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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6年 ,联合国贸发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公布 ,反映了数据电讯作为一种交易形式 ,其重要性日益增加 ,要求改革现行法律制度。该法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重要蓝本。 1 999年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就是以《示范法》为基础的 ,体现了该国改革原有法律 ,建立数据电讯制度 ,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决心。本文介绍该法的主要内容 ,评析该法的意义和特点 ,其立法精神和立法技术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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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协调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消除国际公约中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以为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创造一套法律框架。公约以《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基础,但又对示范法的相关规定作了优化,同时根据实践的需要也设计了一些新的条文。公约主要就电子缔约、授权条款(电子通信对相关形式要求的适应)、发出和收到电子通信的时间和地点以及电子通信中的错误等问题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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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证书是由电子认证机构颁发的可用于证明某项电子交易中数据电讯签署人身份的电子记录,它与数字签名相配套,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是不可或缺的工具,正因为如此,各国(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法对数字证书的颁发大都设立专门的规则予以规制。我国至今尚未制定电子商务法,所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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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传统的商业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交易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电子商务应运而生。作为一个新颖而又庞杂的体系,电子商务的定义在国际社会莫衷一是。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商务进行了广义上的界定,认为电子商务是利用数据信息交换方式(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进行的商务活动,而数据信息是指由电子的、光学的或其他类似方式所产生、传输并存储的信息,故广义的电子商务是借助电子信息技术、网络互联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管理规范,完成商品交换和行政作业的全部商业活动,如市场分析、客户联系、物资调配、商品营销、公司合作、内部管理等,亦称做电子商业(e-business);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实现商业交易电子化的行为,即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商务交易,又称电子交易(e-commerc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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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法学评论》2004,22(4):83-96
世纪之交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电子商务 ,成为国际社会不容忽视的重要任务。虽然在网络、信息和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几个相关的条例 ,但总体来讲 ,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处于拓荒期。为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立法 ,2 0 0 1年 1月 13日 ,由武汉大学网络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代管研究机构 )发起 ,联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北京邮电大学信息法律研究中心和暨南大学法律系 ,并在暨南大学法律系的具体操办下 ,在广州就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示范法 )》(下称《示范法》)举行了一次高级研讨会。在该次研讨会上 ,与会者达成共识 :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及电子商务的进展 ,起草《示范法》 ;《示范法》应具有相当的开放性、创新性和超前性 ,在体系上分为总则、形式和实质三大部分。总则是《示范法》的一般规定、基本定义 ,形式问题包括电子记录、签名、认证等内容 ,实质问题部分是开放性的 ,目前先起草电子交易和支付等内容。《示范法》总则部分应有功能等同的作用 ,分则部分应象因特网 (internet)、电子商务本身一样 ,具有开放性。形象地说 ,《示范法》总则和分则就像火车头带火车箱一样 ,火车箱可视情况加挂。该次会议还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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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子合同法的统——《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第一个电子商务领域的全球性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程序模本,以《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实体模本,解决了如何确定一方当事人在电子环境中的所在地、电子通信的收发时间和地点、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合同、确立电子通信和纸面文件以及电子认证方法和手写签名功能等同的标准与条件等重要问题,增强了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情形的法律确定性和商业可预见性,弥补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不足,体现了国际贸易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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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及有关问题 1.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在世界范围内比较有影响的电子商务立法是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一个法律示范文本《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主要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为法律和商业目的而作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以及发出和受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的确认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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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简称《公约》)是联合国框架内所制定的第一个电子商务领域的全球性国际公约,它确立了电子商务新的国际规则,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公约》的适用范围比较广,如果加入《公约》,《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可以考虑采用转化法,同时应根据《公约》对我国的《电子签名法》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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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解释,是近年学术争议的一个问题。传统的商业平台,大多只是简单的商业中介或商业交易聚集组织者,目前的电子商务平台,是实实在在的经营者集合商、商品交易运营者、交易秩序管理者、纠纷调解裁决者,履行着部分商业交易的市场监管和纠纷裁判职能,具有很强的商品物资配置影响力、商业规则制度影响力、个人和商业数据整合力,具有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主体,需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不能受限于传统的民法思维习惯,而目前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解释,遵循了民法的私法自治理念,是在民法的规范体系内寻求答案。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野分析,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权利主体是消费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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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法律的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凸显,电子交易基础的便捷与庞大,使得纠纷不断增多。《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使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承担备受关注,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认为,法律应给予电子商务平台更多的管控权利,因受避风港制度的限制,电子商务平台的合理审慎义务无法发挥出更为重要的作用。"通知删除"将平台置于被动角色。《电子商务法》出台后,避风港制度为电商平台的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其合理的期限、立法逻辑依据、实际操作性值得进一步研究,文章认为,理清上述问题有助于我国立法的完善,同时对于法院审理案件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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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个国家信息基础建设(NII)与全球信息基础建设(GII)的发展,网络已经开始全面迅速地改变着人类的生活。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彻底改变了产业的传统竞争模式和环境;但其在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诸如电子支付、交易认证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将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一个安全和稳定的法律环境,从而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迅速发展,有效解决争议。其中,电子签章与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电子签章法通过对电子文件与电子签章法律效力的规范,将保证传统交易安全的制度框架移植到电子交易中来,从而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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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电子商务在发达国家及国内开展得十分活跃,而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电子商务运转的 重要基础和工具也被人们广泛运用,极大地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发展。2005年4月1日我国第一部《电子签名法》 将正式实施,对于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电子交易安全问题,法院有了一部认定和裁决的法律依据。试图从电子商务 合同的特点及其订立和履行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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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状况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应当说是从《合同法》开始的。不过其中的有关规定还显得过于简单。而全面的电子商务立法一直进展迟缓。我们在这方面确实面临缺乏经验等困难。 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已经在一部分国家或地区开始了较长时间,有许多经验可供我们借鉴。 第一篇 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立法 在发展中国家里,新加坡是发展信息高速公路及电子商务较早、较快的国家。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 1996年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之后,新加坡即开始了相关的立法研究与立法起草工作。 1998年新加坡为了推动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颁布了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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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交换及相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网络时代,由电子数据交换所产生的电子合同将大量出现,由此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如合同的效力、电子签字、数字认证问题、网络服务提供人的责任、认证机构以及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等。因此,加强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迫在眉睫,当前急需制定有关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电子合同的签订程序、买卖双方身份证及电子支付方面的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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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了先进的数字化、网络化时代,电子商务在世界迅速发展,成为跨国贸易的主要选择,电子签名开始逐渐替代传统合同中的手写签名.传统交易大多以书面交易方式制定,但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传递电子化、虚拟化.所以传统的交易相关法律在新的技术条件下是难以适用的.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除在技术层面应不断完善外,法律方面的健全也尤为必要.而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问题.目前世界多国都已构建了较完整的电子签名立法体系,且冠以电子签名法之名.中国政府也十分重视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并且于2004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效力.本文主要通过介绍目前国际上电子签名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发展趋势,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就电子商务中电子签名立法的原则和我国对国际电子商务中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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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占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5):29-35
电子要约的特殊性要求在其发出时间、生效时间和地点、撤回、撤销及输入错误等方面确立适当的法律规则。与《电子商务示范法》相比较,《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UECIC)对有关问题的规定更为科学、合理。我国《合同法》应借鉴UECIC并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