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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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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合国及其安理会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专门设立了“维护和平行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冷战结束后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和深远影响.维和行动是联合国对于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做出的重要贡献.维和行动是联合国为了实现《联合国宪章》中“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这一宗旨采取的重要手段,在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领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是中国的外交目标和外交手段.本文通过介绍维和行动的基本概况和历史轨迹,安理会所面临的挑战,以及中国参与其中所采取的行动这一线索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2.
联合国成立以来,安理会在履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能上走过了一条艰难的道路。冷战期间,两大集团长期对抗,使得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上少有作为。冷战结束后,以1990年的海湾战争为契机,联合国安理会以《宪章》第七章为基础采取的强制行动进入了活跃期。安理会相继在索马里、波黑、卢旺达和东帝汶等国和地区采取强制行动。  相似文献   

3.
张国斌 《法制与社会》2013,(23):139-142
《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伴随着各种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非典型威胁,如大规模侵犯人权事件、全球环境问题等,安理会作出断定"和平之威胁"的决议受到了更多的国际社会关注,尤其体现在安理会对严重侵犯人权事件的回应。人权因素之于安理会断定"对和平之威胁"的影响巨大。  相似文献   

4.
安理会全称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它在联合国6个主要机关中占有首要的政治地位,是联合国体系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在和平解决争端和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它行使着重要的职能.最初,安理会由中国、法国、苏联、英国和美国5个常任理事国和其他6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60年代初,由于联合国会员国的增多,非常任理事国增加到10个. 否决权是安理会表决制的核心.联合国宪章第27条规定,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1)关于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定,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之,其中应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  相似文献   

5.
冷战结束之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困境越来越突出.在安理会的决策方面,大国一致原则导致的选择性制裁和反应迟钝问题日益凸显.在军事行动的执行方面,安理会缺乏及时和有效的管控手段.与此同时,战略转型后的北约以“危机应对”为路径,开始谋求成为全球性集体安全机制.在“自愿合作”取代“整体对外”,成为军事干涉的决策基础之后,北约的军事干涉机制更加高效,但也更加危险.科索沃战争与利比亚战争都说明:联合国与北约两种集体安全机制的兼容存在相当大的困难,但并非不可能.实现兼容的两个前提是北约的军事干涉能够获得安理会的事先授权,并且安理会能够对北约的军事行动实施及时和有效的管控.当两者无法兼容时,考虑到北约集体安全机制的封闭性、进攻性和危险性,我们只有坚持安理会的权威才能真正保障世界和平.国际社会不应对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失去信心.一方面,即使美国及其北约盟国也无法彻底放弃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另一方面,在推动联合国改革的基础上,通过遵守和完善《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集体自卫权与区域办法,两种集体安全机制仍然可以实现兼容.  相似文献   

6.
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问题探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联合国宪章》禁止威胁或使用武力,同时规定了安理会执行行动和会员国自卫权两项例外。1990-1991年海湾战争期间,安理会678号决议又提出了“授权”使用武力的问题。这是在联合国框架下以武力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种新的可能性或范式。本文通过对宪章有关条款及实践的分析认为:授权使用武力是安理会为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而建议采取的行动,联合国会员国根据安理会的这种建议自愿决定是否动用武力,会员国在安理会授权下动用武力一般属于单独或集体自卫性质;但这种使用武力不仅要受一般国际法有关条件的限制,还要受授权的军事目的的限制,安理会不仅可以授权使用武力,也可以通过决议要求停止一切武力行动包括自卫;安理会在控制一切武力方面享有最终决定权。本文还对“9.11”事件后美国对阿富汗动用武力的问题做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7.
60余年来,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它尚不能完全承载人类和平的期望。《联合国宪章》有关集体安全的法律规范不够周延,安理会几乎沦为大国政治斗争的工具。我们不能抛弃集体安全,也不能追求不切实际的“神话”,只能促使它与时俱进地变革。  相似文献   

8.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联合国为使后世免于再次遭受“惨不堪言之战祸” ,建立了以联合国安理会为中心的集体安全制度以确保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但是宪章中确立的这种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以联合国安理会为主、各区域组织为辅的集体安全体制并没有能够真正有效地发挥其作用。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多种多样 ,区域组织在实践中对安理会权威的侵蚀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主要分析了在实践中区域组织究竟是如何通过强调宪章第 5 1条所规定的集体自卫的权利、对宪章第 41条和第 42条的狭义解释、对宪章第 5 4条规定报告制度的严格限制、以所谓的默示授权的强调和利用以及对宪章条款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的维持和平行动的利用等方式逐渐削弱了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中的权威。  相似文献   

9.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首要宗旨,①为实现这一宗旨,《联合国宪章》规定了比较完整的“解决争端”体制,宪章的许多重要条款,均与此有关,内容极为广泛。特别是宪章第六、七两章对此作了专门具体规定。而联合国的“预防行动”则是人们对联合国预防和消除国际争端程序的简称,其具体内容体现在1988年12月5日联合国大会未经表决而核可的《关于预防和消除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和局势以及关于联合国在该领域的作用的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②  相似文献   

10.
李薇薇 《法律科学》2007,25(2):49-56
联合国经济制裁是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41条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战后安理会实施的经济制裁一方面给受制裁国发出了要求或强迫其遵守国际法的警告,而另一方面,在实施制裁过程中给受制裁国带来人道主义灾难,妨碍而不是促进人权,从而削弱了经济制裁的效力.因此,联合国在经济制裁中也应遵守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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