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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概述所谓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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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建议研究——以浙江省为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是学术界研究农村土地问题乃至“三农”问题的一个热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农用土地利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经验和农村改革发展及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条件、自愿、规范、有序、依法”之客观要求.提出解决对策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完善思路,最关键是尽早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门法律.并建议制定《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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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是国家制度的基础,完善和健全的土地制度能促进经济、政治,乃至社会的发展。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的探讨由来已久。2007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报告再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推到了学术争论的焦点,关于是否放开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的争论也逐渐清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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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体系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定位模糊及价值定位冲突、宅基地使用权不完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农村土地制度完善应当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规范土地流转,将土地流转中的收益用于集体内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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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它对于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有着非常重要和积极的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质载体及法律凭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和城镇化、工业化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价值急剧提升,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逐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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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制度经济学和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分析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时代背景,土地的主要职能及保护农民利益的迫切性,指出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及法律制度安排的重要性.<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民利益保护不够,土地流转条款缺乏前瞻性,对城市化发展的促进不足,不足的原因主要是城乡二元分割的旧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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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10)
【裁判摘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和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转;该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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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8,(5):5-15
"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深化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政策制度创新。中国民法典物权编编纂应当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联动进行,积极回应"三权分置"改革。"落实集体所有权"并不要求创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土地所有权,应当继续坚持《物权法》的立法设计,农民集体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行使主体。"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同质关系,应当增加规定国家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宣示性规范,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以及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义务,并充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能。土地经营权应为中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用益物权类型,应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土地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并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为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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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主要法律问题研究——以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特殊的权利,并不能随意自由流转,采用转包、租赁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农户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若采取信托的交易结构,则会引起信托财产的性质不够确定的问题。信托财产的不确定会直接造成信托财产权利主体的不同,甚至会影响信托的生效。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中,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会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权利义务关系主体不够明确,同时农民并不是直接的信托当事人,如此并不利于保护农民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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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思路与框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相关内容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被视为新一轮农村制度改革的政治宣言,同时也应接受法学的审视。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基础在于"三个坚持",重心在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亮点在于通过有效利用集体与农民财产自身的增值功能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突破和创新点在于保障农民有机会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以及赋予农民更多更实际的财产权益。当然,《决定》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释为独立的经营债权和承包物权而允许设定抵押担保的仅为经营权,以及通过赋予农民房屋所有权处分权能而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地分离的制度创新,有待辨析。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观念应是坚持法治原则的底线思维,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和保护农民利益的权利本位思维,坚持以整体性思考为工具、以构建权利制度为目标的体系化思维;逻辑进路应是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化。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制度框架应包括: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合理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成员房屋财产权的处分条件,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民法规则,通过立法建立集体成员权制度并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运行提供依据,还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之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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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法经济学解读——兼论《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及第132条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法律未分别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补偿标准,给《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及第132条的适用带来了困惑。出于多方面因素考虑,集体土地征收应采取"二元化"的补偿模式;基于法经济学分析,在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假设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应以其市场交易的均衡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应分别采用年平均产值、失地农民转业培训标准、居民社会保障标准,作为其收入、就业及社会保障效用减损的补偿标准;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应以延期收益损失作为补偿标准;分别考量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标准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标准,即可确定已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征收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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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是农民应得的重要财产,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以成为遗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流通性。完全放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改革的趋势,限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否认其可继承性不符合改革发展和保护农民权益的要求。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具有合理性,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有同样的待遇,因此,应当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而不是禁止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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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土地的各种问题是法学界长期热议的问题,其中农户承包集体土地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民法需要解决的是该种合同的性质和依据这种合同取得的财产权的性质,以及依据性质定位建立健全对其保护的机制与具体制度。从历史演进的角度厘清农户承包集体土地合同的基本法律关系,进而对这种合同以及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权的性质以及财产权的主体关系进行分析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探寻这种合同制度整体适用的统一原则和规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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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三提五统"的存在既影响了农民对农地物权属性的认识、土地承包经营制的推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建设,也导致了集体地权与农民地权之间的冲突,并间接导致农民个人地权之间的冲突。农业税、"三提五统"的废除使得农地物权的私法属性得以彻底显现,为农地物权的完善与良性运作创造了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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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的法律问题——以中信安徽宿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为中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包、入股的受让方作出了限制,信托作为一种能够避开法律限制的流转方式而备受瞩目。但是,设立信托需要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信托作为转让的例外情形的,即使采用信托方式流转,也不能避开法律的限制。实践中,为了避开法律对受让方的限制,农户与村委会、区镇政府签订了层层委托关系,致使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不明确。为解决这个问题,重新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作为信托财产,而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权为信托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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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借鉴国外征收补偿与财产权保护法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征收补偿与财产权保护法制历史与现状,在学术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征地补偿实践中存在的“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现象与我国现行征地补偿与农民财产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改革我国征地补偿与农民财产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提供对策建议:坚持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征地和补偿三位一体、从保护农民财产权益角度改革征地补偿法律制度;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上建构对农民财产权益的制度性保护与个别性保护,以改变征地实践中“有法不依”与“无法可依”现象、确保农民财产权益的存续保护与价值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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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政策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确立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对解决承包地流转闭锁抵押难行等问题意义重大。却因将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以法律固化,新设土地经营权性质不清、类型混合、流转不济,无益承包地债权性与物权性并可市场化开放性流转之“三权分置”目标实现。受其影响,《民法典分编(草案)》亦存同样问题。亟待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进一步入典完善。在实地调研基础上,遵循《民法总则》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前提下,于《民法典分编(草案)》完善中,基于英美地产权客体权益分离理论与大陆法系二次权能分离理论具兼创债权性与物权性经营权功能的地权二次分离理论,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不变上,从其客体权益中分离出二元化土地经营权,并分别于合同编增设农地租赁经营合同具体规范债权性经营权、于物权编构造“农用地使用权”科学规范物权性经营权。以利能以债权性经营权顺农地灵活经营实践、物权性经营权应农地抵押及长期经营所需的二元化路径,促现行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向派生出的土地经营权市场化开放性流转发展,以实现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入典达成“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之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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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视角下“小产权房”的出路探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任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1):51-57
近年来,房价上涨引起"小产权房"热销的局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自由流转,导致"小产权房"违法,其买卖合同无效。"小产权房"问题关系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购房者、开发商等多方利益,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分析,合法化更能体现社会公平。通过类型化处理是目前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合理做法,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有待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 相似文献