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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热"与法院调解制度的现代转型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的法院调解在经历了推崇与冷落的反复之后.近年来重新受到司法实践的重视,法院调解的热潮正在形成。这是历史的简单重复,还是螺旋式的上升?法院调解如何与法制现代化并行不悖,成为法制现代化的重要促进力量和组成部分?法院调解怎样才能实现这种由传统到现代的跨越?笔者带着这些问题,将法院调解热放置于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思考,倡导建立与现代诉讼机制协调一致的中国特色的法院调解制度和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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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围绕着民事讼诉法(试行)的修订工作,大家议论较多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认识和评价我国现行的讼诉调解制度,以及怎样完善这项制度?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点个人浅见,供大家作进一步研讨。 一、建立诉讼调解制度的客观基础 首先,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是在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早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即已强调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指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解决的是人民内部矛盾,“要以能替人民解决实际问题为主,不以判决形式为主。”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讼诉调解制度正是继承井发扬了长期革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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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仲裁员是否可以参与调解这一问题,在国际仲裁界还尚未达成一致。然而仲裁和调解相结合这一制度却一直以来受到亚洲很多国家的青睐,尤其是在有着深厚的调解文化的中国。为何这一制度能在中国成功的运作呢?本文旨在从历史,文化,经济和政治的角度挖掘仲裁和调解相结合制度在中国成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国这一实践对国际仲裁界可能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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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我国民众法制意识的增强,由此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也有所增加爱,一方面法院调解制度越来越占有很高的结案比例,另一方面法院制度自身又不断暴露出很多弊端。当前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必需,我们必须要在西方现代法治理念和的我国当前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之上来调整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意义之重大,不仅在于完善了一项制度,也是标志着我国民事审判结构整体转换的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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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至今仍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经济、法制、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变化,尤其是在诉讼主义成为人们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大背景下,我国传统的调解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某些人看来,传统的以“和为贵”式的调解似乎是与现代法治观念格格不入的不合时宜的陈旧观念。有些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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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这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对于确保人民民主权利、发扬共产主义道德风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调解,就是第三者主持民事纠纷(或某些轻微刑事纠纷)的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争议的一种手段。它与和解不同。和解是纠纷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或防止争议的一种形式,而调解则是第三者居间调停的活动。调解可分为诉讼上的调解(也称法院调解)和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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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学视角审视诉讼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经济》2008,(6)
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的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诉讼调解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随着中国目前调解的制度化,它已经越来越相似于审判,甚至成为国家的工具。究竟强制诉讼调解有何弊端?它与法治理念是否矛盾呢?本文从诉讼调解的概念和性质出发,揭示其客观现状,进而阐述其与法治理念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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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进步及完善,尤其是在当前,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思想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新理论体系下,这种当初因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而不能调解的规定已产生动摇。本文试从法理与审判实践的层面探讨行政诉讼建立有限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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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谈行政诉讼中的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中有明确规定。这条原则被认为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之一,藉以同民事诉讼相区别,学术界在此问题上基本形成通说。这一原则的根据是大陆法系的“行政机关没有对国家权力的处分权”的理论。这一理论体现了国家权力的高权性、单方性、强制性的特点,涵盖了国家权力的应有之意。但以“行政机关对国家权力没有处分权”来否定调解的适用真是勿庸置疑的吗?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是否符合现代诉讼程序理念和现代行政理念,需要我们重新认识。从立法历史来看,调解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反复。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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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进步及完善,尤其是在当前,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思想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新理论体系下,这种当初因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而不能调解的规定已产生动摇。本文试从法理与审判实践的层面探讨行政诉讼建立有限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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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制度与一般调解在意义上有所差别,因此对于制度之研究必须分别从其外观与内涵加以探索,以窥探制度之本质。爰此,从定义、类型与法律定性等观点说明行政调解制度之外观意义。另从行政调解与司法权之关系,说明制度是否抵触司法权之行使?最后,进一步说明行政调解制度中当事人间彼此之关系,以厘清制度之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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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调解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与完善,已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法律制度。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新的形势对法院调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法院调解也有其内在的不足,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研究分析、解决法院调解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法院调解制度,使法院调解制度与当事人自行和解、人民调解制度达到相互协调配合和补充,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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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交易的正常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在我国法制建设尚待完善的背景下,调解制度似乎也有需要进一步规范的地方。如何限制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恣意性行为?如何使得调解更中立、公正,使得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更自由?本文对此问题展开了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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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对于行政诉讼中是否适用调解的问题,大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目前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很多法院都采取调解的手段促成原告撤诉或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有效降低了行政案件的信访投诉率,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我们应如何看待审判实践对理论提出的挑战?本文认为,必须对现有行政诉讼调解的立法进行反思,并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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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极为重视且大力倡导法院调解,审判实务中的大多数民事、经济纠纷也是以调解结案的,法院调解已成为我国民事审判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然而,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民事、经济法律的不断颁行,并经过了“调解为主——着重调解——自愿合法调解”三步曲变化发展,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也日渐暴露出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