法》第2条所调整的"垄断"行为,有三个构成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垄断力,而且从事了限制竞争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是出于"特定的意图"。长期以来,前两个要件的含义与证明方法相对确定,但在"意图"的证明上,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做法。而进入新经济时代以后,在新经济产业,评价垄断地位的传统反垄断法理论受到挑战,市场份额不再是最主要的衡量标准,适用第2条的重心很大程度上转移到市场进入壁垒的考察上。通过经典判例进行考察,可以阐明第2条发展演进的一般过程,从而澄清其含义与分析方法。  相似文献   

14.
构建我国反垄断法律机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白贵秀 《河北法学》2005,23(2):130-137
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身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候,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却是会反复的,体现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的变化。垄断这一概念既包含了垄断行为,又包含着垄断状态,各国的反垄断立法一般都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而对垄断状态的限制比较谨慎。我国当前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研究我国市场垄断的现象,提出立法建议,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关国等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具有悠久的历史,素有“经济宪法”、“市场经济大宪章”之称。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导致适用于现代经济的法律体系构建也比较迟缓和不健全。结合法经济学的理论对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着重以经济学的博弈均衡理论分析行政垄断问题,以此说明经济学分析方法不仅是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而且也是重要的辅助性工具,可以为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提供新的思路和指引。  相似文献   

16.
吴宏伟  谭袁 《北方法学》2013,7(4):110-117
"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被奉为反垄断法的原则。受此影响,我国反垄断法的宗旨中并不包括保护竞争者。"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被误读,通过将其还原到原始文本之中、联系上下文来考察其真正含义后,并不能得出"不保护竞争者"的结论。从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来看,"保护竞争者"和"保护竞争"属于不同层次的价值目标,二者并不矛盾。"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最初在审理企业并购案件中提出,即便在经营者集中制度中适用,也不能任意扩展到反垄断法的其他制度,因为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来看,对"竞争者"的保护是其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7.
In cases of CO-poisoning in vehicles accidents have to be reviewed. Old automobiles or untypical discovery without manipulations have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This proceeding is demonstrated by two casuistries. The argumatative force of the first appearance is not sufficient to give reasons for private-law consequences.  相似文献   

18.
陆而启 《证据科学》2014,(5):517-543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方开示义务如“邯郸学步”,这是把一种可能无需法律规制的常识判断转化为一种程序规则“。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具有无罪的指向性、整体的意见性以及形态的中介性,这一概念发展了证据形式和证据种类的理论。然而这个规则既无根基也无后果,一方面,在我国官方垄断取证的背景之下“,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护不可能对控方造成突然袭击,还可能被认为是狡辩而不受待见,而辩护方的所有取证活动必须汇集到控方的单向证明活动之中才被看做是证据;另一方面,倘若被告人并未履行“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开示义务,尽管出于辩护本能,根本没有这种可能,对被告人而言,也没有相应的惩罚后果。须知在英美法系国家为寻找真相而要求庭前开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也可能事与愿违。因此,在我国“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只关注了为了削弱程序抗辩的证据交换问题,而未考虑辩护方的证据收集能力的前提问题以及控诉方怠于为反对抗辩而积极取证的责任问题。在此背景下,基于无罪推定原则,不在犯罪现场的抗辩是辩护方证否的权利,及早提出可以防止追诉机关的错误积重难返;又基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反而是控诉方要承担的一个证实的义务,要求其积极核实和审查。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证据制度完善的主要手段和途径:该规定纳入有限证据的观念,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促使当事人及时收集和提供证据,推动法院由以往的追求“客观真实”转变为以当事人在有限的时间内提供能证明的“法律真实”的证据作为民事纠纷裁判的依据,避免对证据进行无休止地搜索而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的拖延。平衡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避免过分强调证据适时提出而导致实体不公,该规定以“新证据”作为举证时限制度的例外或限制,并对不同阶段的“新证据”作了初步的规定。但由于该规定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制定的,在制度设计上尚存在缺陷,有关“新证据”的规定较为简翠笼统。司法实践中对“新证据”的把握也或宽或严,操作不一。背离举证时限制度设立的本意,造成程序公正和贵体公正的价值失衡。考察与反思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新证据”,对于充分发挥举证时限制度的作用,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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